Annie0201 wrote:事情是這樣的,先前...(恕刪) 一定的期限內成交,雙方依然需付仲介費給房仲。這種巧合不是沒有。有次跟客戶的員工聊天,才發現我當年換屋時,沒看中意的其中一間房子,是他委賣的。
Annie0201 wrote:事情是這樣的,先前...(恕刪) 本人在不動產業服務,依據您的情況該仲介公司是可以合法向你跟屋主,索取不動產報酬(服務費)!依據買賣議價委託書與要約書內容(可能各家不動產體系條文略有差異)以我司版本內容有提到於委託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與買方成交之賣方係受託人於委託期間曾仲介之客戶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買方仍應全額一次支付約定服務報酬予受託人!私下成交想必是價格問題,屋主單純是想省下服務費,你跟屋主談妥多少價位,你跟仲介公司寫的價位,中間的差價就是"問題"所在!!! 於理您是站不住腳的......
阿KEN99 wrote:舉手,怎麼証明有被...(恕刪) 原PO說已經跟仲介寫了要約或議價委託書,上面有簽名戶籍地身分證字號你說的情況,依個人帶看情形,只要我有帶客戶都會請客戶留資料並簽名,一方面有個紀錄(就怕原PO這個情況)一方面也對屋主有個交代,我確實都有帶客戶看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