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shaoyou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 我是...下被他兩位哥哥帶著她媽媽把房子過戶給兩位孫子(大哥及小哥的長子)..(恕刪)
請問樓主相信鬼神之說嗎? 你相信祖先會蔽蔭後代子孫嗎? 如果樓主有兒子, 你願意將兒子改母姓去爭這份財產嗎?
不要只是想搶這份權利卻不想負擔這份義務,
如果女兒會因為這件事跟兒子惡言相向, 老實說, 這女兒會很孝順母親, 打死我也不信
肥仔貓 wrote:
我只是想說,難道沒...我只是想說,難道沒分錢給子女,子女就不願意養父母了嗎??(恕刪)

justin007572 wrote:
不少網友提到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本條文並非單純以文義上解釋,本條適用並不是在計算各繼承人所獲遺產價額,而是作為繼承人對繼承債權人所負責範圍,換句言說,因現行繼承制度為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第1148條+第1153條),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48-1條仍避免被繼承人臨終前脫產行為,損及債權人而設計為計算"外部清償範圍",千萬別以為如果你岳母過世的二年內都可以將贈與拿回當成遺產總額來分配~~
總算在一堆胡說八道後看到正確解答了( ´ ▽ `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