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ck6225 wrote:
104條 對象不指是同棟的住戶
所以你還是引用錯誤
同棟住戶的權利 並不是共同共有 彼此不是共有人的關係
買賣自己的房子 除非是共有人 才有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唯一有的情況是 限定社區購買的車位產權
同棟住戶為何會沒有共同共有?那土地持分是不是共同共有?
公寓式的樓梯間是不是共同共有?你回去看看你的土地、房屋所有權狀!
上面會清楚記載著oooo地號、建號,持分幾分之幾。地號、建號都只有一個,
同棟住戶都是同地號、建號,會有104條的優先承購權的本意,就是要減少持分人數,
以維持產權的完整性,避免持分的地號、建號被外人買去因而介入產權持分。
很多停車位是無法單獨買賣的,法定停車位是跟著房屋權狀一起!增設跟獎勵則有例外。
請你回去把資料整理好再來,有不懂的問題可以請教,別一開頭就說別人是錯誤的?

你引用的98條是登記規則,我引用的104條是土地法,簡單的跟你說 -> 法比規則大!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