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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可以聲明房客的裝潢是他的財產嗎?(更新3)


河馬平 wrote:
我是租店面營業用的...(恕刪)


你要是能有證據證明,基本上是沒問題.

但拆除之後也是要恢復原狀.

只是說上法院要花時間跟金錢.

盡量協調看看吧!!

逼不得已還是上法院吧!!

farside wrote:
不是法律人但我想請...(恕刪)


簡單來說,就是看動產有沒有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繼續而固定地附著在不動產上,而喪失了經濟上的獨立性。

名畫的例子,不太可能因此達到非經毀損或變更性質而不能分離的程度,我個人不認為是屬於不動產與動產的附合。

但畫框的部分,就要再看看。

當初會有附合的立法,目的在於維持物的經濟效用,立法者不願意讓一樣原本可以發揮功能的物,卻因為私權的爭執而成為資源浪費,但其並非在使不動產所有權人根本地取得利益,所以才有不當得利的補救;如果從這個角度上來看,應該會比較能判斷...當然在法律上仍要尊重交易習慣。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謝謝您,長了見識
不過在樓主的例子裡,他並非單純拆除造成浪費,而是移去新地方繼續使用,那是否可解釋為動產?門窗拆除後,並沒有喪失經濟獨立性,而是繼續發揮功能。
而且若能證明當初就是空空如也,那麼當然代表當初沒有這些門窗樓梯,建築物也可以單獨存在,不因樓主的拆除裝潢而喪失功能,自然沒有毀損的問題,因為他只是回復原狀而已。

另一個附合的問題
我買了IKEA的衣櫃,有些固定在牆上,有些直接放在地上,那就是說固定的是屬於附合,而直接放地上是動產嗎?
但兩者其實只差一顆螺絲釘

farside wrote:
謝謝您,長了見識不...(恕刪)


當然可以如此主張,只是我認為實務會採納的機會不大。

『門窗拆除後,並沒有喪失經濟獨立性,而是繼續發揮功能。』如果單以門窗論,這個部份我認為是有爭議的,其一是縱然功能接得上,你難保價值不會有所減損,其二便是依交易習慣的認定,你覺得買賣房子,一般人的交易習慣會是把門窗拆除的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要旨(這個附合雖是發生在停車位和停車的機械設備,不過可以看幾句關鍵文字):『...按動產與不動產同屬一人所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雖無所有權歸屬之問題,惟該動產已失其獨立性,所有權消滅,不動產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此項附合,須其結合具有固定性、繼續性,應依其經濟目的、社會一般交易通念及其他客觀狀況認定之,不能僅憑物理上之觀察為判斷依據。原審斟酌系爭建物係作為停車空間使用,設置系爭機械停車設備固定於系爭建物已歷二十餘年,以達其經濟目的;依社會一般交易狀況,買受停車位者,通常即包括其機械停車設備,如予分離,將減損其功能及價值,因認其結合具固定性及繼續性,已附合於系爭建物,要無不合。』

那你舉的衣櫃,應該也不難理解了,實務上也有名貴地毯僅是貼在地板上,就視為附合而所有權消滅的例子。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minami99 wrote:
當然可以如此主張,只...(恕刪)

大門鋁門窗的部份我是拿到新的店面使用
這樣符合嗎?
他依然有鐵捲門可以有關門的動作

如果這樣認定那裝潢都是他的
那我是否還有義務幫它拆除他不要的東西?
法律真的很深澳

河馬平 wrote:
目前有找到樓梯的照...(恕刪)


原屋主也有說那應該是我們的沒有錯??

建議上面大大說過的 錄音 錄音 錄音
因為新屋主很可能會向舊屋主討這筆費用
(你之前賣我時說這間房子長這樣我才出這個價錢 現在被拆掉了....)
可能翻供

minami99 wrote:
當然可以如此主張,...(恕刪)


謝謝達人回應,看來如果要租屋自己裝修可要小心

這讓我想到一句話
法律不保障好人也不保障壞人
法律是保障了解法律的人

河馬平 wrote:
大門鋁門窗的部份我...(恕刪)


刑法毀損的部分應不用過度擔心,由於一些個人因素,便採私下回覆的方式。

已PM給您。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minami99 wrote:



刑法毀損的部分...(恕刪)


謝謝你的幫忙
我也有回PM給你
不過不知道有沒有成功
PM之後是應該在寄件夾還是在寄件備份啊?
抱歉很少用這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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