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side wrote:不是法律人但我想請...(恕刪) 簡單來說,就是看動產有沒有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繼續而固定地附著在不動產上,而喪失了經濟上的獨立性。名畫的例子,不太可能因此達到非經毀損或變更性質而不能分離的程度,我個人不認為是屬於不動產與動產的附合。但畫框的部分,就要再看看。當初會有附合的立法,目的在於維持物的經濟效用,立法者不願意讓一樣原本可以發揮功能的物,卻因為私權的爭執而成為資源浪費,但其並非在使不動產所有權人根本地取得利益,所以才有不當得利的補救;如果從這個角度上來看,應該會比較能判斷...當然在法律上仍要尊重交易習慣。
謝謝您,長了見識不過在樓主的例子裡,他並非單純拆除造成浪費,而是移去新地方繼續使用,那是否可解釋為動產?門窗拆除後,並沒有喪失經濟獨立性,而是繼續發揮功能。而且若能證明當初就是空空如也,那麼當然代表當初沒有這些門窗樓梯,建築物也可以單獨存在,不因樓主的拆除裝潢而喪失功能,自然沒有毀損的問題,因為他只是回復原狀而已。另一個附合的問題我買了IKEA的衣櫃,有些固定在牆上,有些直接放在地上,那就是說固定的是屬於附合,而直接放地上是動產嗎?但兩者其實只差一顆螺絲釘
farside wrote:謝謝您,長了見識不...(恕刪) 當然可以如此主張,只是我認為實務會採納的機會不大。『門窗拆除後,並沒有喪失經濟獨立性,而是繼續發揮功能。』如果單以門窗論,這個部份我認為是有爭議的,其一是縱然功能接得上,你難保價值不會有所減損,其二便是依交易習慣的認定,你覺得買賣房子,一般人的交易習慣會是把門窗拆除的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判決要旨(這個附合雖是發生在停車位和停車的機械設備,不過可以看幾句關鍵文字):『...按動產與不動產同屬一人所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雖無所有權歸屬之問題,惟該動產已失其獨立性,所有權消滅,不動產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此項附合,須其結合具有固定性、繼續性,應依其經濟目的、社會一般交易通念及其他客觀狀況認定之,不能僅憑物理上之觀察為判斷依據。原審斟酌系爭建物係作為停車空間使用,設置系爭機械停車設備固定於系爭建物已歷二十餘年,以達其經濟目的;依社會一般交易狀況,買受停車位者,通常即包括其機械停車設備,如予分離,將減損其功能及價值,因認其結合具固定性及繼續性,已附合於系爭建物,要無不合。』那你舉的衣櫃,應該也不難理解了,實務上也有名貴地毯僅是貼在地板上,就視為附合而所有權消滅的例子。
minami99 wrote:當然可以如此主張,只...(恕刪) 大門鋁門窗的部份我是拿到新的店面使用這樣符合嗎?他依然有鐵捲門可以有關門的動作如果這樣認定那裝潢都是他的那我是否還有義務幫它拆除他不要的東西?法律真的很深澳
河馬平 wrote:目前有找到樓梯的照...(恕刪) 原屋主也有說那應該是我們的沒有錯??建議上面大大說過的 錄音 錄音 錄音因為新屋主很可能會向舊屋主討這筆費用(你之前賣我時說這間房子長這樣我才出這個價錢 現在被拆掉了....)可能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