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這條肯定是無效違憲...(恕刪)
怎麼會呢?
這條很聰明阿,他叫你"得"附上證明,沒有叫你一定要附。
但你如果不主動附上,政府當然知道你沒附,就可以依法查察。
E.TTsai wrote:
只能說柯劈這支箭,來的快又狠....
剩不到一個禮拜,
要趕也來不及了....

shukae wrote: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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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檢附是依法查察, 不是依法拆除或改正 =.=
還不是照樣蓋
賣不出去? 看不太出來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