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rykid wrote:小弟有一間房屋糾紛...(恕刪) 如果檢察官最終來個"不起訴"呢?因為檢察官會認為你告錯人了,第一個該告的是你爸,而你跳過你爸,先告對方,就可能會產生"不起訴",只是他不會告訴你,你順序上告錯人了。
1.合約是無效的,因為你說不是你簽的2.搞清楚是誰代簽的,誰就偽造文書3.就算是你父親簽的,(父親就算被判偽造文書也是緩刑或易科罰金,前提是你父親只有背這一條沒有卡到其他案件)...4.因為你父親已經信用破產,所以賠償問題都可以不用理會(對方強制執行也沒財產給他執行扣押)...5.就算民事先開庭,你也可以主張合約無效,另外提供你們刑事正在告的案號,法院會去查證...-------------------------------------------------------------------------------------------------------------就是有個專人委任書(好像就是可以委任人有權利賣屋的偽任書),在我的地方(就是屋主),不是我籤的,也不是我父親簽的很明顯就是第三人簽的(很像是房屋仲介簽的)
是借名登記沒錯我國有關不動產所有權之規定,原則上採取「登記取得」制度,即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即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例外如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等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雖未經登記,仍於原因發生之時,取得該物所有權;民法第759條明文。因此,我國關於不動產之取得,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但如果實際所有權人(即真正的不動產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即只是把不動產登記在他名下,但明知該不動產是別人所有)不同人時,倘若兩人間有假借對方之名登記的合意,即所謂的「借名登記」。則實際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該物之實際所有權?二、「借名登記」之介紹所謂「借名登記」,在我國民事法律無明文定義,參酌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有所揭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的法律效果,倘內容不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皆予以肯認借名登記合法。但借名人(你父親)無權直接處分該不動產(因採登記制),需先請求回復登記後,始得處分該不動產,所以買賣契約無效。
奇蹟大師 wrote:對阿!妳爸買的為什...(恕刪) 對阿!妳爸買的為什麼他不能賣啊?這說法大錯!台灣房地產跟結婚一樣,都採"登記制",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除非你未成年),你爸若想拿回產權,一是經你同意。二是透過法律作"產權確認",確認你只是借名登記而已,才能取回產權。沒經過你的委任就代簽賣屋,那是錯誤的!
不管誰出錢買的登記誰的就是誰的...無非你們私下還有打私約另外賣房需要"印鑑證明"這是誰去請的...而如果非本人申請需要有"委託書"未經本人同意而申請這....重點就是看這些程序有誰牽扯在其中...全部都告上法院..直接用"偽造文書"打贏了就等於契約無效...而只要是非你本人簽署....那你應該就穩贏的
sili0518 wrote:首先現在打官司是在...(恕刪) 樓主不會輸拉1.屋主是他 要過戶要賣 要他的簽名,對方是用委託書 也是要樓主簽名(我常跑監理站 這類的摸太多了國家機關 通常非本人就是委託書和看代辦人證件 所以簽的委託書去驗個筆跡就知道是啥情況了 也可知道是誰代辦)反正偽造文書成立.他爸沒經同意就拿私章就是偷竊..2.現在買方房仲代書 告他爸 因為偽造文書變成契約不成立,自然就吐出買方定金 如果對方有下訂金.還有牽涉刑法成立 所下的契約自然無效 自然也沒有違約金 頂多告他爸詐欺好不好!還有就是既然買方訂金都還了 背上詐欺他名下又沒財產最後頂多是坐牢..所以買方頂多拿回訂金,房仲和代書想撈對方的錢應該是很難..還有現在是房仲和代書都有牽連 所以不要被拖下水就該高興了..(如果他爸自爆是經由房仲和代書是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