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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將公有道路(巷弄)賣給私人?


浦燒肉丸子 wrote:
這樣也可以po一篇...(恕刪)


可能變成[不是私人道路!]

我住的社區,道路產權雖然不在全體住戶名下,但確實是全體住戶的使用道路.
(道路管理權在我的社區,有柵欄...)

常常為了停車糾紛而有很多意見,如畫停車格收費或畫紅線等等!

還好道路產權不在住戶名下,所以可以用此理由終止紛爭!

政府是有可能賣畸稜地給私人。

另外,不用問了,這塊地肯定不是公共設施道路用地,因為按規定道路地不得私有,私有的路地可能變成公家的,但公家的不可能再變回私人的。

另外,你佔用土地是事實,私有公有很重要嗎? 無權佔有就是無權佔有,自己是理虧的,更不能去扯什麼官商勾結。
daijobu2013大大:
這條巷子本來就是政府的土地有門牌(地政&戶政門牌)..也有水溝&市政府水溝蓋..
我相信您的說法!
因為前幾個月土地在丈量時有鄰居好奇去問..
結果說這地是要買來捐給政府...
但怎又搞出調解..就如您說的一樣!
查詢地號是只有一筆並無分割 (政府賣了18%的權利範圍)



amante wrote:
daijobu2013...(恕刪)


建議直接點
給地段..地號..地目..地址也po一下
你說的那麼多..你應該都查過了才對
所以直接po出來比較快
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
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

tkukuo wrote:
如果樓主說的是真的,那條路是該巷子住家唯一的出入通道,那政府賣的時候怎沒先通知,讓該巷子的住家有優先承購權,就這樣直接賣了?


政府要拍賣,只需要事先公告,沒義務現場左鄰右舍一個一個通知
所以附近住戶不知道是自己疏忽而放棄權益,不是政府的責任

另外,附近住戶根本沒有優先承購權,當然可以直接賣

優先承購權是有限制的,是針對合法承租戶或是共同權利者
樓主這個是違法占用公有地,那來的優先承購權?
(雖然占用的目的是私設道路,不是違規建築,但是違法占用的事實不會改變)

如果違法占用公有地還能得到優先承購權,那就直接天下大亂了,
所有建商和投資客只要看到公有地就直接插旗圈地就穩贏了

daijobu2013 wrote:
是不是既成道路,最簡單的判定方法就是看有沒有鄉公所的水溝
有,100%是既成道路,因為要蓋水溝,鄉公所一定要拿到地主的同意書
這個文件一定在鄉公所,有這張同意書了,大法官第四百號解釋文公用地役關係成立
誰敢動路,誰敢封路,去地檢署告發就對了
至於還有很多其它成立要件,二十年以上,實際通行地主無異議之類的,再找找網路
我相信這是建商想買地蓋大樓的前戲啦
先買下私有地道路,說什麼這路是我的怎樣怎樣
最後就是要你賣地給它們
就算你們真的不賣,這道路一樣可以用容積轉移捐給政府換容積
這既成道路的種種,幾乎是標準作業程序了
你唯一要作的,就是不要鳥它們,敢違法,告發不用花錢,請盡量告發
若你們有意要賣地,請先不動聲色,這個嚇人的而已
嚇完了,沒用,就會開始用金錢攻勢了
小小提醒,如果是在死巷子里的最尾間,那個是最深入基地的一塊,最值錢



重頭到尾都是錯誤理論

1.誰說有鄉公所水溝就一定100%是既成道路?
水溝是水溝,馬路是馬路,兩碼子的事


2.大法官第四百號只是說既成道路必須要給地主徵收補償金,
事實上政府根本沒錢徵收,只能繼續裝傻占地主便宜
跟你的胡亂解釋一點關係都沒有


3.如果是建商要玩.... 畸零地根本不是你這種玩法
玩土地的原則一樣是大去吃小,小給大吃
投資客買畸零地(小地)的目的是要賣,是要樓主社區鄰居(大地)合資出錢吞下去,所以畸零地的位置很重要

你說的那套建商遊戲,只會出現在建商的地很大,樓主的地很小,大小差很多的時候才會有大硬吃小的玩法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重頭到尾都是錯誤理論...(恕刪)


土城國際路新聞

貼這新聞給原po看一下
就算你走幾十年又如何
就算是既成道路又如何
是既成道路不代表地主無權收回使用
amante wrote:
daijobu2013大大:
這條巷子本來就是政府的土地有門牌(地政&戶政門牌)..也有水溝&市政府水溝蓋..
我相信您的說法!
因為前幾個月土地在丈量時有鄰居好奇去問..
結果說這地是要買來捐給政府...
但怎又搞出調解..就如您說的一樣!
查詢地號是只有一筆並無分割 (政府賣了18%的權利範圍)

看不懂
第一句先說是政府的土地
第四句又說是有人要買來捐政府
先搞清楚自己有沒有權利再該吧
台灣現在太多沒權利但一直愛該該叫的人了
就像樓上土城市的案例
那大樓的住戶根本就沒權使用私有地
連法院都判了
只能怪當初買房沒查清楚面前道路多寬
但還是要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抗爭

giobling wrote:
看不懂第一句先說是...(恕刪)

請看最後一段:「抗議群眾、市公所也強調,與地主打官司,行政法院認定國際路為既成道路,但改打民事時,法院卻以該路段是提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為由,不能認定為既成道路,。。。。」,又是行政和民事不同見解搞出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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