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會有這麼離譜的觀念, 生的愈多分的愈多....
舉例來講, A生了B, C兩個兒子, B只生了一個小孩, C生了10個小孩, 如果A, B, C都過逝了, B的小孩, 分得的權利就是1/2, C的每個子孩, 分得的權利各為1/20
這樣夠清楚了吧!~
繼承是要所有人都簽章沒錯, 但也不要以為你一個人不蓋章, 所有人都拿你沒辦法~
還有土地法34-1條多數決以及分割共有物訴訟可以制這種無賴.
kamoin wrote:
祖先(1)------>子女(9)(亡)----開枝散葉之後--->子女(36)
這36人是目前得到繼承權的人
按照法律是不是應該除以36?
但有人表示想除以9
因為在開枝散葉的階層時 有幾個支線子女並不多 他們意思是說可分得土地被稀釋了
可是若要處理土地的話 法律需要的繼承人簽章是36位 而不是9位
那他們的說法是不是不成立呢?(只能說他們的運氣不好 子女不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