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文。次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
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
之責,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
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
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
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兩造於庭訊時均表示,從103 年1 月6 日原告
將其置放在系爭房屋之衣物搬走後,兩造均認為本件租約
業已終止(見本院104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
系爭租約確實於103 年1 月6 日即告終止。其次,被告主
張原告自102 年10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6 日,合計3 個
月租期未曾支付過租金,為原告所不否認,原告雖辯稱因
為被告還未將房屋整理好,伊無法搬入,但對此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被告則堅稱系爭房屋3 樓早就可以入住。
凱西cat wrote:
依民法423條房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這是免費律師提醒有這條)
他並未照合約走
可是我卻要付房租
是這樣嗎?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就一個局外人來看,你自稱對方沒照合約走,沒把約定的屋況弄好,交付給妳.
但就判決書來看,你並沒有舉證對方的屋況有問題.
如果你說對方沒盡到義務,妳該具體舉證出來證明才對.
再者,租賃合約的正式啟動要件之一是要先給付租金.
1. 妳把十多箱衣物搬入3樓,已有使用3樓的事實存在.
妳把十多箱衣物搬入,刑式上來說,妳就已經算是 "搬入"了,人有沒有進去住,真的毫無關係.
2. 妳自始自終沒付過租金,理虧在先,鐵證如山.
3. 自稱房東的屋況不達標,妳無法搬入,但妳也沒有舉證.
因此,法官與局外人沒理由採信你的口頭說法,也完全沒理由站在你這一邊.
就事論事,別見怪.
看來以後找房客真的要非常慎選才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