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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租屋簽了合約就能保護你嗎?法律不是我們想的那樣!!!4/19補述

(三)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 條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
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
之責,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
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
充後,猶有餘額,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3年
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兩造於庭訊時均表示,從103 年1 月6 日原告
將其置放在系爭房屋之衣物搬走後,兩造均認為本件租約
業已終止(見本院104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信
系爭租約確實於103 年1 月6 日即告終止。其次,被告主
張原告自102 年10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6 日,合計3 個
月租期未曾支付過租金,為原告所不否認
原告雖辯稱因
為被告還未將房屋整理好,伊無法搬入,但對此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
,被告則堅稱系爭房屋3 樓早就可以入住。
凱西cat wrote:
民法423條房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這是免費律師提醒有這條)
他並未照合約走
可是我卻要付房租
是這樣嗎?
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就一個局外人來看,你自稱對方沒照合約走,沒把約定的屋況弄好,交付給妳.
但就判決書來看,你並沒有舉證對方的屋況有問題.
如果你說對方沒盡到義務,妳該具體舉證出來證明才對.

再者,租賃合約的正式啟動要件之一是要先給付租金.
1. 妳把十多箱衣物搬入3樓,已有使用3樓的事實存在.
妳把十多箱衣物搬入,刑式上來說,妳就已經算是 "搬入"了,人有沒有進去住,真的毫無關係.
2. 妳自始自終沒付過租金,理虧在先,鐵證如山.
3. 自稱房東的屋況不達標,妳無法搬入,但妳也沒有舉證.
因此,法官與局外人沒理由採信你的口頭說法,也完全沒理由站在你這一邊.
就事論事,別見怪.



凱西cat wrote:
剛開始是簽全棟阿後...(恕刪)


鐵定敗訴。省省時間跟力氣,好好善後吧。都但書二樓是屬於甲方,也就是出租人自用或出租,一樓共用,白紙黑字誰都駁不倒;妳說房東東西未清光也沒附上照片、證人,光是空口白話,所以妳找的法扶單位沒幫妳不是因為金額,而是根本妳理虧。妳合約隨便簽,誰也救不了~

假設妳說的為真,下次遇到人家跟妳商量合約以外的事,就知道該拒絕,更不用說改成這種合約了吧...
心大本事小,人窮嗜好多~ 巧者勞而知者憂;無能者無所求,飽食而遨遊
所以樓主是希望拿回押金+幾個月的置物租金免錢+搬遷費+一個月的違約金??還主動提告房東....
看來以後找房客真的要非常慎選才行了
Katong wrote:
(三)按承租人應依...(恕刪)

+1,你說的很對!!樓主有問題但也不能不付租金一直從10月都沒意見的讓屋主放雜物,達到3個月之久....
以我說句難聽一點的,是否當時你自己以為房東會理虧而不收你房租?所以你也就當成免費"倉庫"來用?不然一般租屋的人怎會這3個月,你放他也放...然後你合約寫10月起租你都不心急???這是很大的一個問號!!
請問這3個月中間,你有摧過他嗎?或是他有問過你為何沒來住嗎?(這就是關鍵證據!!)還是各別以為"對方人真好!!"

如影隨行 wrote:
如果照合約走依民法423...(恕刪)


房東最後是跟我說只能給我3樓
我跟房東說這樣不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 那我不租了
他還說要把押金還我
過幾天後
他傳簡訊要我的帳號 退還押金
還要我先還鑰匙給他

我把帳號鑰匙都給了
等了好幾個月都沒匯給我
一堆理由
我怕他耍賴 所以都用簡訊對話 至少有個紀錄

結果法官覺得簡訊有回表示房東有意解決...
並不是推託





凱西cat wrote:
房東最後是跟我說只...(恕刪)

房東最後是跟我說只能給我3樓
我跟房東說這樣不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 那我不租了
他還說要把押金還我
過幾天後
他傳簡訊要我的帳號 退還押金
還要我先還鑰匙給他

1.請問這是何時發生的事(日期)?

我把帳號鑰匙都給了
等了好幾個月都沒匯給我
一堆理由
我怕他耍賴 所以都用簡訊對話 至少有個紀錄
2.一般來說,在沒完全匯款完成怎麼可能你把鑰匙還給他...你還真沒社會經驗?基本上以上的狀況需要"當面"解約"完成的....
除非你沒說實話...(抱歉,因為我感覺到你問一點才擠一點...)
如果屬實或許你可將題出為證據!!
(但奇怪為何你告他的起訴書中完全又沒提到這部份?我一頭霧水了.....)

Katong wrote:
(三)按承租人應依...(恕刪)


恩恩
這是我對法律的認知不夠
再交屋前根本不該簽這合約

再請教一下
合約簽訂後
房東未依民法423條房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
但房客依然需依民法第439 條支付房租
是這樣嗎?

房屋不達標準 未舉證
這點在一審時房東也承認只剩3樓可以給我
這可以佐證吧?!
再上訴時我會附上屋況照片
並在強調房東在一審時承認只剩3樓可以給我

感謝大大^^
一審時房東也承認只剩3樓可以給我
這可以佐證吧?!

這點應該可以減免價金!!

如影隨行 wrote:
房東最後是跟我說只...(恕刪)

1.請問這是何時發生的事(日期)?
2014年
1/1房東通知我他正和1樓房客簽約 要我過去跟他認識一下
並告訴我1.2樓會出租 他自己的雜物堆4樓 所以只剩3樓給我
我當場就表明不符合約不能接受
他說不租可以退我押金
1/4打電話來跟我要匯款帳號 告知要還鑰匙 給一樓新房客就行
我簡訊給帳號
1/8我東西搬走並簡訊告知鑰匙給1樓房客了
1/9房東來簡訊他在忙明天叫人處理
1/13房東來簡訊說帳號他搞丟了 要我再給一次
中間的簡訊都是很奇怪的理由說沒辦法匯款還我
簡訊PO上來能讓大家更了解嗎?
如果需要的話

如影隨行 wrote:
2.一般來說,在沒完全匯款完成怎麼可能你把鑰匙還給他...你還真沒社會經驗?基本上以上的狀況需要"當面"解約"完成的....
除非你沒說實話...(抱歉,因為我感覺到你問一點才擠一點...)
如果屬實或許你可將題出為證據!!
(但奇怪為何你告他的起訴書中完全又沒提到這部份?我一頭霧水了.....)


謝謝你真的好細心看完
我手邊有一大堆簡訊照片
沒有一個律師願意詳細看
甚至法官也是跳著看
如果我很詳細講經過寫上
應該很多人懶得看吧
所以有疑惑我在補述上去

這點我就很糾結上訴理由書該寫得很詳細還是寫重點
上網爬文
大都建議寫最有利於己權利的重點
說法官審案負擔沉重 上訴狀不能太臃長
我把各位當法官
如果你在意或不懂的地方
法官應該也是這種感覺
上訴狀會在修改補足

感謝大大指教


陳小春2525 wrote:
妳的訴訟金額不大,...(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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