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被檢舉的違建每年必須繳交公告現值的1/1000違建處罰金,制度頒布後之新違建必須繳交公告現值的1/100違建處罰金,連續罰到違建事實滅失為止,檢舉人可得罰款的一半,另一半收入做為增加人力查核等業務的人事基金,買賣時賣方必須誠實告知買方違建罰款之事實與需繳交金額。
這樣的好處是,市府不需動用高成本的拆除人力,屋主也有緩衝時間繼續使用違建,但是使用成本變高了,如果屋子老化了所得利益變低(例如老房子不好出租)屋主就會考慮自行拆除違建免多繳費,甚至乾脆拆掉重建,這也能達到加速都市更新的效果。
另外由於檢舉人可得罰款的一半,因此屋主會想與其每年罰款被別人賺走一半,不如自己檢舉自己等於少繳一半(市府可訂定於辦法公布後給屋主一個月自首期),當然所有違建資料都公布上網,職業檢舉人可到處蒐證後再上網比對該屋是否尚未被查報..
違建戶根本被鎖喉了...沒錢的違建戶可能會遇到不得賣賣房屋變成法拍。流出....。
通常老房子改隔間都不會在去向建管住申請變更...。因為有建照就好...其他根本沒人管你隔間怎麼改...。
陽台外推搓中一堆賤商.....陽台推出去才好賣....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