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版友說此單只有議價權,非購買權,也沒效力
此案先由建商開價,我們看過工地後表明有意願購買
銷售說拿10萬訂金來再詳談,所以104/3/2帶訂金過去
銷售看到訂金後先說大約多少可以成交,但我們還想議價
銷售說那她請示主管,幾次溝通往返議價後,銷售說X39萬
雖最終結果X39萬還比我們希望的價格高出將近20萬
但因為有喜歡,喜歡最重要,就同意以X39萬簽下此訂單
所以在我的理解,我們是已經經過議價,雙方都同意價格後才簽此單
並非先簽訂單壓上金額才由銷售代為向公司爭取價格(類式下幹琁金)
爭取不到我們要的價格就無償退回訂金,我想這是兩種不一樣的方式
在現場議價時銷售給的說法也非說還要跟公司爭取,是已經談好才下訂單
另有版友說"訂金"跟"定金"在字意上的解讀是不同,這是建商故意的手法
這點我們會一起請教消保官,謝謝大家的意見
兩個單位都說只要有買賣雙方簽名用印的單據就形同有效合約
當然合約形成後也會有買賣不成的情況,賣方不賣,或買方不買
一般形式上,賣方不賣就是退回兩倍訂金,買方不買就是沒收訂金
除非是在合約或訂單上有另外的備註(買車常常為吸引簽單會備註訂金無條件退回)
所以就這個案件可以有兩個主張,1.賣方履約,2.賣方退回兩倍訂金
我們就跟建商代表說,1.照訂單上的價格賣我們,2.退回兩倍訂金
建商代表起初也是說房屋訂購預約單只是預約單,沒有效力
我們就說已經有帶單子去諮詢過,也查過相關法條才來談的
後來建商代表才說雖是說退回兩倍訂金,但沒人這麼硬啦
我們堅持就這兩個選項,若他無法決定,請他回去請示公司主管
雙方談了一陣子,最後就是又要等消息囉
kalzenyoung wrote:
版大你好~好想知道...(恕刪)
這幾年陸續有版友私訊我說遇到相同的問題,問我當初怎麼解決
想必建商或代銷的這種手法並不算少見了.....
不過結果說出來可能要讓大家失望了,我方妥協
過程中當然也找了當地的調解委員會,委員會請雙方去面對面協商
調解委員會的委員只能就道義上說服建商履約,並沒有權利用要求的
於理於法,分析、建議、動之以情(年輕人買房不容易...)都沒用
建商/代銷的代表也只說依公司的指示出席調解,但不能作主決定
後來代銷又私下另外打電話來相約在外面的咖啡廳再談了2次
最終是雙方各退一步,代銷不堅持加到30萬,但我方也確實要追價
實在也是看了夠久的房子,好不容易簽訂了還遇到這種鳥事
來來回回的角力較勁也真夠疲勞(平日還要上班,開協調要請假)
現在住了一年多,只好安慰自己還好當初還是買了,現在房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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