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新聞內容很清楚了,簡單說不朔及既往2015年12月買、2017年12月賣適用舊制內文:105年元旦起「出售」持有2年以內房屋,按課稅所得課30%的比例課稅;105年元旦起「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者,按課稅所得課17%的比例課稅。https://tw.news.yahoo.com/%E6%88%BF%E5%9C%B0%E5%90%88-%E7%A8%85-%E6%98%8E%E5%B9%B4%E5%85%83%E6%97%A6%E5%AF%A6%E6%96%BD-103234483--finance.html
todesign1978 wrote:請教各位大大:我是在...(恕刪) 只要2015年底前買,即便房地合一上路後,滿兩年賣,都適用舊制內文: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1月1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只要持有期間超過2年後出售,仍按舊制課稅,即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http://www.epochtimes.com/b5/15/2/12/n43657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