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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naifuw wrote:
原來有這條霸王條款難...(恕刪)



照你這麼說...
補習班 他賣的是知識 也沒實質產品
(我知道你會說他有賣書!但你會進去習班說你要買書嗎?你當然是進去問課程才會附贈)

網路拍賣 他賣的是通路 他也不是自己生產實質產品啊! 他甲定乙賣

企劃行銷 他賣的是創意跟創造價值! 他也有賣實質產品嗎??

總統 政治人物!他賣的是夢想 跟藍圖 這也是賣實質產品的產業嗎


我稍微舉例個幾個 那是不是這些產業都收一半好了!? 總統當一半就好了!?

中和小黃 wrote:
那屋主為什麼不自己拿鑰匙開門@@?

那屋主為什麼要自己拿鑰匙開門???
怎麼沒人討論汽車業者更霸王呢?

賣出去的新車不管出多少問題,都不接受退貨或退錢,只願意保固期內幫你免費修理,難到消費者花在修車的時間跟精神都不值半毛錢嗎?

過戶的問題其實很好解決啊! 退貨當然就是汽車公司買回去好好修理找出問題在哪裡啊!

潛出水面 wrote:
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恕刪)

那買方付斡旋金或要約書是不是也可以反悔,可以無條件退款,因為剝奪買方買屋的決定權,以後做啥都可反悔不用負責,因為你不能影響我的決定權!這才是霸王條款吧!
rjchardljn wrote: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的服務費給房仲。

問題出在於合約本身,特別是[專任合約]才會有此霸王條款
加上有心人士刻意解讀[紅字部分]才會造成所謂-霸王條款
其實解決之道很簡單
服務費收取當然沒問題
合約應修正[成交服務費]顧名思義,有成交再收取服務費
專任或一般合約都一樣
自然而然就不會有霸王條款產生
強烈建議:合約內加註:服務費於成交後方能成立
最好用內政部版本,加註成交收取服務費X%

內政部版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這個說明一個現象!

也就是房仲在每筆房產交易之中,抽成交價的成數是不合理的..

一筆交易就賺幾百萬(不合理) , 交易金額越高收得也越高,導致房價上漲 (不合理)

如果改為房仲收費可以明碼標價..自然就沒有這種想賣又不賣的屋主出現

例如: 刊登廣告..帶開一次門...逐項收費

幹多少活 賺多少錢.. 房屋買賣利益那麼高 , 搞得很多房仲都像野狗一樣令人生厭

(請不要自己對號入座,我並不是說你)



潛出水面 wrote:
新聞來源:「霸王條款...(恕刪)


賣東西相對人很重要,要是賣到一個奧客...
不管仲介如何抗議,總之,判決已經定讞,將來也會成為判例‧
stanley5488 wrote:
那買方付斡旋金或要約...(恕刪)


斡旋不成本來就可以退錢的....

一般下斡旋期限頂多3~7天,

斡旋不成時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會無息退還,

通常付斡旋和簽要約書是快成交時才會有的動作,

房仲不會無聊沒事叫每個買方看個屋就要付斡旋簽要約。


已經有希望成交的話,看來可以用這條把仲介踢掉
之後買賣雙方再自行找代書過戶就好,省下100W,爽
現在貨那麼難出,差100W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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