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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繼承是誰說的算?....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代位繼承的部分會比較有爭議,因為有兩種認定
假設阿嬤先N年前過世,阿公在100年1月1日過世
一種是不分死亡先後,都有繼承權
不管你父親在何時過世,你父親是親子一定保有繼承權,你和弟弟可以代替你父親繼承阿公的財產
一種是區分死亡先後,才有繼承權 (以時間點認定,不朔及既往)
若你父親在100年1月1日之前過世,當時阿公仍在世,沒有遺產問題,你父親沒有繼承權
=>因為你父親沒有繼承權,所以你和弟弟日後也沒有代位繼承權
若你父親在100年1月1日之後過世,比阿公晚,你父親得到繼承權但來不及行使
=>因為你父親已經得到繼承權,還來不及完成財產分配,所以你和弟弟才有代位繼承權


其實代位繼承沒啥爭議.是學者亂掰 .

1140條寫的很清楚
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就算父親先死(繼承開始前死亡)

有1138條

你這兩條用綜合來看


你提出的那個點,其實是以前有個判例,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要旨:「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故答案是肯定的,亦即孫子女雖拋棄對於其父或母之繼承權,之後對於祖父母仍然有代位繼承權。


結論 直系血親卑親屬去繼承 該繼承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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