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價(可斡旋金若干)(買方提供斡旋金或要約書)
2.下定2~5%(內含斡旋金)(保障買方─避免賣方一屋二賣;保障賣方─避免買方隨意亂出價又不買)
3.簽約10%(內含定金的2~5%) (交易正式成立)
4.用印10%
5.完稅10%
6.交屋70%
買方出價可採斡旋金也可採要約書,也可雙管齊下,若採斡旋金出價,而賣方也同意此價格,此時買賣不算正式成立(因為還沒簽約,簽約才是買賣正式成立),勉強只能算「下小定」,雙方可約定幾日內由買方補足所有的定金金額(定金通常是總價款的2~5%),斡旋金通常在此時自動轉成定金的一部分。
賣方已經同意交易價格,卻又反悔,因斡旋金已自動轉為定金的一部分,此時賣方就必須賠償此定金的2倍,亦即斡旋金如為5萬元,則須退還斡旋金、再加賠5萬元。
為什麼沒收到斡旋金?因為目前房仲業多有提供履約保證,買賣過程所有價金都存入履約保證專戶、直到過戶完成,因此房仲會告訴你,因為該斡旋金已成為定金的一部分、直接存入履約保證戶,所以賣方不會拿到任何現金,這部分通常在下定或簽約時,房仲的業務或代書會解釋的很清楚。
另外,因為交易並未正式成立(未簽約),僅止於出價~下定之間,故交易未完成,房仲沒有理由向買方或賣方收取任何仲介費用。
有人提到「審閱期」的問題,所謂「審閱期」,是指「契約審閱期」,也就是買方在簽約前,得有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本案例流程尚未到簽約,何來「契約審閱期」之說?又,買賣雙方簽定要約書、賣方出具定金收據,都不牽涉「審閱期」、沒有法定緩衝。
結論:
1.樓主的親戚要賠5萬元給買方,不是賠給房仲
2.買方及樓主的親戚,連一毛錢都不必付給房仲
yellow406 wrote:
感謝各位的寶貴意見,...(恕刪)
請樓主先確認仲介所給的為「要約書」或是「斡旋」,兩者有很大差異。
要約書並無所謂「斡旋金」
若為「斡旋」:賣方反悔,須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但不得逾委託銷售契約所訂定的服務報酬(通常為4%)
若為「要約書」:賣方將要約擴張、限制、變更而為承諾時,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須再經買方承諾並送達賣方。(原則上不用賠償,對仲介業者沒保障,所以通常會希望買方簽斡旋)
另外,若一方因要約不成立,可舉證損失並提出請求賠償,另一方則有可能須承擔賠償責任(打官司)
因為審閱期為政府明定應記載事項,正常來講不會在合約書上動手腳
但是,仲介業者通常會在契約書上註明"已知悉有審閱期..."
要主張可以,但是一樣,請舉證仲介業者未告知審閱期,若已經白紙黑字簽字,基本上很難
建議樓主在法律問題上,還是請教專業律師。

不過仲介跑了這麼久,他會就這樣罷休嗎?就算他願意,公司也不會願意,
仲介公司應該會告,6%至少幾十萬就這樣不見,是你的話,就算了嗎?
chen33666 wrote:
買方出價可採斡旋金也可採要約書,也可雙管齊下,若採斡旋金出價,而賣方也同意此價格,此時買賣不算正式成立(因為還沒簽約,簽約才是買賣正式成立),勉強只能算「下小定」,雙方可約定幾日內由買方補足所有的定金金額(定金通常是總價款的2~5%),斡旋金通常在此時自動轉成定金的一部分。
賣方已經同意交易價格,卻又反悔,因斡旋金已自動轉為定金的一部分,此時賣方就必須賠償此定金的2倍,亦即斡旋金如為5萬元,則須退還斡旋金、再加賠5萬元。
民法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還是你要說明一下多少算小定
1000萬的房子付5萬斡旋金算小定
我要是開一張100萬的票,算小定還是算定金??
先說光明面
有"真"的買方,帶去代書那準備過戶了,這時反悔就照毀約賠償事項。(賠也不會有多少)
很多時候只是賣方自己反悔,簽了又趕快跟仲介說不賣了。
拜託,你以為土地房子這麼好賣嗎?仲介當然拿出條文來跟你說怎樣怎樣,有契約嘛~~
又還沒賣出去就來談賠償?!正如同某位說的買賣契約還沒成立哪來賠償?
但是你自己不履行要委託的契約當然仲介要跟你說543阿,自己簽了又不賣當仲介是傻子?!他也有成本花在你身上喔,賠他6%也是剛好而已
黑暗面就是
這也是手法之一,也不是仲介要騙你,是"你"說要簽要賣的,簽了也是"你"說自己不賣,買方簽了要約書,靠杯你就要賣了喔?!他出多少??到你的底價了嗎??如同sunyearhuang 說寫得不清不楚
,是賣出去了嗎??要來簽過戶了嗎?見面談都沒有難道你的價錢低到買方一出就中??沒有房子買賣一出就中,買的永遠要買最便宜,你賣500萬買方難道會出底價450來跟你買付斡旋金給仲介簽要約書嗎?有沒有這麼好賣??!!!
不要自己嚇自己啦,你自己問你自己當買方會不會這麼天真?!仲介叫你出多少就多少喔?約去店頭去見代書阿,看仲介喬不喬的出人來吧?!
我想問你一句,你到底看過"真實"買方了沒有???!!
不要跟我說仲介拿了拷貝的契約來給你看你就信以為真,拿真的我也不信啦。要你降價的手法太多了啦~~
也不是調解委員成員,更非當事者,所以即便是轉述過程中也失真。
這是我今天早上回過文章,晚上再來看這樓的文章所得的感想。
其實我後悔我早上的發文,因為…我不是當事者亦非法官或律師。
原po上來問,給的意見都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最簡單的,麻煩原po請您的親戚進行調解或上法院。
在二造攻防之際,最終結果就會出來,無論是否令人服氣,也只能遵行。
因為…我不是看戲的心態,而是…這原本就不屬於我們或網民們可以評斷就可以遵行。
原po…找律師、房仲、買方三方進行調解才是上策,早日進行調解也可以讓日子過的快樂一點。
也讓自己上了一堂寶貴的經驗課。
再次聲明為了自己早上的魯莽的發言感到後悔,因為…這本來就不是我或任一網民們可以果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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