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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上面 停了兩輛不明車輛 一個水塔 一輛機車 都用帆布蓋著


mobscape wrote: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恕刪)


那就這段話來看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

你要怎麼舉證他有不法意圖,不法所以有?

對方既沒有把你的土地據為己有或是買賣行為,白話一點只不過就只是把東西放在你的土地上.

所以參考實際應用上,法官都是以被告有無另外出租,或是其他因佔用土地而有所得利行為,作為侵占認定!


Payton18 wrote:
這不是我個人的解釋.
請查閱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三十六條.....(恕刪)


基本上樓主這例子不是用刑法第336條吧~

說公務又不是,說業務也不是~


而從刑法第335條,也沒有看出來那邊有說『因為沒有營利所以不構成侵占罪』;不論是正面解釋或反面解釋都看不出來耶~

換句話說~

營利行為之有無似乎不是侵占罪的判定要件~

再換句話說~

侵占罪的判定應該不限於有無實際因該行為而獲得財物 -- 就是金錢啦 -- 才是;以樓主的例子來說,侵占樓主土地的行為不用等到有買賣、出租等實際獲利行為才能判定~


以上,純屬個人理解~

只是從法條上看來,要以335來處理樓主的情形也不太適用就是了~
直接提告@@不能嗎??

maybe還可以送他們一個教訓XDDD


Payton18 wrote:
因為對方沒有營利行為,所以沒構成侵占,
應有不法意圖,方能構成刑法竊佔罪之成立,除須有竊佔他人不動產之行為外,
尚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違法要件,始足當之...(恕刪)


真的假的, 這樣都不能告侵占?

那就叫遊民去那邊搭帳棚睡, 住在那邊就好啦

反正又沒有營利

那以後大家出門玩不用找旅館了, 看路邊哪有空地就去搭帳棚就好了...

Payton18 wrote:
那就這段話來看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不法所有

你要怎麼舉證他有不法意圖,不法所以有?

對方既沒有把你的土地據為己有或是買賣行為,白話一點只不過就只是把東西放在你的土地上.

所以參考實際應用上,法官都是以被告有無另外出租,或是其他因佔用土地而有所得利行為,作為侵占認定!


我根本就沒有說這情形會構成侵占罪

而是你對於侵佔罪的要件認識錯誤

我在提一次你自己講的話:"因為對方沒有營利行為,所以沒構成侵占"

有沒有營利行為根本不是侵佔罪的要件

而這case不構成侵佔的原因是在刑法335條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這點上

跟你講的"營利行為"完全沒有關係

如果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由他人管理

而他人將這土地挪作他用才比較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重點是在放水塔、放雜物的人並沒有經由地主許可管理這土地

這case比較有可能構成的是刑法320條竊佔罪

懂了沒?
約十年前,我名下的土地上,被倒了廢棄物(拆除建物)。
後來我媽四處逛逛,發現公所有個建物剛被拆除,
再回頭看那堆廢棄物,兩者有關連。
所以就去找公所的人,要求處理掉。
最終公所的人自認理虧處理掉。

建議看是找警察或里長或公所,看是要怎麼處理。

acikacik wrote:
我買了一塊土地約兩年...(恕刪)


建議再放久一點
搞不好上面蓋一棟COSTCO
以後您就是終身會員免繳每年1200會費了
拍照、報警順便到法院直接申告土地被"竊佔"。讓警察跟檢察官去和那些人連繫就好。

很多人沒有土地也不懂法律,根本就搞不清楚什麼叫"不當得利",並不是有營業行為才叫不當得利。汽車、水塔放置在上面有所謂的"租金"問題,地主沒有義務提供他人"無償使用"。所以若是對方沒有付租金,這就叫不當得利。

土地被常期佔用的案例中,國有財產局的案子最多。你可以去查查國有財產局都是怎麼處理。

如果有人認為把車停在別人的土地或是沒有租賃契約就在別人的土地種菜不會被告的話,就趕快去佔一佔。

車子可以用堆高機直接鏟出去,事實上如果道路有公告要舖瀝青而在施工當日卻還是有白目車主亂停車的話,也是直接用堆高機鏟開而已,根本就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水塔也可以直接拖走,對方告你毀損財物,你可以直接告他竊佔,竊佔是公訴罪,我相信他絕對不敢和你摃上。

三年前我的600坪土地被佔,(被當成園藝放置場),我請了兩輛20頓的大卡+15名臨時工,用9個車次把所有的盆栽全部搬到他自己的土地上,他連屁都不敢吭一聲。
事實上他能說什麼?我有毀損那些盆栽嗎?沒有。既然沒有,那他能告我什麼?

你那個水塔把水管打爛,把水塔的水漏光,水塔搬到他家去,他唯一能主張的就是請你賠他水管的錢,你可以直接給他幾百塊,或是上法院和他告。"無權佔有"的那一方很少會贏,不用怕上法院。這些小問題都是花錢就能處理。

車子更好處理,直接叫他開走,再不然就照我講的那樣把它鏟到馬路上去,相信我,他絕對找不到法條可以告你。

很多人都會把事情想的很複雜,什麼構不構成犯罪有的沒的。如果你找不到法條可以告他,那他也很有可能根本就無法主張他自己的權益受損進而告你。

當初我選擇強行把我土地上的盆栽搬走就是不想走法律途徑(因為曠日廢時),與其我去告他,不如讓他來告我。其實這種事情很單純,就看是誰要花錢請人處理這樣而已。

mobscape wrote:
我根本就沒有說這情形...(恕刪)


哎呀!

你也誤會我了...

因為前面有位大大提到侵占,故我才提出這有困難!

小弟只是小小魯蛇,還是謝謝你的指正!
放火

死不承認的人都出來了

不要在那些物體上放
火放在外圍燒進去就可以了
3C的世界裡,別滿腦子只想著"超值"。就像無線網路一樣,別人推薦的,只適用在他家的環境,到了你家又是另外一回事。小烏龜牽到北京也不會變成千里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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