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shiu wrote:對方有證據以給過1W租金,但你們沒辦法證實以退還租金這件事情~..... 這話有點問題,退租時押金不一定要退,所以才叫「押金」.借錢當還,所以可以拿借據要對方還錢,和押金不是同一回事.
syshiu wrote:+1,我也是覺得~對...(恕刪) 版主都說對方拿合約,他哪有什麼證據他得先證明自己有付一萬押金跟每個月租金,不然樓主只要反咬一口根本就都沒收到任何金錢,所以才不租給他,到時候是誰要給誰錢還不一定
大家不用講太多法律見解,因為法官不是你們,重點是樓主不用怕他告,告只是上法院陳訴事實,至於法官怎麼判只能看法官了,但若怕他告就先認輸,我是認為若你跑一趟法院時間會讓你少賺10000的話,再跟那個人合解吧!
一.隔了三年才來要押金,法官或檢察官開庭時一定會質疑.二.要告人一定要檢具事證,否則就有觸犯誣告罪之嫌,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飛俠的小泡麵 wrote:如你所說當初並沒有簽立字據,因此口說無憑,實在很難主張自己的權益, 都知道口說無憑了...那你覺得房客的主張有根據嗎cckm wrote:這話有點問題,退租時押金不一定要退,所以才叫「押金」^^^^^^^^^^^^^^^^^^^^^^^^^^^^^^^^^^^^^^^^^^^^^^^^^^^^^^押金有些是會直接扣水電瓦斯費的...你覺得房客說的過去嗎?只能証明當時壓金是"一萬元"看不出壓金有沒有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