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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仲介費是用房屋總價%計算?


src1008 wrote:
其實不怎麼樣啦 您應該也可以跟仲介直說 我就是給800反正你也只是開個門而已
這樣會比較有品吧
不要黑心仲介無良您跟著沒品 那不是蛇鼠一窩 五十步笑百步嗎?

什麼有品沒品的
我找A仲介帶看房又沒說要給服務費
再找B仲介斡旋成交給個0.3%也是事前講好的
有什麼問題嗎??

src1008 wrote:
基本上這個斡旋單我愛寫多少就是多少 我高興從500萬出到2000萬分20張寫都是我的問題
跟屋主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不會有背信屋主的問題
所謂背信屋主應該說屋主底價是700萬 這個仲介直接把底價跟我說讓我直接可以700萬出價 這才有背信屋主的問題

房仲拿500萬的斡旋給屋主看
屋主無奈表示至少580萬才願意成交
房仲再跟你講,屋主願意以2000萬成交
即然斡旋以成你不能反悔不然要賠償斡旋金

millionbonus wrote:
什麼有品沒品的
我找...(恕刪)


恩 聽您的敘述您是有品的阿 反正仲介費是有成才給 沒有什麼問題阿


millionbonus wrote:
房仲拿500萬的斡旋...(恕刪)


是阿 如果我寫了2000萬 那個仲介把它交出去屋主簽名同意當然就算數啦
我只是告訴沒經驗的人 斡旋單是買方自己寫的
至於要寫多少或要交哪一張是買方的問題

src1008 wrote:
恩 聽您的敘述您是有品的阿 反正仲介費是有成才給 沒有什麼問題阿

本來就是有成才給
不然咧
難到沒做事也想拿錢??
會不會的太沒品了?


src1008 wrote:
是阿 如果我寫了2000萬 那個仲介把它交出去屋主簽名同意當然就算數啦
我只是告訴沒經驗的人 斡旋單是買方自己寫的
至於要寫多少或要交哪一張是買方的問題

房仲收你2000萬然後給屋主580萬是違法行為

房仲如收(騙)取服務費以外的差價則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9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另外第29條 第三項及第31條 第二項還有相關處分如下:

第29條 第三項: 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1條 第二項: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millionbonus wrote:
本來就是有成才給
不...(恕刪)


所以我說沒有問題啦


millionbonus wrote:
本來就是有成才給
不...(恕刪)


他同時收我兩份 先從低的去試 不成再拿下一張 到底哪裡違法
為節省時間我一次簽給他兩張 跟我一張一張簽給他到底有什麼不同阿?

我看過小春的案例了 他的案例等於是仲介兼買方 這樣當然有問題
等於自導自演價格戰

可是我的案子又不是那樣 我不知道仲介知不知道屋主底價 至少他沒有跟我說
整個出價過程是我自己在出價的 道底哪裡背信詐欺了



src1008 wrote:
他同時收我兩份 先從低的去試 不成再拿下一張 到底哪裡違法
為節省時間我一次簽給他兩張 跟我一張一張簽給他到底有什麼不同阿?

房仲拿500萬的斡旋給屋主看
屋主無奈表示至少580萬才願意成交
房仲再跟你講,屋主願意以2000萬成交
src1008 wrote:
他同時收我兩份 先從低的去試 不成再拿下一張 到底哪裡違法
為節省時間我一次簽給他兩張 跟我一張一張簽給他到底有什麼不同阿?...(恕刪)


應該沒人說你違法吧?
違法的是房仲。
版上的房仲快出來教教這位買方吧!
真的是很好奇到底是哪家房仲會這樣做法呢?
若我猜的沒錯,你簽了兩份斡旋,那斡旋單上應該是沒有簽約日期對吧?




millionbonus wrote:
房仲拿500萬的斡旋...(恕刪)


您說的沒有錯阿 但也要我真的寫了2000才算數
2000只是一個比喻 意思說我高興怎麼寫就怎麼寫
我一開始也講了 我兩張寫的只有差20萬
如果真的仲介說低的不成 要交高的出去了 我也會說好阿
因為我本來就預期的是高的價格
但如果再不行我還是會考慮接下來是要再出還是作罷 沒發生的事情我就不假設了


陳小春2525 wrote:
應該沒人說你違法吧?...(恕刪)


我看過你的案例了 但是你的案例是仲介兼買方的感覺
所以無論如何他都可以買到你的最底價

但我的案例並不是這樣
出價都是我在出 仲介也沒有透露屋主底價給我知道
斡旋單上都有到期日跟簽約日期 反正就是到期日前希望能夠談定
您說的應該是寫的日期不同才對
沒錯 第二張沒有壓是我什麼時候寫的 等第一張沒成的時候他再幫我填
當然他會通知我
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 不算偽造文書吧

還有我出的價格說不定還比屋主的底價高也不一定
這樣仲介到底哪裡違法了
我覺得買的便宜 屋主覺得賺到(假設) 這樣皆大歡喜阿

src1008 wrote:
這樣仲介到底哪裡違法了...(恕刪)


民法:
第567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第571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房仲跟屋主的委託銷售合約裡有約定,買方簽立要約書需要24小時內送達,房仲刻意扣住你簽立的另一份造成損害,當然有問題。

我是感覺這間房仲公司有點怪,幹這種事除了對你有好處外,對自己跟公司根本一點好處都沒有,蠻好奇的想知道是那間公司會這樣幹。
一般房仲會簽兩份斡旋是沒錯,但不是像這樣的做法。

至於斡旋單日期刻意填寫不正確,那是有判決可以參考,有問題的還是房仲,你不用擔心,雖然你跟房仲合謀填寫不正確日期有共犯之嫌,但檢察官應該會放過你。

斡旋日期「倒退嚕」 討仲介費反被訴

屋主簽專任約判賠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不動產仲介業者陳國泰,99年間受江某委託出售一筆4000多萬元不動產,一週後屋主自行賣掉,控告屋主違約,要買賣雙方付他仲介費262萬5千元,江某也要另付175萬元違約金,民事庭判決仲介費敗訴,違約金只需給一半87萬5000元。但檢察官查出,陳在上述民事訴訟中,主張找到的買主是該公司董事兼同居人,且在斡旋契約書文件倒填日期,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陳國泰。

起訴書指出,陳國泰是不動產仲介公司負責人。99年12月29日江某委託該公司出售北屯區一筆土地3棟建物,約定底價4375萬元,雙方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如果成交,賣方仲介費4%為175萬元,買方仲介費2%為87萬5000元。

不料,江某一週後另出售他人,100年1月6日寄存證信函給陳表示終止契約。陳在同年2月向法院請求江某給付仲介費及違約金。

一審判陳國泰敗訴,二審認定江某確有違約,違約金要付87萬5000元,但陳某卻惹上偽造文書罪狀。

仲介偽造文書被訴

民事庭一審訴訟中,陳國泰提出99年12月29日與李女(陳國泰同居人兼公司董事)簽買賣斡旋契約書,主張該公司已找到買主,且簽暑「斡旋契約書」,李女元月6日提出1000萬元本票當斡旋金。審理中,法官要求該仲介公司提供「斡旋契約書」之領取記錄表(仲介公司內部文件記錄),原記載是99年12月31日,陳為了符合早先疑似「造假」的「斡旋契約書」日期,涉嫌倒填日期,竄改為99年12月23日,然後拿給律師提到法院作證據。

法官傳喚該仲介公司前任秘書,她供稱記錄表的日期被竄改,還拿出手機展示當初有拍照存證,法官當庭將她的手機內容翻拍,指控陳倒填日期。

陳小春2525 wrote:
民法:
第567條
...(恕刪)


我當然沒有違法

但我實在也搞不懂仲介違法的點在哪

我先把另一份寫好放他那邊 時間先不填

假設我是3月1日寫好兩份一份日期押3月1日 到期日為3月8日 簽約日為3月10日
第二份不押今天日期留空白 到期日跟簽約日一樣

假設3/4仲介通知我 第一份失敗了 必須拿第二份去 我說好那請你幫我把日期填3月4日在交過去
他3月6日通知我成交 3/10簽約

如果事情是這樣發生 仲介經過我的同意保留我的第二張在他那邊 跟他再多跑一趟來找我拿有什麼不一樣
請問這樣哪裡違法?
還有不然一般寫兩張斡旋單是怎麼寫?
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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