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五類就是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而我們個人申報綜所稅的稅率即為累進稅率,租賃所得只是所得總額的其中之一,那總額是累進課稅,所以租賃所得自然也是累進課稅.
問題不是出在課稅方式,而是出在房東漏報租賃所得.
而國稅局稅務員沒有認真查核,就目前看來國稅局已經開始要求各局加強查核納稅人漏報租賃所得的部份.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該局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102年度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1 0~520,000 × 5% - 0
2 520,001~1,170,000 × 12% - 36,400
3 1,170,001~2,350,000 × 20% -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 30% - 365,000
5 4,400,001以上 × 40% -805,000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之調整,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102年度綜所稅 (103年05月申報)
免稅額 | 70歲以下 | 85,000元 |
免稅額 | 70歲以上 | 127,500元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79,000元 |
標準扣除額 | 有配偶 | 158,000元 |
薪資扣除額 | 每人 | 108,000元 |
身心障礙扣除額 | 每人 | 108,000元 |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 級距 | 稅率 | 累進稅差 |
1 | 0~520,000元 | 5% | 0 |
2 | 520,001~1,170,000元 | 12% | 36,400元 |
3 | 1,170,001~2,350,000元 | 20% | 130,000元 |
4 | 2,350,001~4,400,000元 | 30% | 365,000元 |
5 | 4,400,001元以上 | 40% | 805,000元 |
Vancomycin1964 wrote:
房租所得是社會上最不...(恕刪)
那他們會乾脆就不租了 放著也爽 ...
使用者付費 你要有房子住又買不起來房子 然後又不想給房東賺租金
先想想怎麼往上爬,不要整天看有什麼政策把上面的人打下來.....
極度自私((無誤
搞這啥房租稅實在很機車,再怎麼搞還不都是轉價給需要租屋的身上去,根本搞不到房東身上。
會租房的不就是買不起或者其它原因,所以才要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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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家也是租的,之前才因為所得稅被趕過一次....
那時候"偶然間發現有房租補貼"這東西,而申請這東西不需要房東本人同意,只需要有它的身份證號即可申請(租約上有),所以就傻傻的去申請了,而且也沒通知房東,隔了一陣子就被房東通知要售出了,就被趕走了。(該屋目前依然又租出去了)
然後就換到目前租的這了,這時候其實還不知道當初被趕走原因的,後來是跟新房東說要申請那租屋補貼,房東說會害它所得稅爆增,所以就沒去申請了。有在報所得稅的都知道,所得稅有級距的,有時候差一筆帳就差一個級距,那個差距可是不小的吧,而且要是我是房東被這樣搞,我一定把房租漲上來補。(那時我也還沒報過所得,後來聽房東講,上網查才知道)
(租屋補貼就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爛政策,補貼就是讓房東漲價的理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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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前面有人說"羊毛出在羊身上"真的沒有錯,而且沒有過被迫必要租房的人,是不會了解的。
上學、工作在外租的那種不算,當你沒有退路的時候,你就知道想租個理想的房有多麼的煩,然後還被政府這麼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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