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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仲之漏水與海砂屋保固

10/12簽約,還沒交屋,就先停住吧,大不了付毀約金,再去買其他標的物還比較划算~~
不過在此之前還是走走談判或法院流程,釐清事實真相!!

四十年的房子

我有錢也買不下去

如果還是用貸款二十年 有沒有想過二十年後 這間房子六十年了 也不能再住了

又要再找新房子了…

人生就只能這樣輪迴了

契約內容:後陽台增建(廚房天花板)...非主建物內


2F增建應該都是1F也增建一起蓋起來的。
室內空間應該比登記的大些。


時價登錄同社區3F賣700萬,一般陽台要增建很少會蓋到三樓。
這也是實價登錄的盲點,每間房子的狀況和屋主都不一樣。


大大應該是因為價差問題勝鋼筋外露...


kokoyu wrote:
我在十月經由永慶房屋..板橋一個四十年的二樓公寓,屋內有鋼筋外露,坪數16.25坪,最後成交價是860萬,換算每坪53萬.(恕刪)

雖然小弟對仲介頗為不齒,

但還是不太懂這樣的條件,樓主怎麼買的下手?

TopYoung wrote:
不是簽名就一定贏好嗎...(恕刪)


小弟看不出來民法這一條跟樓主這件事有甚麼關係耶,可以請大大您不吝賜教嗎?感謝!

陳小春2525 wrote:
小弟看不出來民法這一...(恕刪)


合約裡面有些項目明顯看起來不公平

是有無效的風險

尤其那些項目是有利於提供合約文件內容一方

你買房子通常會有漏水保固,但房仲特別加註不保固

而買方沒注意或受威脅的情況下簽約了

但是一般人都會去要求漏水保固的

所以法官有可能會認定這合約是顯失公平(且提供合約的人是房仲)

其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不知情頗爲相似,但兩者的主要區别在於:欺詐行爲中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或要約内容是清楚明了的,隻是條款或内容缺乏真實性,而顯失公平合同中的條款和内容是真實的,但當事人因缺乏經驗對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諾,致使利益受到較大損害。 


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

  情勢變列與顯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聯繫。但也存在明顯的區别:

  1、引起情勢變更的原因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客觀情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顯失公平是因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惡意的行爲造成。

  2、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顯失公平中的受損一方當事人隻能依法請求撤銷合同,在情勢變更中,遭受不利後果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發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顯失公平合同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不能混淆。

TopYoung wrote:
合約裡面有些項目明顯...(恕刪)

這個經驗提供給大家做參考.真的斡旋不要超過晚上十點,寧可放棄改日在談.否則在仲介疲勞轟炸.身心俱疲下做成決定,就是換你求別人.....其實當下我不太想買,但是想到新聞報導說因為開價已超過賣家底價,不想買時,賣家馬上跳出來說同意.騎虎難下.當下的心情真的有被趕上架的感覺,只怪自己當下沒有勇氣喊 我不買了!馬上奪門而出....
板橋40年公寓 還要53萬 你能下的了手我真的服了你~~
奇怪~怎麼跟電視演得不太一樣~

奶奶牽掛一輩子的回憶~只有永慶知道~
(多做一點,多想一點 因為永慶 更加圓滿)



這篇怪怪的


這價格比台北市中心還貴

實價登路 台北蛋黃30年老公寓 一堆成交4字頭

而且不是海砂



板橋 40年海砂公寓確要53萬/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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