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koyu wrote:
我在十月經由永慶房屋..板橋一個四十年的二樓公寓,屋內有鋼筋外露,坪數16.25坪,最後成交價是860萬,換算每坪53萬.(恕刪)
雖然小弟對仲介頗為不齒,
但還是不太懂這樣的條件,樓主怎麼買的下手?
陳小春2525 wrote:
小弟看不出來民法這一...(恕刪)
合約裡面有些項目明顯看起來不公平
是有無效的風險
尤其那些項目是有利於提供合約文件內容一方
你買房子通常會有漏水保固,但房仲特別加註不保固
而買方沒注意或受威脅的情況下簽約了
但是一般人都會去要求漏水保固的
所以法官有可能會認定這合約是顯失公平(且提供合約的人是房仲)
其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與顯失公平中利用對方不知情頗爲相似,但兩者的主要區别在於:欺詐行爲中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或要約内容是清楚明了的,隻是條款或内容缺乏真實性,而顯失公平合同中的條款和内容是真實的,但當事人因缺乏經驗對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諾,致使利益受到較大損害。
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
情勢變列與顯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聯繫。但也存在明顯的區别:
1、引起情勢變更的原因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客觀情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顯失公平是因一方當事人具有主觀惡意的行爲造成。
2、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顯失公平中的受損一方當事人隻能依法請求撤銷合同,在情勢變更中,遭受不利後果一方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3、情勢變更發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顯失公平合同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顯失公平與情勢變更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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