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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專任約,但房子決定留下來

Star~ wrote:
先別說仲介的行為是否有問題!
我記得很多仲介提供的契約條文中如下
"委託方同意仲介於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底價時得不經賣方同意逕收定金即為買賣成立,再約簽約時間"。
如果仲介所帶的客戶真的出到了底價,並且真的付了定金,那拖過委託期應該也是沒用吧?
照文字敘述及契約內容,仲介也沒錯呀?
因為屋主只說委託期過了後,就不再作買賣房屋的動作而已,那仲介收定在合約內容上即為"買賣成立"
幫我解答一下


只要沒簽立買賣契約書,都不算買賣成立,
內政部有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收了斡旋金必須給屋主簽認再回去給買方簽認,
才算屋主同意此銷售價金,並且訂金是要交由屋主簽收,而非給仲介簽收!
仲介沒有權利幫屋主收下訂金!只是一般仲介在屋主同意後,
會"代為保管"訂金,方便在簽約時,轉為第一期價金進入履約保證專戶內。
除非仲介本身為屋主的代理人,或是有屋主的授權書(須經法院公證的正式授權書),
不然是無法幫屋主決定買賣是否成立的。

所以別被仲介騙了,你只要跟他說,我記得內政部的規定不是這樣,他應該就啞口了。

另外,不動產銷售委託書上面的底價,只載明了到達雙方所約定的底價,
屋主必須支付仲介方4%的服務費,並不會約定到達底價你非賣不可,
反正訂金你也沒簽收,對方無法舉證你已經同意賣屋,結論可想而知。
首先
底價是賣方授權仲介可以成交的價格,故如果買方出價底價以上,按照合約而言,已經成交了。
而斡旋或是要約是在於買方有出價,但是尚未達到底價以上(因為合約是賣方要賣760萬,若是買方同意則買賣合約就成立了),但是如果出760以下,則等於買方以低於底價的價格重新要約,要待屋主同意後才算是雙方合意。
故就現況而言,買方出價760萬等同買方同意賣方要約之條件,在買方同意當下本契約已經成立。
而須注意:
按當初專任合約內容,若合約成立,賣方不賣,所約定之處罰條款為何?
若買方同意當下,並支付一筆現金當作訂金,而契約又有約定當底價以上時仲介有權代收訂金,則另須賠償買方訂金。
不過此等糾紛,實務上都尚有討論商量的空間,先確認是否有真的買方,請仲介拿出斡旋金及買方書面購買確認單,至少真的委屈求全要賣,也不會碰到假買方,到時如果沒有買方至少你可以以此求償。
我也知道不要讓房仲做白工,本來真的要賣了,但一直很難過,因為現在事情出現轉機點,才很高興可以留下房子

本來月初就要跟房仲告知,但幾乎10幾天都沒人來看房子,就跟媽媽討論等時間到期自動解約就好,這點我們真的疏忽了

房仲本來要我們昨天晚上八點半去店裡簽約,還要帶1500現金跟很多證件,我們才嚇到,在七點約來家裡談,結果就變這樣,真的學很多經驗
房子是你的 你說不賣為啥不能

專任約是 只給他們家賣吧?

圓融一點的作法就是 包個紅包給他嘍 算是謝謝他的辛勞 畢竟他也不是完全沒做事
另補充
重點在於
你的委託契約書 是否有授權 仲介 在買方出價達底時 可以代收訂金?
這非常重要
如果有權代收訂金 基本上 會有賠償問題
帶如果未授權收受訂金 則你不要收受訂金 買賣契約是未成立的
詳見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第七條第七項

heroine98 wrote:
我也知道不要讓房仲做白工,本來真的要賣了,但一直很難過,因為現在事情出現轉機點,才很高興可以留下房子

本來月初就要跟房仲告知,但幾乎10幾天都沒人來看房子,就跟媽媽討論等時間到期自動解約就好,這點我們真的疏忽了

房仲本來要我們昨天晚上八點半去店裡簽約,還要帶1500現金跟很多證件,我們才嚇到,在七點約來家裡談,結果就變這樣,真的學很多經驗



當然你可不賣!

簽買賣合約後反悔的也時有所聞.甚樣的人都有
但是在社會上處理事情不是這樣子做的
我是覺得這件事你理虧在先
私下包個紅包給他吧.畢竟人家還是有幫你做事.
不要因為這種事去跟人結怨.


這家房仲果然~~高招~~坑殺客戶

3月到9月換了二家房仲~~皆賣不出去

合約未到期~~屋主就說不賣了~~~不到3天「買主」出現

標準的坑殺客戶手法

1.己到委任價~~你不賣~~~拿錢來!(要付給公司的違約4%,還要付給買方3%)

~~~不給告上法院~~屋主百面輸(白紙黑字~~沒有有利於屋主的舉證)

~~~這房仲吃這味很老練了~~~有「買方」嗎?現在有~~是房仲自己人

~~~名位知道有人簽委託~~也沒賣出(就不想賣了)~~~乖乖「拿錢放人」就是這種

★★反過來~~~我要賣了!

「買方」就一堆理由、嫌東嫌西~~~~不買了~~~那「買方」要付屋主3%嗎?~~~不必啊

以上是套招~坑殺客戶~~~~房仲業代必學的奥步。



調價格
改成1千萬,如果還是賣掉,也不錯

backboy1234 wrote:
首先
底價是賣方授權仲介可以成交的價格,故如果買方出價底價以上,按照合約而言,已經成交了
而斡旋或是要約是在於買方有出價,但是尚未達到底價以上(因為合約是賣方要賣760萬,若是買方同意則買賣合約就成立了),但是如果出760以下,則等於買方以低於底價的價格重新要約,要待屋主同意後才算是雙方合意。
故就現況而言,買方出價760萬等同買方同意賣方要約之條件,在買方同意當下本契約已經成立。
而須注意:
按當初專任合約內容,若合約成立,賣方不賣,所約定之處罰條款為何?
若買方同意當下,並支付一筆現金當作訂金,而契約又有約定當底價以上時仲介有權代收訂金,則另須賠償買方訂金。
不過此等糾紛,實務上都尚有討論商量的空間,先確認是否有真的買方,請仲介拿出斡旋金及買方書面購買確認單,至少真的委屈求全要賣,也不會碰到假買方,到時如果沒有買方至少你可以以此求償。


正常來說,底價是賣方同意仲介可以拿多少酬庸的價格吧...
買方出底價以上時,就算是合約特別註明說買方出高於等於底價即合約成立,也是不成立的,
理由1.除非特別委任讓仲介成為代理人(代理屋主非代賣屋子)
理由2.定型化契約對賣方顯失公平(這靠打官司解決)
就算不論理由,最簡單來說,照你所說假如買方出達底價時,合約成立。
那就不需要另外簽要約書了阿!既然合約都成立了額外簽那些幹嘛?

另外,斡旋叫做誠意,訂金才叫同意。
跟仲介簽的叫我同意你賣合約書,跟買方簽的才是同意賣你契約書。

heroine98 wrote:
目前是不清楚買方那裡...(恕刪)

合約書裡面應該有一條
房仲代收訂金
你不用簽收就成立了
千萬不要誤解
不簽收就沒事
所以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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