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 wrote:
先別說仲介的行為是否有問題!
我記得很多仲介提供的契約條文中如下
"委託方同意仲介於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底價時得不經賣方同意逕收定金即為買賣成立,再約簽約時間"。
如果仲介所帶的客戶真的出到了底價,並且真的付了定金,那拖過委託期應該也是沒用吧?
照文字敘述及契約內容,仲介也沒錯呀?
因為屋主只說委託期過了後,就不再作買賣房屋的動作而已,那仲介收定在合約內容上即為"買賣成立"
幫我解答一下
只要沒簽立買賣契約書,都不算買賣成立,
內政部有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收了斡旋金必須給屋主簽認再回去給買方簽認,
才算屋主同意此銷售價金,並且訂金是要交由屋主簽收,而非給仲介簽收!
仲介沒有權利幫屋主收下訂金!只是一般仲介在屋主同意後,
會"代為保管"訂金,方便在簽約時,轉為第一期價金進入履約保證專戶內。
除非仲介本身為屋主的代理人,或是有屋主的授權書(須經法院公證的正式授權書),
不然是無法幫屋主決定買賣是否成立的。
所以別被仲介騙了,你只要跟他說,我記得內政部的規定不是這樣,他應該就啞口了。
另外,不動產銷售委託書上面的底價,只載明了到達雙方所約定的底價,
屋主必須支付仲介方4%的服務費,並不會約定到達底價你非賣不可,
反正訂金你也沒簽收,對方無法舉證你已經同意賣屋,結論可想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