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也會有神人肉搜一下嗎?
內政部編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 (賣方違約,省略)........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845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次會議通過)
交易不成,賣方資產也都還在,違約金上限15%,感覺也有點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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