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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歌手李立崴疑因房貸壓力上吊身亡

如果生後還有龐大債務
認識他親屬的朋友
請他們快去辦限定繼承...

才不會禍延親人

mz0411 wrote:
請他們快去辦限定繼承...(恕刪)


我記得已經修法過了

現在不特別去申請也會以限定繼承為主!

避免有人懵懂無知莫名其妙背了大債務.....
archiro wrote:
壓力很大阿...我遇...(恕刪)


哈哈,怎麼跟我們公司一樣,主管以前都凹我們國防役的,現在沒有國防役了,我自己當主管了,我就改凹房貸役的,而且至少可以凹20年.
只不過媒體這樣報導,大家就跟神探一樣,會不會有點誇張阿!一切等事情調查出來再來評論吧!
浪漫純真的個性一旦被騙,在意的是對人性的失去信心,而不是那個錢;
房貸壓力應該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也許那個房仲沒有違法照合約走,
但他逼死李老師的事將一輩子受到良心譴責!
automata wrote:
他表示,當初才剛簽約,連頭期款都還沒付,他發現經濟能力可能無法負荷,因此想收手,也願意付違約金。沒想到房仲竟表示一定要收頭期款,就算不買也要沒收,還要告他民事賠償,讓他為這棟房子勞心操神,還因此爆瘦11公斤。


這樣房仲是否有問題?


有什麼問題?
簽約後,斡旋就結束了,
不管買賣雙方誰反悔,都是賠頭期款,
賠也是賠給買賣雙方,又不是賠給仲介。

THE666 wrote:
有什麼問題?簽約後,...(恕刪)


既然是找房仲

那簽約時也應該有代書在場

代書不是會把流程說一次嗎?

包含簽約後買賣雙方反毀的相關事宜
小的沒買過房子,原來違約一賠要賠到頭期款啊!?這是哪來的潛規則嗎?若是這案總價3000萬的三成,就要賠600萬!由於買方單純,似乎代書也是與房仲配合的。買方簽約買下不合適的案件,後悔還要付出高額違約金,這擺明是合法詐騙。難道監督房仲業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不進行約束嗎?房價已經高得離譜了,還要擔心可能被坑殺。
這個案子也會有神人肉搜一下嗎?

內政部編 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 (賣方違約,省略)........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845號公告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次會議通過)

交易不成,賣方資產也都還在,違約金上限15%,感覺也有點過高!

odko wrote:
你的論點有誤,買股票...(恕刪)


可是銀行不會借你錢買股票
月入三十萬就想買三千萬的房子~

別要在開玩笑了~

你當人只需要房子嗎?

其他的開支呢?

.................................

如果仲介用模糊戰術來欺騙消費者~都不算騙的話~

那詐騙集團~又怎麼算騙呢??(你們自己要相信的,怪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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