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聽說,朋友的租賃合約就加一條:「房屋不得供精神疾病者(含:憂鬱症、躁鬱症等各類精神疾病)居住」---------------------------------------------------------------------你的朋友小心唉告呀,這種寫死了而且在法律上可能會有爭議的條文最好還是避免出現在契約中才比較聰明。而且精神疾患大多都是隱性或是沒有病識感的人,他不自願就醫診斷,你要如何證明?強制鑑定的條件難如登天,而且房東絕對不會是發起人之一
blockquote>stanley5488 wrote:自殺當然是一種故意行為,自殺造成房屋價值減損也構成對屋主的侵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有判例,不贅述),然租客已亡故,故可向其繼承人要求賠償,但繼承人依限制繼承來規避,屋主難以求得實際賠償.而另一種兇宅則非出於承租方之故意,如兇殺等(承租方為受害人時),更難以構成民法184條第一項之侵權行為.所以租賃契約直接寫明發生"非自然身故"賠償條款並要求連帶保證人的方式,才能比較有保障. 自殺是故意,但是故意自殺,應該不會故意要屋主房屋價值減損吧,這是2回事喔~只是附帶造成的~~~
guso7878 wrote:blockquote...(恕刪) 自殺的人應該不會不知道自殺的行為會造成房產價值的減損吧,(當然應該很少人會故意為了讓屋主房價減損而故意自殺),不過已知卻仍為之,你能說他不是故意嗎?
第一個問題是~你要列舉你所遭受的"損失"比如你馬上把他低於附近房價的20%出手~那20%就可以拿去要求以死者的"遺產"進行賠償第二個狀況是~像之前有個爸爸租房子住,結果女兒在裡面自殺,房東可以要求爸爸賠~因為"未善盡管理"但是也是要證明你到底"損失"多少
小凹仔 wrote:現在民法早就修正成限...(恕刪) 「自殺基本上在刑法上就已經除罪了,何來故意過失不法?」大大這句話的推論有點怪怪的,淺見以為,刑法上所謂的不法,與民事不法究有不同,似不得以無刑事不法,推論至無民事不法。大大其餘論點,本人均表贊同。
stanley5488 wrote:自殺的人應該不會不知道自殺的行為會造成房產價值的減損吧,(當然應該很少人會故意為了讓屋主房價減損而故意自殺),不過已知卻仍為之,你能說他不是故意嗎?) 那只是知道吧~~~他的自殺行為目的不是為使房屋價格減損~例外自殺跟屋價價格也不一定具必然性,仍要綜合判斷(主客觀判斷),所以真的算知道嗎?跑到偏僻的房子自殺,房子本就很難賣出去,這樣還算造成損失嗎?所以仍要綜合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