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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ken9028 wrote:
要是知道買的人是要用來殺人就不能賣,
但01提供這個平台,
當魔女拉拉發這個文時已明顯的顯示出她的意圖,
而01無做為等同賣菜刀時知道買的人要去殺人還賣他是一樣的

邏輯完全錯誤

所謂的店家賣菜刀,就像是在01注冊時
請問,店家賣菜刀時,如何知道買的人是要去砍人還是切菜?
就好像網友在注冊01時,網管如何知道此網友是要亂發文還是正常?

至於發此文顯示她的意圖,那就等於買了菜刀去砍人
請問,天底下有因為賣出刀被用於行兇
於是店家就要去把兇器追回來的狀況嗎?
這是警方的問題,而不是店家的問題

同理,在01發文,若文有問題,該追查的是警方,該負責的是發文者
和網管有什麼關係?
更何況,此案尚未定讞,就算目前看來她不佔理
但站在她的立場,自然是選對自己有利的來說,這並不為過
至於鄉民會否被利用,這是每個人自己的判斷
不能說站在哪一方,就一定是對或是錯的

有必要連這樣都禁,只能有一言堂的存在嗎?

無影之心 wrote:
我不懂法律....可...(恕刪)

無影之心 wrote:
我不懂法律....
...(恕刪)


根據我從網路上查看的訊息
應該是因為大廈的 "車位" 屬於公共空間, 附屬於房子, 沒有獨立的產權
所以不能買所有權, 只能買使用權
而所謂的買使用權, 其實應該就等同於我們口頭上說的 '買停車位'
只是法律上的字眼是買使用權...

如果有誤還請懂法律的人指正
gisha wrote:
別笑死人了~涉及毀謗??
哪個議員都不知道了~毀謗誰??
...(恕刪)

張雖是大姓
但這屆台北市議員,只有一個姓張的!
資料來源台北市議會:http://www.tcc.gov.tw/bar1/bar1_5/index.asp
莊瑞雄 賴素如 潘懷宗 吳碧珠
林瑞圖 陳政忠 吳思瑤 陳建銘
何志偉 黃平洋 林世宗 汪志冰
李彥秀 黃珊珊 闕枚莎 高嘉瑜
吳世正 陳義洲 江志銘 王孝維
李建昌
秦慧珠 洪健益 許淑華 張茂楠
王鴻薇 陳永德 戴錫欽 陳孋輝
王正德 楊實秋
陳玉梅 王世堅 簡余晏 梁文傑
葉林傳 王 浩 林晉章 林國成
吳志剛 劉耀仁 鍾小平 郭昭巖
應曉薇 顏聖冠 童仲彥 周威佑
林奕華 李 新 歐陽龍 徐佳青
李慶元 周柏雅 秦儷舫 王欣儀
厲耿桂芳 陳錦祥 阮昭雄 李慶鋒
陳彥伯
李芳儒
李傅中武

發文者「魔女拉拉」文中又補強指說是民進黨的議員!
不會讓人知道指誰???很難吧!



個人覺得,或許有人認為議員為顧及形象(提出毀謗會讓人覺得議員心胸不夠寬,或是得理不饒人),提出毀謗的機率不高吧?

Glashutte Original wrote:
法院不看真相只看證據...(恕刪)


懶人包不是有說了~ 這產權是房子跟車位綁在一起的,所以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獨立權狀,這種很多,該不會不知道吧....

OK,既然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既然前屋主把使用權賣出,又去法院公證過,這就算是已經把車位賣給了張議員. 所以這法律是站得住腳的. 當然現在很多這樣房子,為避免類似的問題發生,管理委員會都會明定,非大樓住戶,不得購買該樓停車位.
78 年的 70 萬很多錢, 買房都有可能

前屋主陳燕燕都已經出來作證,當初她賣房屋時因為沒有停車位使用權
已經扣掉停車位的售價,把總賣價壓低了
而且有告訴買主請買主想用停車位需要自己去協調
這樣還想告人

人家民國77年花80萬買的台北市車位,買家現在只願意出130萬,
會不會太坑人?
協調當然不成立,這樣還要指控議員獅子大開口
shadowjon wrote:
邏輯完全錯誤所謂的店...(恕刪)

那是要在不知情下,
我已說明商家知道買刀者要去砍人卻還賣刀,
註冊時當然是無法得知註冊者要做什麼,
但魔女拉拉發那篇文時等同拿刀砍了第一刀,
站方看到無做為,讓不明事理的鄉民看到拼命補刀,
那站方沒則任嗎?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justfly wrote:
根據我從網路上查看的訊息
應該是因為大廈的 "車位" 屬於公共空間, 附屬於房子, 沒有獨立的產權
所以不能買所有權, 只能買使用權
而所謂的買使用權, 其實應該就等同於我們口頭上說的 '買停車位'
只是法律上的字眼是買使用權...

如果有誤還請懂法律的人指正

車位可以有獨立產權

google 「停車位 產權」第一篇文章
http://key88.net/article25645.html
依據停車位相關法令的內容,可分為一、法定停車位;二、獎勵停車位;三、增設停車位三種。

法定停車位-->這是你說的公共空間,只有使用權,使用權只能在住戶間轉移
獎勵停車位-->這也是公共使用,但是可以開放給外人,因為有獨立產權,不肖建商也可能當成停車位來賣(沒有開放給公眾使用,變成私人車位,偏離原本立法獎勵車位的原意)
增設停車位-->法定規定假如要有50個停車位,你增設為80個停車位,多出來的30個就是增設停車位,此停車位有獨立產權,可自由轉移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魔女拉拉的車位是屬於"增設停車位",有獨立產權,可以買賣

這篇最大的敗訴不是在於使用權及所有權

通常使用權會在所有權轉讓後消失

5. 再查,系爭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固原則上僅於
該債權契約當事人間始生效力。然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49 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若該債權契約係為第三人
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契約內容仍應對該第三人發生法律上效
力。


但假如魔女拉拉他購買前,已經知道這個狀況,還是買下去,就等於認可這個合約


這是敗訴其一

其二是為反民法第148條第1、2項誠實信用原則

前屋主賣他的時候已經有折價,他又跟對方要求租金及停車位

所以才敗訴及上訴失敗
題外一下

關於此版所說的01 這個平台可能要負責任或有責任移除相關文章

想請教法律專業

這是真有需要嗎? 01 要負起上面發文者的法律責任或有義務被要求移除相關文章嗎?

單純法律觀點、不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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