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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對不起,我不是不想看完
實在是我不太懂這些買賣
雖然在似懂非懂的情況下
我想我會支持你
也希望大大繼續努力
無須負擔任何代價 拿回屬於自己的東西
也要給不公不義的人一點教訓
包括議員 法官等相關調停的人
加油

chinshentw wrote:
是對台灣的司法不是太有信心啦,但一審二審都敗訴,我想欄主可能有些眉角沒注意到。

我會建議針對一審二審判決的結果來看會比較準,連續兩個法官包庇單一事件機率不高。


我覺的要告是告前屋主....
因為雙方都有付出了錢....前屋主卻是同一個東西賣了兩次..
賣房子時是否有隱瞞車位使用權賣給了第三者而沒告知...

chinshentw wrote:
我是對台灣的司法不是


假如開板說的是真實的

能夠兩個審級都臨時換法官

這個機率如果沒有人為操作

可以去買樂透了
好好的整理一下資料!
這肯定能上新聞的!
讓那些打著為民服務的惡霸受全民的制裁吧!
順便拉上幾個趨炎附勢的法官!!
大家都被誤導了其實並沒有什麼恐龍法官!!!只有收錢法官!
收了錢不要說要他演恐龍...........演蜥蜴他都演給你看!
寶傑: 哲青關於這件億元的案件,你有什麼看法?

哲青: 其實我自己也都是買使用權而已,便宜又不用繳稅!!!

寶傑: 喔!! 那我也要學一下!!

西屏: 哈哈...我早就買下總統府使用權了....

寶傑: 喔!! 真的是這樣子嗎?

社長: 那我們晚上去總統府打麻將,你看呢?

西屏: 不過我是跟阿扁買的,媽的不給我進去.....


~~~~~~~~~~~~~~以上純屬搞笑....


不過真的可以跟東森暴料,是非對錯,自有公評~~

老實說我不認為議員的權力可以大到換法官,如果要罵就要罵法院的人不知道在幹嘛,今天你寫上來就要有兩敗俱傷的心理準備,我也相信你現在應該不在乎了,他上了電視將會賠掉他的名聲,你則是越來越不可能和解,祝好運!
seraph1012 wrote:
實際上現在的新修改的...(恕刪)


閣下此言差矣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不能自外於國際法,
既有法,就非可僅以政治問題一言帶過,憲法亦法,惡法亦法,若不守法,何來法治之國?
蘋果報報,怎麼報
一直報,報到他還停車位就對了
認真看完全部文字,其實整篇重點不是使用權購買者是個議員,他就只是個消費者,真正原因好像被(議員)這兩個字給模糊了.

撇除人員身份關析,就單純只是個地主與地上物使用權購買主的糾紛,且使用權購買主購買的當時也有簽訂契約,所以他當然是合法使用,但地上物卻是個可移動的物體(也可以說根本是無形的),這好像就很難去予以用XX方式消除(非合法嘍).

我記得我有個朋友,他們的所住的房子就是只買下地上物,土地是另屬另外的購買者,當他們遇上該地主想轉賣土地時有付錢購買他們在別人土地上的建的房子,所以當他們搬走後,也就合法的把地上物整個拆除了.

我覺得要告贏使用權購買者要靠法律去贏因該是不可能,畢竟他就是合法的啊!倒是可以轉向換告原地主(賣你地的人)他因該沒把所有情況作告知吧! 這樣的成功率因該比較高.

你都那麼衝了~把過程PO在01~
表示你也有意打算用輿論來處理這件事~
那何不把議員名字公佈出來~既然要拼~就拼到底~
你的故事真的很令人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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