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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法規嗎??租屋最後三個月不必付房租..

這條文指的是還在租期中吧?!!
租約沒到期前房租沒欠滿兩個月不能趕是真的
但是這個例子是租約早就到期了
租期已屆滿此租客當然不受保障
而且房客也於租期屆滿前表明不續租
再不搬走應該可以告侵占了吧?!!

p.s.想知道是哪間學校+1

will_loxa wrote:
我是相關科系學生其實...(恕刪)

richard7083 wrote:
有用喔~這是政府核定...(恕刪)


書局的租賃契約不是政府的擬定的定型化契約
所以都會寫的閃過民法規定
但又可以很保障房東的權利

大部分房東不敢用政府的契約吧!

will_loxa wrote:
我是相關科系學生

...(恕刪)

民法第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
定。

...(恕刪)


這個條文也適用於已經於租約到期時聲明不續住的情況嗎?

我怎麼看,這條文的白話翻譯都是:房客欠房租不超過兩個月的話,房東不能趕人,但是如果欠超過兩個月,房東可以立刻要房客滾蛋。

感覺列舉的法條和此案無關耶?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同棟的鄰居,住的是幾...(恕刪)




還沒出社會就想有案底,不錯壓!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同棟的鄰居,住的是幾...(恕刪)

真想認識他
租金跟押金分開的~更何況是在租約到期的情況下
租約到房東就可以趕人了~寄個存證信函~不搬就告侵佔就好了~
有租約在房東一定站得住腳的~
把對方學校名字公布出來吧!應該馬上就會搬了!
以後勞基法會規定,職工在職最後三個月,雇主得不給予薪資 ....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同棟的鄰居,住的是幾...(恕刪)

先卡個位看後續的笑話
一堆天兵學生

will_loxa wrote:
我是相關科系學生其實...(恕刪)

這個舉例是租約尚有效力的時候才有用
他都租約到期了,沒告他侵占算不錯了
您法律白念了
will_loxa wrote:
我是相關科系學生其實...

4說如果沒有兩個月遲繳租金

是沒辦法趕他走的

所以原PO說兩個月沒繳租金

你的確找不到方法可以終止契約
(恕刪)



相關科系...

可以解釋一下[兩個月沒繳]不如[兩個月遲繳]嚴重的理由是?

[如果沒有兩個月遲繳租金 是沒辦法趕他走的]→換言之,有兩個月遲繳租金,就可以趕他走; [原PO說兩個月沒繳租金 你的確找不到方法可以終止契約]→兩個月沒繳,反而找不到方法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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