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0975910361 wrote:
司法院的大法官解釋第445號:
"依合憲推定原則,釋憲者在解釋憲法時,對國會制定之法律,在有明確之依據足以宣告其違憲無效之前,應為合憲之解釋"
大法官並沒有宣告違憲,也就是說,既然沒有違憲,這條法律就是合憲,只有違憲和合憲2種可能。
還有,釋憲者 = 大法官,只要不是大法官,誰說違憲都不成立。
所以在大法官還沒判定是否違憲之前,就算立委通過修正案,文林苑還是可以依法建設。(除非有溯及過往啦~)
也就是說,惡法亦法,不然大法官來幹嘛的?...(恕刪)
唉~~~
台灣的問題是 多數民眾認為法律是用來滿足自己的價值觀
而不是自己去熟悉法律 遵循法律
所以這也就見怪不怪...
就像闖紅燈違規了 怪警察不通情理 怪紅綠燈太多 怪紅綠燈秒數太久 怪太陽太大天氣太熱
反正就是不會怪自己不守規矩
然後就有什麼藝文界人士 導演 學生
用自己看似無暇的身分來要求這個社會/這些法條成為他們心目中的樣子
之後那個"懶人包"左右了一群用18分就可以入學的大學生 來引導整個社會的是非價值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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