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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微妙的台灣房地產生態

樓主觀察入微

有種人叫作主管 叫做分行長官
只要是得往上呈的 自然會有人為判斷空間
除非是大到離譜 不然叫做容許範圍內

若是客戶資值高評分好
又是有關係的人引介
晴天送傘本就是常見的事情 雨天送傘才是奇怪
又何須多怪?
THE666 wrote:
2份合約,1份真合約,1份超貸用的假合約,
既然是假合約,當然賣方攔就不需要是真的賣方簽名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XXX 原名乙○○
      己○○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續字第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之「丙○○」印章壹枚、偽造之丙○○署押共貳枚、印文共陸枚均沒收。
事 實
一、XXX(原名乙○○,以下皆以乙○○稱之)、己○○二人同室共居且育有一女,為事實上夫妻,於民國93年 10月1日,在臺北市○○區○○路254之1號1樓丙○○住所,經由代書戊○○之辦理,與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乙○○及丙○○為買賣契約當事人,買賣標的物為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252之1號3樓之土地及建物,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下稱A約),並於同年11月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己○○2人為圖向銀行貸得高於上揭買賣價金之950萬元,經其二人所委託之另一代書甲○○計算銀行多以買賣價金9成核貸,二人要求戊○○傳真A約予甲○○,戊○○遂以A約為內容、價金為850萬元之買賣契約書傳真。二人並授意甲○○依傳真契約製作內容相同但買賣價金為108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B約)後,交己○○取回。乙○○、己○○二人均明知依A約價金無法貸得950萬元且B約之內容未徵得出賣人丙○○之同意,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1月7日前之某日,在臺北市○○區○○路49號2樓,由乙○○在B約買主(甲方)欄,填寫資料並簽名用印,再推由己○○於不詳時間委由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印匠偽造丙○○之印章1枚,並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B約立買賣契約人賣主欄,填寫丙○○資料後,偽造丙○○之印文1枚;在B 約第1頁偽造丙○○之簽名署押及印文各1枚,表示丙○○已收受定金;在B約賣主(乙方)欄及騎縫處偽造丙○○之印文共4枚、署押1枚,而偽造買賣價金為108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私文書。嗣委託代書甲○○於95年11月7日填寫乙○○、己○○2人名義之借款申請書後,並於同日持上開偽造之B約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下稱中國信託)申請房屋貸款而行使之,以此方法施用詐術,中國信託誤信買賣價金為B約所示之1080萬元,乃先行核准,並要求乙○○辦理114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乙○○遂交付戊○○於92年11月12日送件辦理登記(嗣於同年11月16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而中國信託板橋分行人員丁○○則於抵押權申請送件後之同年11月14日,至代書甲○○之事務所,與乙○○、己○○辦理申請950萬元貸款之對保程序,同年月15日中國信託正式核准貸款,同年月17日撥款交付950萬元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丙○○,並詐得共約230萬元之貸款。
二、案經被害人丙○○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birdy0614 wrote:
以少報多..不只是為...(恕刪)


這是交易不透明之下的結果吧~

人心貪是本性,但社會要建立制度才能盡可能以公平立身。

如果房巿實價登錄以至於實價課稅後,以健康的巿場引導相對健康的交易心態才是長遠之計呀~~

birdy0614 wrote:
請別生氣..

小弟再次強調..只是提供大家參考..絕非鼓勵犯法或造假

不過..這中間有很大的灰色地帶

例如:每間銀行的鑑價不同..貸款額度也不同..這不就是灰色地帶

一間房子1000萬..貸7.5成跟貸7成..就差很多了..還有的可以相差到2成

一間房子開價1000萬..實際成交800萬..或者700萬或900萬..這中間也叫灰色

問題是..誰知道??????

現在真正厲害的代書..當然不是在賺這微薄的代書費

而是可以幫你合法灰色貸到最高額度..並且向他人收取其他灰色利益

小弟發文的目的..只是提供觀察..真的別太認真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黃勇義是誰爆料的啊!

如果你曾超貸過,或協助他人超貸,自己就快去自首吧!
如果不是大金額案件
通常並不會引起太大的砍殺額度

畢竟..銀行多貸一百萬..可以多賺利息..多賺業績..何樂而不為
除了公股行庫..銀行也要競爭..也很激烈..這間不貸換一間
現行法律有限制房貸額度嗎..應該是由各銀行自行判定

總之..這中間有太多灰色地帶..所以就有操作空間

分行經理或主管有一定的授信額度
不過小弟觀察..那都是演的..貸不下來或砍額度..就推給主管就好了
有時候承辦人還會故做姿態..假裝被主管欺負..希望幫他作業績..

仲介..代書..銀行..花招很多

代書付回扣給仲介..不然代書這麼多為何要找你
銀行付回扣給代書..不然銀行這麼多為何要找你..多貸還要再多給
賣方不可能降價求售..那這些回扣從哪來..當然是買方

回扣算2%就好了..兩次就4%..1000萬的房子就要40萬
不讓你買貴..錢從哪兒來
所以仲介可以砍服務費..感覺很可憐..實情如何沒人知道..很微妙

畢竟動不動就千萬..耍耍花招也不為過..人人都求財
一般人是玩不過他們的..只有乖乖聽話照辦

仲介..代書..銀行..廣義來說都算是賣方..聯合演一場戲來給買方看
因此..房地產應該是100%的賣方市場......很微妙









小弟不懂法律..不過看起來這判決書..

重點應該是*偽造丙的簽名及印章*..丙就是賣方

而小弟的發文是指..仲介..代書..買方..賣方..四人皆報高價

若有錯誤請糾正


另外..請諸位大大們不必這麼生氣
若有觸法之處..自當有國家法律制裁..不勞大家費心
歡迎正義之士..若持有確實證據..請踴躍向相關單位舉發..以正視聽
若能促進國家進步..社會和諧..房價正常..相信也是功德一件




birdy0614 wrote:
如果不是大金額案件
通常並不會引起太大的砍殺額度

畢竟..銀行多貸一百萬..可以多賺利息..多賺業績..何樂而不為
除了公股行庫..銀行也要競爭..也很激烈..這間不貸換一間
現行法律有限制房貸額度嗎..應該是由各銀行自行判定

總之..這中間有太多灰色地帶..所以就有操作空間

分行經理或主管有一定的授信額度
不過小弟觀察..那都是演的..貸不下來或砍額度..就推給主管就好了
有時候承辦人還會故做姿態..假裝被主管欺負..希望幫他作業績..

仲介..代書..銀行..花招很多

代書付回扣給仲介..不然代書這麼多為何要找你
銀行付回扣給代書..不然銀行這麼多為何要找你..多貸還要再多給
賣方不可能降價求售..那這些回扣從哪來..當然是買方

回扣算2%就好了..兩次就4%..1000萬的房子就要40萬
不讓你買貴..錢從哪兒來
所以仲介可以砍服務費..感覺很可憐..實情如何沒人知道..很微妙

畢竟動不動就千萬..耍耍花招也不為過..人人都求財
一般人是玩不過他們的..只有乖乖聽話照辦

仲介..代書..銀行..廣義來說都算是賣方..聯合演一場戲來給買方看
因此..房地產應該是100%的賣方市場......很微妙


你有沒有超貸過?你有沒有協助他人超貸過?如果你都沒有做過....廢話一堆幹嘛!

如果你有的話,自己就去自首吧!如果你害羞不敢自首,就看有沒有01的網友向檢調機關告發囉!



birdy0614 wrote:
小弟不懂法律..不過看起來這判決書..

重點應該是*偽造丙的簽名及印章*..丙就是賣方

而小弟的發文是指..仲介..代書..買方..賣方..四人皆報高價

若有錯誤請糾正


都一樣犯法啦!懂嗎?

買方稱為「正犯」,賣方稱為「幫助犯」,懂嗎?

請不必生氣..常生氣會老得快..多去郊外走走有助身心放鬆

小弟再次強調..只是提供觀察

如果不愛看..就當小弟廢話..不必太認真

如果有擋人財路得罪之處..也請見諒

如果要吵架或筆戰..小弟甘敗下風

如果要幫我戴帽子..小弟敬謝不敏

如果要走上法院..就只好各顯神通


網路世界真真假假..大家互相不認識..大家在此參考自己想要的資訊

不過..口氣可以好一點..讓社會多點祥和..少些怨氣..大家會更好


喔對了

上述判決是因為丙方..也就是賣方..去提告的..為何提告..不得而知

不過正好證明小弟的原意..確實是有人高貸或超貸

如果不是賣方去提告..馬照跑..舞照跳..房貸按月繳..誰知道


另外..可否請各位先進前輩可以提供

*銀行*告*房地產買賣假合約*以致於銀行多貸或超貸給賣方..的判例

小弟大膽推測應該沒有這種判例..因為這表示銀行鑑價系統失靈..

而且多貸或超貸..銀行也是獲利的一方..不是嗎

若有錯誤..請糾正指教









birdy0614 wrote:
另外..可否請各位先進前輩可以提供

*銀行*告*房地產買賣假合約*以致於銀行多貸或超貸給賣方..的判例

小弟大膽推測應該沒有這種判例..因為這表示銀行鑑價系統失靈..

而且多貸或超貸..銀行也是獲利的一方..不是嗎

若有錯誤..請糾正指教



羅福助超貸案....你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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