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C0523 wrote:1000萬的房子底價...(恕刪) OK啊,今天你賣房子仲介告知買方底價讓買方購得讓屋主損失權益你看你跳不跳腳,民+刑法都有辦法告而已.YY人說嘴YY事物果然不意外,你要不要賠償回答一下?我今天告知買方低價可以購得,屋主可不可以告,你說那麼多,仲介因為這樣打官司你要不要賠償給仲介嘛
逍遙過路客 wrote:OK啊,今天你賣房子仲介告知買方底價讓買方購得讓屋主損失權益你看你跳不跳腳,民+刑法都有辦法告而已.YY人說嘴YY事物果然不意外,你要不要賠償回答一下?我今天告知買方低價可以購得,屋主可不可以告,你說那麼多,仲介因為這樣打官司你要不要賠償給仲介嘛 不是很理解您的論點如果屋主有設定一個可接受的底價(假設是1000萬),並委託仲介找買方出價買方出1000萬給屋主,不就ok了?若買方出了一個低於1000萬之數字,頂多就不賣而已何來屋主權益損失之有?如果屋主希望賣1000萬,仲介卻用900萬把人家的房子給賣了,屋主不賣就告屋主違約,這才是使得屋主權益損失吧...還是說,仲介以維護屋主權益之名,就可以行抬價之實?-----------------------------補充一下:這裡的權益會不會是指屋主期望賣的比底價更高的價格,而仲介的任務就是盡可能將屋主的期望最大化?而將屋主期望最大化之過程,就必須透過「專業話術」讓買方加價 (講白一點就是抬價)所以,一旦仲介透漏底價給買方,屋主的期望就直接歸零,自然會覺得權益受損但是屋主的期望到底是多少才不諱覺得權益遭受損失?這只有屋主知道如此,那仲介為何還要在合約上載名:一旦買方出價達底價,則視同成交?不然就會產生違約諸多矛盾點,還請解惑
逍遙過路客 wrote:OK啊,今天你賣房子...(恕刪) 請教是否觸犯刑法第 342 條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cwt wrote:那仲介為何還要在合約上載名:一旦買方出價達底價,則視同成交?不然就會產生違約 會有底價是專任約..為何有屋主願意簽專任約呢..簽給3~4家去搶客競爭仲介還會自砍佣金+自家仲介出特賞..那些都不算屋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