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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案與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有抵觸?

前一陣子很都釘子戶為了都更案一直與財團抗爭,
而也有人說都更法案其實就是圖利建商的法案,
那麼, 憲法中...
..............
這點有人請大法官出來釋憲過嗎?
........................................

按照樓主的邏輯

都更案若是圖利廠商,那大法官釋憲就是圖利大法官囉

而且為何一個都更案會有90%的人同意,10%的人不同意,
就在一個「利」字吧。

如果建商或者是都更辦理者同意釘子戶可以選擇原來的房屋位子,再送你2間房子加3個車位,你想還會有釘子戶的存在嗎?

說來說去還不都是為了錢

有的人為了怕地震參加都更,想換新房子
但一定是有人為了錢,而參加都更。

其實,道理大家都知道,只是喜歡亂扣帽子。

黑毛獅王 wrote:
前一陣子很都釘子戶為...(恕刪)


沒有違憲 ,

之前大法官就對人民被強制服兵役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之自由權之說做過解釋 ,

理由是保衛國家所必須 , 且世界各國大多數國家都有兵役的規定 , 當兵不論是出於義務或是自願的 ,

都與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無違背 , 且國家安全為自由權之基礎 ,尚非憲法所不許 ,

且國家對於役男有支付薪水供餐 , 還有很多優惠 , 所以沒有違反自由權

好像是釋字第 556號解釋吧 ,



所以相同的 ,強制徵收土地為保護公益所必須 , 但是人民的信賴利益應被保護 ,因此政府可強制徵收但也

必須照價補償 .



各位最愛的國家中國大陸 , 政府要收就收了 ,還管你那麼多 , 不走就出動武警鎮壓 ,集中力量辦大事 ,

我到覺得中國這一點比臺灣有效率多了 , 將來統一之後 , 直接派武警 , 臺灣的建設就會一日千里

哪還有那麼多毛在那邊囉嗦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所以我想搬到總統府住,應該是我的自由吧!


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想搬去總統府
可以啊 總統選上哪個房間隨你挑

如果今天抗爭的是賴著不走的遊民
你用公權力強制驅離就罷了
建商強將你家私有的房屋劃入建案
再給你安個釘子戶的罪名
原住戶就要乖乖就範...?

黑毛獅王 wrote:
前一陣子很都釘子戶為...(恕刪)


當一棟房子4,50年,破舊不堪時
釘子戶的行為就又符合憲法精神嗎?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babajoe83 wrote:
如果拆到你家
恰好你住的很開心不想搬
你就不會這麼說了= =

台灣人很有趣,
老是以這種無限放大少數人權益的講法來說嘴,
但這種說法一截就破,
最簡單的反駁方式是用同樣的邏輯,
「如果你是那件都更案中已同意的住戶,你就不會這樣說了」,
有沒有看出這種邏輯反智的地方?
就是憑什麼你可以無限放大自己的權益別人就不行?
憑什麼政府要聽你的維護你的權益就不用維護其他人的權益?
所以說,
台灣人的民主法治的觀念真是差到不行,
這種為了遷就極少數人的權益去犧牲大多數人的權益的說法不斷地被拿來說嘴,
事實上,
雖然民主國家講究人權,甚至用憲法保護,
但一個人的權益肯定是有限的,要不然國家社會早就無法維持下去而瓦解,
當人民的權益有衝突時就是比人數的多寡,
要不然每個人對自己來說都是「少數」,
如果事事要遷就少數的意見那到底要聽誰的?以正常邏輯來看根本不可行,
所以才說這種無限上綱少數人的權益的說法是反智的,
實際上「少數服從多數」才是維持社會運轉的法則,
「多數尊重少數」只是拿來安慰少數的說法,
「多數暴力」則是少數心有不甘拿來佔口頭上的便宜的說法,
因為『如果有得選,誰會想當少數?』。

其實大家想太多了,這種都更案幾乎都是「利益橋不攏」而已,
9成9的釘子戶只是拿憲法、人權、住習慣當藉口而已,
只要建商拿出他們想要的價碼包准他們馬上把那些藉口吞下去假裝自己沒說過那些話,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一下最近那件都更案的釘子戶的地點、怎麼會住那裡,
非常精采。

另外有人提到透天戶都更不合理?
建議講這種話的人去好好了解什麼是都更吧,不要人家講什麼就信什麼。

lelotw wrote:
沒有搬遷啊!還是居住...(恕刪)


對不願意都更又被迫都更的人來說
建商是可以只給你錢,不給你房子的

總之
國家是人民的
政府聽財團的


aquaaqua wrote:
台灣人很有趣,老是以...另外有人提到透天戶都更不合理?
建議講這種話的人去好好了解什麼是都更吧,不要人家講什麼就信什麼。
(恕刪)


我想請教一下這位大大
如果我是透天厝
我不想要錢,更不想要都更
為什麼建商有權力把我的房子劃進他的建案範圍??

我不懂法律
不要跟我講依....法
你可以用簡單的道理告訴我嗎
見 憲法第23條 (人民權利之限制)

也就是, 只要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者, 均可以法律限制。

所以只要都更有法源依據, 就可以強制遷徙, 惟應給予相當的補償



我想原發文者是指都市更新第25-1條和36條,以及36條補充規定, 爭議如下 :
1.如果都更要拆除一棟公寓, 只要八成以上的住戶同意就可以了…. (對於不同意的兩成住戶也有相同或類似的補償)
2.要拆除的時候, 對於這些拒不搬遷的住戶, 於公告屆期三十日後, 可代請主管機關為之 (政府受理代拆)

對照於憲法中保障人民自由及財產權之條文 :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我們先看看都市更新條例的目的即宗旨(第一條) :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有幾個方向可以思考的 :
1.是否有其他方式, 一樣可以達成都市更新的目的 ?
2.如果沒有其他方式, 那執行上是否能有更圓滿的做法 ?
3.這是對都更不同的觀點 :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061304422600

對於土地, 國家是有上位的所有權沒錯, 基於公益是可以強制徵收; 可是我們看到往往都更最大的獲利者是建商, 這樣下來等於是用公權力幫助建商獲利.....
一間房子帶給人們的 “價值” 有時會遠高過於它的 “市價”….. 這往往不是習慣於成本數字的建商或是政府關於所能理解的
看判決結果就好 多說無益


mark0826 wrote:
所以需要住戶同意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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