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強 wrote:
在不損及消費者利益下,,那一個合約不會保護公司的利益,,仲介的專任合約,是參考內政部版本定出來的,,所以你覺得,,有可能直接損及消費者權益的合約嗎?請你直接的拿出證據,仲介的專任合約很直接的損及賣方權益的地方,,如果沒有,,代表你根本就是亂說,,仲介的違約罰責會成立,一定是賣方違反在後,既然合約在先,違約在後,你還有什麼臉說是仲介造成你違約罰責成立...(恕刪)
如果像你說的參考內政部版本,那乾脆顧客上門拿內政部的合約出來就好,為什麼拿專任約???
我手上的專任約,內政部規定至少三日,房仲就自己加個業以了解合約內容,無需攜回審閱.
再來就是買方出價未達甲方銷售價格,乙方同意折讓服務費時,買賣視同成交.
還有成交時一次給付服務費,達委脫價格時,甲方授權乙方無需通知即可全權代理收受定金等等等等
一堆都是不平等條約......
房仲為何可以在簽約時就全部收服務費,為何不照進度拿錢
為何剝奪屋主售屋的決定權,自行收受定金
價格談定就談定,還加個同意折讓服務費,買賣視同成交
內政部規定三日以上,房仲為何又加甚麼無需攜回審閱,
一堆陷阱挖好等肥羊跳進去....
如果這種約簽下去,房仲能上下其手的地方太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