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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佔用

YTCHOU wrote:
別東拉西扯的啦!轉移...(恕刪)


不用生氣啦,抱歉啦我中華民國憲法當然沒你熟啊,你不是還貼了中華民國憲法,國民有納稅的義務, 怎麼不連還有服兵役的義務也貼出來。

不用轉移焦點啊,所有的焦點都是在你愛扯法律啊,而且都還是錯的法律,所以都是在討論的範圍內。

(在國外唸完書,連在國外混份工作都沒法渡,還沾沾自喜....海龜!)。哈哈我是畢業後工作才又出去念的,哪你等一下是不是又要回一定是工作不下去才跑到國外買學位呢? 這句話應該回送給你比較好,有本事就把任何事情說的頭頭是道啦,不要東扯法律、西扯投資,如果你是做實務工作的,用了你這樣的高材生還真替你公司感到擔心勒,你等一下該不會又要回一些驚天動地的話,我懶的再回了,但我一定會把這幾篇你答的法律問題,拿去給人品嘗回味一下,不用送了 會長(你可以成立中華民國不學無術協會了)。
LV9875 wrote:
不用生氣啦,抱歉啦我...(恕刪)


挖靠!你既然之前有工作,還要買房子出國遊學啊!你的薪水還真的低!

當然啦!你需要唸的比較久啦!

像你這種這麼對法律「疏忽」的,出國念書有用嗎?我真的很懷疑!



真是煙火燦爛.......

W_W722 wrote:
我爺爺因早逝所以過了30年才有親戚通知有遺留的地目,要我爸他們兄弟去詢問,但是追問到鎮公所,公所說因為很久以前有一次火災把公所的所有資料都燒光了,導致無法追查,雖然知道地在哪邊,但目前已被變更持有,一轉眼又過了10年,請問像這樣的情況是:
1.已過法律追朔期(追朔期是幾年?),無法討回,且公所資料已被火燒光查無資料,地目也已經被變更,就此放棄?
2.以前有請教過教授,他說公所無異地備查,光一把火被燒光就結案,很可疑,但要看後輩是否想追查,如無意願追查就應該放棄.
3.如果現在想追查是否還有機會或有必要?
感謝回答!!...


民法七百六十九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七百七十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應該是過期了...忘了這塊地吧...
現在可能用時效抗辨就結案了....
如果十年前馬上告.請鄉親出來當證人..還有機會翻案...



cucubird wrote:
真是煙火燦爛.......(恕刪)


感謝您詳細解惑,上一輩都不想爭也不想說,問一問比較不會悶在心裡,感恩啦~

cucubird wrote:
真是煙火燦爛.......(恕刪)


慶祝++國慶啦!

YTCHOU wrote:
挖靠!你既然之前有工...(恕刪)


在其他篇又看到你有在替人回答法律問題,結果我看你假扣押的定義或者是法院核准假扣押的標準,你應該又是不懂或者是一知半解,結果又在那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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