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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的仲介,我應該告她嗎?會贏嗎?

新手幾乎很少沒被仲介耍的團團轉的

所以,想賣房子的賣方,

講真的,遇到惡質買方的機率, 遠低於遇到滿口謊言&設局的仲介,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持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裡的業務不是以有牌照或無牌照去做認定,只要是反覆慣行用以維持其經濟生活的都算,簡單來講,就是靠什麼來混飯吃,就算他是無照營業也無所謂。
而一般而言,所謂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指的是「易持有為所有」。你給房仲斡旋金是要把那筆錢送他嗎?當然不是!你是希望如果房仲跟屋主喬好的時候,用那筆斡旋金當成訂金來支付,也因此,若是喬不攏的時候,斡旋金是要還你的。
今天你叫房仲把斡旋金吐出來,他卻說屋主已經要賣了、屋主收了該筆斡旋金,但事實卻並非如此。房仲這是明顯在唬爛、拒不返還斡旋金的行為,此時就應該認為房仲已經吃掉該筆斡旋金了,也就是你向他討錢,那筆錢既然事實上斡旋失敗,房仲應該積極的把錢主動退給你,但他沒這麼做,為什麼呢?因為他吞了那筆錢!原則上這時應該認定符合了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的要件了。


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或恐嚇得利未遂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以恐嚇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蝦米是恐嚇?恐嚇就是以惡害通知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使他人心生畏懼,但還達不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恐嚇行為方式以言語、文字或者身體動靜舉動均無不可;恐嚇的內容就是所謂的惡害通知的內容,不論是對於你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等權利內容…..均無不可。重點是這些「惡害通知」會讓你「怕怕」。
今天明明沒成交,仲介卻唬爛你已經成交,還說你不付錢就是違約!就要賠錢!你聽了有沒有「怕怕」?有!你不但「怕怕」,你還「怕死了」!一想到要「賠錢」,可能還是不少錢,你的內心頓時之間萬分驚恐害怕,就向小白兔遇見了大野狼一樣,你真得是「好害怕、好害怕、好害怕….....」
那仲介的說法有沒有令你心生畏懼呢?當然有嘛!雖然最後沒有笨到去付一堆錢,但是當時仲介唬爛你的時候,你的內心確實是十分慌恐滴!!因此縱然你沒把錢交出去,但仲介的行為也已達到未遂的地步了。

(當然並不一定完全符合所有案例,因為這會牽涉契約當初到底是如何訂定的..)
嗯…本案還有詐欺和背信的問題..不過打字也很累…改天再談..
今天明明沒成交,仲介卻唬爛你已經成交,還說你不付錢就是違約!就要賠錢!你聽了有沒有「怕怕」?有!你不但「怕怕」,你還「怕死了」!一想到要「賠錢」,可能還是不少錢,你的內心頓時之間萬分驚恐害怕,就向小白兔遇見了大野狼一樣,你真得是「好害怕、好害怕、好害怕….....」
那仲介的說法有沒有令你心生畏懼呢?當然有嘛!雖然最後沒有笨到去付一堆錢,但是當時仲介唬爛你的時候,你的內心確實是十分慌恐滴!!因此縱然你沒把錢交出去,但仲介的行為也已達到未遂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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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得太好了,我碰到的這位噁心仲介就是利用我們這種恐懼心態的惡狐狸!

現在這位仲介還在逍遙法外,本來住在高雄河堤路的(該房子不在她的名下,所以我假扣押不到),現在「聽說」跑路中。原住處由她的兒子住著,聽說在念成大研究所。

我要怎麼人肉搜索她呢?

我也曾經打電話到管區問警察,警察要我等「臨檢」!

我這輩子還真的從沒有在路上被臨檢過哩!

從去年到現在,已經半年多過去了,她還在騙還在逍遙法外!

我目前人住在嘉義,先生在高雄工作,通勤很可憐,就是很單純的想搬到高雄。偏偏朋友識人不清把牠介紹給我們,我們被她這樣一搞,金錢精神的耗損,唉!說來話長。

請大家幫幫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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