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xfamily wrote:
沒錯...
一開始我也留言給那個屋主加油打氣
不過後來卻發現他其實是所謂的出租客
不知租他房子的人知不知道
他們租的房子
是房東口中所謂的危樓...(恕刪)
我一開始也是站在買方的,
慢慢才發現所出的問題,不太像正常買賣的糾紛
所以有點小認真.....

0955900227 wrote:
所以我也在看戲,看兩方大鬥法,這種正常的買, 賣,要發生,很難(恕刪)
scarlettlin wrote:
不知租他房子的人知不知道 他們租的房子 是房東口中所謂的危樓
大家忙著蓋樓,總算,有人想到那位版主的房客們了!
地址也公佈了,接下來會不會發生房客解約的後果?如果發生了,那位版主該怪誰?
歐陽修的"泷崗阡表"中有一段,歐陽脩還在襁褓中時,父親曾經寫判決寫到半夜,可終究寫不下去,執筆嘆氣。歐母一問,原來:(歐父)求其生而不得。然而:世人卻常求其死
我自己常在寫給刑庭的書狀中,援用這段,除了提醒法官:"權力越大的人,越需要謹慎"之外,還有一點利誘的味道(歐母對歐陽脩說:我因此知道你父親一定會有很棒的後代)
網路發展20年,單單是想起原先的"大"電腦(以前沒有PC)、之後的窄頻時代,就已經讓人感覺20年前好似遠古。我對於上網留言實在是戒慎恐懼,因為不像打官司,面對的是受有相同的基本訓練的人;更不像上課,學生聽講,當老師的我不怕會被問倒,還得鼓勵同學多多發問;但上了網路,情勢丕變,不必現身的人們變的主動,甚至是具備攻擊性。
昨天我在另個版發言幾次,早上看看,嗯,果然有點火藥味。
我真真覺得,有些網友們的發言失於爆衝。當然,我們應該同情、聲援受欺負的人。但在樓房蓋了四、五百層之後,買方已經100%不是弱勢了
網友的批評,像刀、像火藥,一個公司花幾千萬打廣告,大家在網路上一打,就破功。尤其是賣方,可以說,他們一輩子所努力的,已經全部都毀了。
有沒有想過,今天這位賣方如果不是100%像買方說的這麼可惡呢?
這是從高院97年上易字第275號判決中copy下來的: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 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所 謂「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 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圍
之所說那位版主所做解釋說服不了我,是因為從內容中買方尚不能證明應該歸咎於賣方。不過,買方要緊的,是得去說服法官,不是我或者其他網友。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