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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想當初,李家同校長就語重心長的講了: 看某大BBS上的文章,不如去看判決文。
不知道多少鄉民為此將他批個半死...

BBS上有很多文章不管是字數或是句數都很短、很少。
長期看這些類型的文章,很容易就失去對"較長句型、較長文章"的理解能力。
這篇文章剛好是個警訊!
想知道自己對於"文章"的理解能力還剩多少?
可以試著看一下本文中100樓的判決文,看看你能理解多少。
很扯

書籤來追蹤一下

話說好像有逆轉@@
哩厚:)) www.flickr.com/photos/caspar33/
還特地半個帳號講廢話
真是辛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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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女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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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2-08-13
登入日期: 2012-08-13
永久使用權這麼好用!?永久使用權這麼好用!?永久使用權這麼好用!?永久使用權這麼好用!?

S.T wrote:
這串文章可能創下史上...(恕刪)


是要告甚麼

我們有指名道姓指誰嗎 又沒有

那我聽到我覺得不合理 我提出看法不行嗎

我是指名道姓罵那位議員是XX還是OO

若沒有告啥


另外有人私信給我 說78年以前那時候車位的賣法

我也遇過好幾件有賣使用權好嗎

但賣使用權的人都是沒有所有權的 只有分管協議全體住戶同意 書面留存(管委會都有資料)


跟有所有權賣使用權不同好嗎

我在賣台北房子有很多賣使用權都是這樣我知道 但屋主都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但若有所有權你也不能賣使用權後再賣人 這不是擺明坑人

就算你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把使用權賣人

也沒再賣一輩子的 亂搞


因為有使用權的舊房子 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是全體住戶的 全部住戶要收回你無權反對

因為你沒所有權 不然我是建商我都去買你的車位使用權卡競爭對手就好

少胡扯了

你這個有點棘手喔
你應該去找前屋主出來講
畢竟這是在他手上發生的事
現在對方手上有永久使用權就類似
A屋主將房子租給B方
之後C方跟A屋主買了房子
B方的租約依然有效是差不多的
建議你可以對之前賣你車位的前屋主提起詐欺告訴
那麼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962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該怎麼看待?
這跟北市議員張先生是否支付對價有無差別關聯?
如果北市議員張先生係約定永久無償使用?或是如果約定以1塊錢買受永久使用權?
北市議員張先生如果把該買受永久使用權之債權再移轉予另一亦非共有人(或區分所有權人)之第三人時是否仍然須繼受債權物權化之效力拘束?
債權物權化上綱之界限何在?

qpalzmsk wrote:
永久使用權這麼好用!...(恕刪)


你想買也要有那個傻子要賣給你才行啊
備用新大樓:bid.linkulife.com
魔女拉拉 wrote:
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


Mobil_01 要求正名,

您可以大方地寫出
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

是哪一位張議員

否則本篇文章會被丟進資源回收桶 呵呵呵

啊,有可能是議員施加壓力,所以本篇文章也會不見~ 噗噗~



人形盜虫 wrote:
說實在的,
我覺得有些人一直拿著判決書在作文章,
有人作文章,護航的就多了.

判決書只是該法官該case的判決結果,
如果該判決的"過程"及"結果"是公平正義的話,
原po何必再上訴?何必尋求協助?

很多鄉民針對的是該民代在法庭上的EQ而怒的吧?


這位高手大大的論點真的很好
法官的判決書當然必須為他的判決做詳細的說明
也就是絕對不會做違背判決結果的陳述
內容或許可以是部分截錄,避重就輕,前拼後湊
但也必須是事實

重點是樓主是否在購買前被清楚告知
該產權是否有使用權被轉移之情形
並得到相關之價金折扣
而如果有所隱瞞
則樓主提告的重點對象應該是仲介或前屋主而非該議員
當然該議員必須提出相關擁有使用權之證據

反之依樓主述說的內容與判決書上差異甚大
且在"原告主張"內並無陳述購買前使否被告知使用權已轉移
獲得相當的價金折扣之情事
所以個人判斷樓主所述可信度相對較低

不過究竟誰對誰錯
誰的論點站的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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