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wrote:
這串文章可能創下史上...(恕刪)
是要告甚麼
我們有指名道姓指誰嗎 又沒有
那我聽到我覺得不合理 我提出看法不行嗎
我是指名道姓罵那位議員是XX還是OO
若沒有告啥
另外有人私信給我 說78年以前那時候車位的賣法
我也遇過好幾件有賣使用權好嗎
但賣使用權的人都是沒有所有權的 只有分管協議全體住戶同意 書面留存(管委會都有資料)
跟有所有權賣使用權不同好嗎
我在賣台北房子有很多賣使用權都是這樣我知道 但屋主都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但若有所有權你也不能賣使用權後再賣人 這不是擺明坑人
就算你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把使用權賣人
也沒再賣一輩子的 亂搞
因為有使用權的舊房子 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是全體住戶的 全部住戶要收回你無權反對
因為你沒所有權 不然我是建商我都去買你的車位使用權卡競爭對手就好
少胡扯了
人形盜虫 wrote:
說實在的,
我覺得有些人一直拿著判決書在作文章,
有人作文章,護航的就多了.
判決書只是該法官該case的判決結果,
如果該判決的"過程"及"結果"是公平正義的話,
原po何必再上訴?何必尋求協助?
很多鄉民針對的是該民代在法庭上的EQ而怒的吧?
這位高手大大的論點真的很好
法官的判決書當然必須為他的判決做詳細的說明
也就是絕對不會做違背判決結果的陳述
內容或許可以是部分截錄,避重就輕,前拼後湊
但也必須是事實
重點是樓主是否在購買前被清楚告知
該產權是否有使用權被轉移之情形
並得到相關之價金折扣
而如果有所隱瞞
則樓主提告的重點對象應該是仲介或前屋主而非該議員
當然該議員必須提出相關擁有使用權之證據
反之依樓主述說的內容與判決書上差異甚大
且在"原告主張"內並無陳述購買前使否被告知使用權已轉移
獲得相當的價金折扣之情事
所以個人判斷樓主所述可信度相對較低
不過究竟誰對誰錯
誰的論點站的住腳
大家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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