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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剛爬完真像是這樣阿
原來台灣可以這樣一地二賣小弟長那麼頭一次聽到
簡單的講,你有所有權,但無使用權。
很奇怪嗎?不會啊,我的騎樓就是這樣。
全台灣有幾十萬人也都這樣。
人家當初也是付錢買了,只是為了省稅金不辦過戶,
不要因為他是議員就一定要認錯,
倒是您買房子前知道這件事嗎?
如果不知道,去找仲介或前屋主,
找另一個先付錢的並不公平。

另外他當初買70,房價有漲就照市價交易,
也不算過分。只是不知漲多少。
tw476808 wrote:
大家意見很多,有正有反有諷刺有鼓勵,這社會本來就該多元化,不是嗎?


這觀點倒是蠻贊同的。


tw476808 wrote:
上論壇看看文章,發表一下意見,難到還要法律系畢業?
閣下要颳別人鬍子,先充實一下自己,"規則"..這是機關內部論壇嗎?? 是法規命令吧!!


小弟我看了這一段,
竟然有點開心,
真知灼見呀!

tw476808 wrote:
罵人當然不對,當你看到別人詆毀時你會生氣,同樣的我看到你這文章,我也不高興


這位大大您不高興了,
那小弟我要為您的不高興以及刻意提醒小弟我的言論而感到恐懼與害怕嗎?

再想了一下,
小弟我真的感到很害怕說,
因為小弟在網路上打了些字、發表些看法,
竟然會有網友覺得不高興,還特地來發文通知小弟我,
請問各位大大現在已經害怕到六神無主的我應該怎麼辦才是?
睡不著了......

tw476808 wrote:
有同感,看完閣下文章後....


小弟我因為您上述的言論而感覺到害怕,
不知該如何回應了.....
青杉磊落浪天涯,身如流雲氣如霞,醉臥鈴馬躍七海,笑舞白劍掃天下

zerotime wrote:
簡單的講,你有所有權,但無使用權。
很奇怪嗎?不會啊,我的騎樓就是這樣。
全台灣有幾十萬人也都這樣。
人家當初也是付錢買了,只是為了省稅金不辦過戶,
不要因為他是議員就一定要認錯,
倒是您買房子前知道這件事嗎?
如果不知道,去找仲介或前屋主,
找另一個先付錢的並不公平。

另外他當初買70,房價有漲就照市價交易,
也不算過分。只是不知漲多少。(恕刪)




原告當然知道…
原屋主不但有告知,還因此扣掉停車位使用權,用打折價賣給他


再貼一次判決文重點好了…

雙方雖發現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登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永久使用權業已由
黃椿桐出售予被告,雙方並就此將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定由原告與被告事後再自行協調,是原告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原告得再就系爭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


當初買的時候人家有跟你講清楚這間房子並沒有停車位使用權.....
也因此算你比較便宜了,你也接受了

當時用的是不包含停車位的折扣價買房子,你也確實得到了扣掉停車位價差的優惠

現在又跑去告當初合法購買使用權的第三者議員,要討回停車位
那些罵議員好大官威的,你摸摸自己的LP,這樣有沒有道理


wanm wrote:
判決書寫的很清楚

1.當初購屋時屋主即告知沒有車位使用權,
原屋主也因為沒有停車位,所以特別扣掉價金了
當初你明明是用扣掉停車位的折扣價買房子,已經占了差價便宜了
現在又反悔打官司要求討回來車位使用權,敗訴剛好而已


+1

這個案件
不分藍綠法官都會判原告敗訴

這一篇還真是電影"BBS鄉民的正義"寫實版啊

絕大部分人搞不清楚狀況就起鬨了
哪裡不公不義阿

停車位置是張先生跟前屋主買的

你要就要買回去阿

告上法院

浪費司法資源

還打這麼多暗示這麼多

到底想得到什麼

免費的停車位置嗎
判決書簡化版本

建設公司民國75年將房子和車位賣給甲,甲民國77年又將房子及停車位賣給乙,乙又於民國78年將停車位使用權出售給議員,並經法院公證,乙又再民國80年將房子(告知沒有車位)售予丙,丙住了18年叫仲介賣房子,因為仲介覺得怪為什麼你家權狀多了七坪大,後來得知是車位,丙也有去跟議員談過想買回使用權,但價值談不攏做罷,民國98年丙賣了房子給樓主,因為車位問題還有降價,而開版樓主就想用法律方式去增取這停車位!

小弟只有翻譯重點,有錯誤各位大大開炮吧!!~
標題這麼重口味
看了樓主敘訴之後想說好大的官威阿
好在沒跟著開砲
有爬文是正確的
我只能說
標題殺人法+避重就輕+用完即丟帳號=害到一堆不瞭解始末的鄉民

在下這幾天瀏覽文章 一直看到很多高手都不來01了

而今天終於見識到 真的高手少了很多

反之多了很多不瞭解始末便開砲的鄉民

鄉民們阿 理性點吧...

還不清楚狀況的看完1樓記得去看110樓嘿

關鍵字廣告看來真得挺有用的
s9009011 wrote:
想了解案情的自行去看判決書吧
判決書內因該寫很清楚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自行搜尋該議員之姓名

算了,我幫貼"重點"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OO於原審稱:「我於購
買系爭房地後從未使用過系爭停車位,過了18年透過仲介
要賣系爭房地時,仲介查了憑證及權狀,發現我的公設比
別人多了7坪,仲介說我的公設坪數有問題,說不定地下
室有停車位我不知道,後來仲介請社區管理地下室的住戶
(即謝AA),連同被上訴人一起到我家,始發現我的權
狀應該是含有一個車位,而這個車位是前屋主(即黃XX
)將車位使用權賣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說他有去公證,
我有跟上訴人說我的權狀裡應該是有含一個停車位,但是
該停車位的使用權被黃XX賣給第三人。我也有跟被上訴
人談,被上訴人說他跟黃XX買了80萬元,結果價錢談不
攏,我沒有辦法再出價跟被上訴人買,我有跟買主商量,
確定有一個停車位含在權狀內,因此我將我的房價壓低,
停車位問題約定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兩造自行協調」等語
在卷(見原法院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正面),可見陳O
O將系爭房地出售予上訴人之締約階段,雙方雖發現系爭
房地之所有權登記上包含停車位,然亦均知悉該停車位之
永久使用權業已由黃XX出售予被上訴人,雙方並就此將
系爭房地之價金壓低,約定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事後再自
行協調,是上訴人非但亦係明知系爭永久使用權債權關係
,且更因而獲有價金減低之利益,若認上訴人得再就系爭
停車位主張返還或租金收益之權利,不啻為雙重獲利,上
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其行使權利,即有違誠實及信用之方
法,其請求亦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雖為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以及系爭房地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共有人,惟被上訴人依據合法有
效成立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債權契約所取得之該停車位使用
權,得對抗上訴人,被上訴人非無權占有,且上訴人行使權
利之方法,有違誠實及信用原則。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179條之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
位騰空返還予上訴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車位返
還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000元,復依民法第821
條、第179條規定,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停車位騰空
返還予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並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
車位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4,000元,
均無理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上
訴論旨,仍執陳詞,斤斤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看不太懂!

心言手語 wrote:
判決書簡化版本

建設公司民國75年將房子和車位賣給甲,甲民國77年又將房子及停車位賣給乙,乙又於民國78年將停車位使用權出售給議員,並經法院公證,乙又再民國80年將房子(告知沒有車位)售予丙,丙住了18年叫仲介賣房子,因為仲介覺得怪為什麼你家權狀多了七坪大,後來得知是車位,丙也有去跟議員談過想買回使用權,但價值談不攏做罷,民國98年丙賣了房子給樓主,因為車位問題還有降價,而開版樓主就想用法律方式去增取這停車位!

小弟只有翻譯重點,有錯誤各位大大開炮吧!!~


原來是這樣!
生命能量來源:服務、寬恕、感激、掌握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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