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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被告人的太太在法庭裡亮出了短刀... (上)

不管真相是不是你講這樣, 我覺得你的分析很棒

sunreal77 wrote:
光看文章 我的理解重點在這 >> 一年前,這間房子裡面住五個人,除了這對夫妻一家三口之外,還有張先生和張先生的媽媽。張媽媽是繼母,張先生和張弟弟都不是這個張媽媽所生,而張先生的生母在張先生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張爸爸幾年後娶了張媽媽。所以張媽媽雖然不是張先生和他弟弟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後來因為一些嫌隙,小張一直想把張先生和他媽媽趕出去


繼母偉大 > 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雖然大張過繼給叔叔(什麼原因不知道?),也許年紀大了認祖歸宗? (什麼原因不知道)

老一輩的女人傳統觀念 >> 繼母認為房子是你們張家的財產(如果繼母和老張沒再生小孩),當然就兩個兒子一人一半,因此把自己那份給了大張 !

另一個原因或者是 >> 繼母應該喜歡大張和大張相處的很好,老了靠大張 (也許是小張不成才,雖是繼母,但把你養大還不孝順,所以不想給小張,因此繼母1/2 給大張? )

***************************************************
所以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 (古時候都是祠堂解決 )

即然上了法院就只能依法處理 ! (恕刪)
我覺得整個故事就是個孝不孝順的悲劇而已.

這件事情其實跟大張沒有關係, 因為他從小就過給叔叔, 我覺得應該是小張認為他繼母不是他親媽, 所以也沒什麼在養育繼母, 大張看不下去, 認為就算繼母不是親媽, 但也養育小張那麼久了, 怎麼可以不養他媽, 但是他繼母也不好說甚麼, 畢竟自己只是繼母, 繼母也老了, 如果小張不養她, 她只能靠半俸過日子, 大張就去找小張要小張出錢買下繼母的 1/2 讓繼母拿了一些錢就自己出去生活, 不用再看小張的臉色, 但小張不願意, 小張可能覺得妳一個繼母憑什麼跟我分 1/2, 大張看不下去, 說服繼母把她的持分過給大張, 之後大張賣給原告, 把拿到的錢我猜是全部給了繼母, 並且跟繼母說..."雖然我從小過給叔叔, 但你侍奉我爸這麼久, 沒什麼好報答的, 這一點錢就給你過日子, 就搬出去吧, 以後不用再看我弟的臉色了"...

再走上這條路之前, 我猜繼母不知道哭過多少回, 不是小張的親生母, 也不好去指責小張不學無術, 然後得整天受氣跟小張大眼瞪小眼, 大張從小過給叔叔已經跟他們沒有關係, 但看不下去繼母沒人照顧, 畢竟繼母侍奉他爸爸所花的心力也該有報答...

我覺得原告是好人, 拿了一些錢來解決這件事, 這種事一定要外人介入來處哩, 了了大張的心願讓繼母有錢可以生活不用再看小張臉色, 而小張其實也沒虧, 這房子你本來也就只有 1/2, 你好意思獨佔? 你如果不想養繼母, 你大哥的話你也聽不進去, 那就大家賣一賣, 各自拿各自的持分走人, 以後大家老死不用再往來
bikeneo wrote:
我覺得整個故事就是個...(恕刪)


你的故事腦補的很有趣,不過,根據原po的說法,大張也是繼母養大的,因此,過繼很可能只是為了讓大張的伯父死後可以有人捧杯,大張仍是在原生家庭長大,而不是養父家庭...
bikeneo wrote:
不管真相是不是你講這(恕刪)


>> 一年前,這間房子裡面住五個人,除了這對夫妻一家三口之外,還有張先生和張先生的媽媽。張媽媽是繼母,張先生和張弟弟都不是這個張媽媽所生,而張先生的生母在張先生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張爸爸幾年後娶了張媽媽。所以張媽媽雖然不是張先生和他弟弟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後來因為一些嫌隙,小張一直想把張先生和他媽媽趕出去 <<

張家關係如下:
原本 : 老張,老張妻(生母) ,大小張
再來 : 老張妻(生母)在大小張孩提時早逝
後來: 老張續弦 再取現在的媽(繼母),養育大小張長大成人 ! 養父(是老張兄弟,大小張的叔叔): 收養大張

上面那段紅字是原文照抄,
其它只是按原文自己想而已

謝謝鼓勵

光看文章 我的理解重點在這 >> 一年前,這間房子裡面住五個人,除了這對夫妻一家三口之外,還有張先生和張先生的媽媽。張媽媽是繼母,張先生和張弟弟都不是這個張媽媽所生,而張先生的生母在張先生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張爸爸幾年後娶了張媽媽。所以張媽媽雖然不是張先生和他弟弟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後來因為一些嫌隙,小張一直想把張先生和他媽媽趕出去


繼母偉大 > 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雖然大張過繼給叔叔(什麼原因不知道?),也許年紀大了認祖歸宗? (什麼原因不知道)

老一輩的女人傳統觀念 >> 繼母認為房子是你們張家的財產(如果繼母和老張沒再生小孩),當然就兩個兒子一人一半,因此把自己那份給了大張 !

另一個原因或者是 >> 繼母應該喜歡大張和大張相處的很好,老了靠大張 (也許是小張不成才,雖是繼母,但把你養大還不孝順,所以不想給小張,因此繼母1/2 給大張? )

***************************************************
所以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 (古時候都是祠堂解決)

即然上了法院就只能依法處理 !
大大文章一直都很精彩也受益良多。謝謝大大。卡一個。
走到這一步,投資客已經是聽牌的狀態了,穩贏了只剩時間問題,怎說:
1:若高於等於市價拍出,投資客會放手,拿回1/2獲利出場,拍定人自己想辦法把小張弄走
2:若沒拍出,下一拍次只會越折越低,就算有人低價拍下了,拍定人也是白做工,
 投資客必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回,然後弄走小張,整理後於一般房屋市場販售獲利
3:小張可以保住房子的方法就是自己拍回或行使優先權買回,拍高了投資客放手出場,,
拍低了就和投資客抽籤決定誰取得優先權,機率1/2,但我想小張沒錢
4:小張的1/2款項他不領,也無法對抗整個程序,最後只是提存法院

我要為小張默哀3秒鐘 ~1~2~3~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講...(恕刪)
絕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因為他們不想再跟另外的所有權人再有任何糾葛了,而這些另外的所有權人,大多數都是他們的至親:兄弟姐妹、爸爸媽媽。而另外所有這些其他不願出售的共有人,通常都有一個共通點:既得利益者!


這部份寫的真的很切實,完全打中我們家的狀況

想問樓主大,若有些零碎土地,只有佔1/28也能同樣辦理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4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 萬8,
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4,5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這5,588,477元 是1/2 的價格,還是整間的價格? (約36坪一樓)

小張打了這麼多年的官司,連上訴二審 裁判費 都沒有~~ 這樣還上訴?


後來有看到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不想付 裁判費 ,去申請 訴訟 救助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之後又抗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58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這樣怎麼打的過樓主呀~~
我猜是原告買的那一半, 因為小張那一半也沒拿去拍賣, 怎麼會有價格

Eigen wrote:
這5,588,477元 是1/2 的價格,還是整間的價格? (約36坪一樓)(恕刪)
bikeneo wrote:
我猜是原告買的那一半(恕刪)


是下面這個嗎?

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分割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房屋及其坐
落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查原
告之應有部分為2 分之1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
市價,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
9,664 元,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8,477
元【計算式:101.92(平方公尺)×109,664 (元/ 平方公尺)
×1/2 =5,588,47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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