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real77 wrote:
光看文章 我的理解重點在這 >> 一年前,這間房子裡面住五個人,除了這對夫妻一家三口之外,還有張先生和張先生的媽媽。張媽媽是繼母,張先生和張弟弟都不是這個張媽媽所生,而張先生的生母在張先生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張爸爸幾年後娶了張媽媽。所以張媽媽雖然不是張先生和他弟弟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後來因為一些嫌隙,小張一直想把張先生和他媽媽趕出去
繼母偉大 > 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雖然大張過繼給叔叔(什麼原因不知道?),也許年紀大了認祖歸宗? (什麼原因不知道)
老一輩的女人傳統觀念 >> 繼母認為房子是你們張家的財產(如果繼母和老張沒再生小孩),當然就兩個兒子一人一半,因此把自己那份給了大張 !
另一個原因或者是 >> 繼母應該喜歡大張和大張相處的很好,老了靠大張 (也許是小張不成才,雖是繼母,但把你養大還不孝順,所以不想給小張,因此繼母1/2 給大張? )
***************************************************
所以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 (古時候都是祠堂解決)
即然上了法院就只能依法處理 ! (恕刪)
這件事情其實跟大張沒有關係, 因為他從小就過給叔叔, 我覺得應該是小張認為他繼母不是他親媽, 所以也沒什麼在養育繼母, 大張看不下去, 認為就算繼母不是親媽, 但也養育小張那麼久了, 怎麼可以不養他媽, 但是他繼母也不好說甚麼, 畢竟自己只是繼母, 繼母也老了, 如果小張不養她, 她只能靠半俸過日子, 大張就去找小張要小張出錢買下繼母的 1/2 讓繼母拿了一些錢就自己出去生活, 不用再看小張的臉色, 但小張不願意, 小張可能覺得妳一個繼母憑什麼跟我分 1/2, 大張看不下去, 說服繼母把她的持分過給大張, 之後大張賣給原告, 把拿到的錢我猜是全部給了繼母, 並且跟繼母說..."雖然我從小過給叔叔, 但你侍奉我爸這麼久, 沒什麼好報答的, 這一點錢就給你過日子, 就搬出去吧, 以後不用再看我弟的臉色了"...
再走上這條路之前, 我猜繼母不知道哭過多少回, 不是小張的親生母, 也不好去指責小張不學無術, 然後得整天受氣跟小張大眼瞪小眼, 大張從小過給叔叔已經跟他們沒有關係, 但看不下去繼母沒人照顧, 畢竟繼母侍奉他爸爸所花的心力也該有報答...
我覺得原告是好人, 拿了一些錢來解決這件事, 這種事一定要外人介入來處哩, 了了大張的心願讓繼母有錢可以生活不用再看小張臉色, 而小張其實也沒虧, 這房子你本來也就只有 1/2, 你好意思獨佔? 你如果不想養繼母, 你大哥的話你也聽不進去, 那就大家賣一賣, 各自拿各自的持分走人, 以後大家老死不用再往來
bikeneo wrote:
不管真相是不是你講這(恕刪)
>> 一年前,這間房子裡面住五個人,除了這對夫妻一家三口之外,還有張先生和張先生的媽媽。張媽媽是繼母,張先生和張弟弟都不是這個張媽媽所生,而張先生的生母在張先生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張爸爸幾年後娶了張媽媽。所以張媽媽雖然不是張先生和他弟弟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後來因為一些嫌隙,小張一直想把張先生和他媽媽趕出去 <<
張家關係如下:
原本 : 老張,老張妻(生母) ,大小張
再來 : 老張妻(生母)在大小張孩提時早逝
後來: 老張續弦 再取現在的媽(繼母),養育大小張長大成人 ! 養父(是老張兄弟,大小張的叔叔): 收養大張
上面那段紅字是原文照抄,
其它只是按原文自己想而已

謝謝鼓勵

光看文章 我的理解重點在這 >> 一年前,這間房子裡面住五個人,除了這對夫妻一家三口之外,還有張先生和張先生的媽媽。張媽媽是繼母,張先生和張弟弟都不是這個張媽媽所生,而張先生的生母在張先生很小的時候就過世了,張爸爸幾年後娶了張媽媽。所以張媽媽雖然不是張先生和他弟弟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後來因為一些嫌隙,小張一直想把張先生和他媽媽趕出去
繼母偉大 > 手把手養育他們兄弟倆長大的 !
雖然大張過繼給叔叔(什麼原因不知道?),也許年紀大了認祖歸宗? (什麼原因不知道)
老一輩的女人傳統觀念 >> 繼母認為房子是你們張家的財產(如果繼母和老張沒再生小孩),當然就兩個兒子一人一半,因此把自己那份給了大張 !
另一個原因或者是 >> 繼母應該喜歡大張和大張相處的很好,老了靠大張 (也許是小張不成才,雖是繼母,但把你養大還不孝順,所以不想給小張,因此繼母1/2 給大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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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 (古時候都是祠堂解決

即然上了法院就只能依法處理 !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8 萬8,
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4,5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這5,588,477元 是1/2 的價格,還是整間的價格? (約36坪一樓)
小張打了這麼多年的官司,連上訴二審 裁判費 都沒有~~ 這樣還上訴?
後來有看到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不想付 裁判費 ,去申請 訴訟 救助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之後又抗告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58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這樣怎麼打的過樓主呀~~
bikeneo wrote:
我猜是原告買的那一半(恕刪)
是下面這個嗎?
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分割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房屋及其坐
落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查原
告之應有部分為2 分之1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
市價,1 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
9,664 元,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8,477
元【計算式:101.92(平方公尺)×109,664 (元/ 平方公尺)
×1/2 =5,588,47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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