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都是他們的家務事。
現在的問題是
樓主買了一半的的產權做了以下要求
1.現擁有另一半房產的人 花錢跟我租
2.現擁有另一半房產的人 花錢跟我買
3.現擁有另一半房產的人 我花錢跟他買
現擁有另一半房產的人 可要求
1.當初哥哥賣的時候 沒有第一優先通知他
2.分割產權 歡迎現擁有另一半房產的人 一起進來住
樓主又可再提供要求
1.已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真假他不知 法院去認。
2.分割產權 太難分,馬桶怎麼分一人一半,請求出售 一人拿一半的錢。
法院認定
1.分割產權 一人一半,馬桶一半,大門一半,電燈一半
2.太難分了,不然就拍賣,賣的錢 你們一人拿一半。
假設拍賣
有投資客A B C D E去投標,共是2千萬,現有產權的人,可拿出投標金額最高價的1半,跟另一方買下,有優先購買權。
整篇讀完的結果 就是這樣~~
只能說打官司 花時間,還有 既然這人是瘋子,有沒有可能 最後在裡面 搞個凶殺案,讓這房子的價值變低?
或是 最後把這房子 水管灌水泥後再離開。
Tracy k wrote:
6:我確定我沒有接到任何要我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文件(恕刪)
應該提起釋憲案, 此類共同持份的財產, 沒有合法完成優先購買權(行使或是放棄)的契約無效, 賣方應全額退還賣出金額給予第三方購買人.
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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