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car wrote:
我就是家族有過這樣例(恕刪)
江別鶴的兒子也不是好人耶你這比喻.......
反到是外人小魚兒.....
其實小張是不是有問題從它把母親趕出去已經是很明顯了。否則母親再怎麼樣也應該是小張該離開而不是養大它的母親離開。
能夠在10年內打上10起以上的官司的我也不相信它對發律的認識會少到那。
而且除非你工作跟這個有關不然多半有問題。
Tracy k wrote:
小張好可惜,從一開始(恕刪)</小張好可惜,從一開始分配遺產時就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利,
可以主張大張未盡扶養義務不得分配遺產,到財產分配比例,
再到優先購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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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7條、第1116條
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所以主張分配遺產 , 要扣除父母的扶養費用或葬禮費用
前提是要證明受扶養的父母 , 有不能維持生活
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本件 , 被繼承人生前有不動產好幾棟
應該沒有辦法主張被繼承人無謀生能力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