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04n3fu6 wrote: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恕刪)
拍賣就是價高者得
如果投資客出天價
超過優先承買權人預算
雖然祖屋保不住
但能分到很多錢啊
sunreal77 wrote:
文章理解如下
原來是 > 老張,老張妻(生母) ,大小張
老張妻(生母)在大小張孩提時早逝
老張續弦 再取現在的媽(繼母),養育大小張長大
養父母(是老張兄弟,大張的叔叔) : 收養大張
(恕刪)
KiKiUnicorn wrote:
可是大家可以再換個角度,
想一想,
被告小張的大哥,
為何情願低於市價賣出,
也不願意再跟這個弟弟溝通?
很明顯的,
被告小張從頭到尾都是既得利益者,
nocar wrote:
我就是家族有過這樣例
.....
但很明顯對小張的看法是被大張牽著走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