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另外找朋友去找你那位民進黨的張議員幫忙服務一下,跟他說有地下停車位你買的但國民黨的議員在使用,說不定你那位民進黨的張議員就會再那邊罵國民黨很鴨霸欺負台灣人,之後你在出面讓這位民進黨的張議員啞口無言,你就可以用他的話說xxx很鴨霸欺負台灣人,讓民進黨的張議員。記得要請那朋友做記錄。不過如果民進黨的張議員聽完你朋友的陳述後,覺得國民黨的議員在使用本來就沒錯的話,那就換你。這就不用請你朋友做記錄。
david0958896995 wrote:可否煩請您提供法院判...(恕刪) 445樓有人提供了判決書,你看後會發現樓主本身就有問題,前屋主已告知,且房價也做了車位的折價,只是想靠打官司霸王硬上弓,看可不可以多個免費車位
永久使用權是否為租賃契約?如果是~~那非基地之租賃契約的最長期限,依民法規定為二十年78年3月31日購買永久使用權~~是否視為承租車位使用權於法律上是否可大於所有權有使用權,是否就不需有所有權如永久使用權是視為租賃契約78年3月31日承租車位使用權現今已101年8月15日,早已過了民法最長期限20年能否請懂法律的鄉友,釐清 購買永久使用權 是否為租賃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