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奇的想問一下,一、對法律而言,這種所謂在公設上的"永久使用權"。是不是要等到房子舊到被拆光之後,才會失去這個車位的使用權利呢??二、如果舊屋拆掉之後,張姓議員仍然有使用權的話?那舊地蓋新屋的時後,張姓議員仍然有同樣比例的使用權嗎??感覺很難懂,如果是有限期的使用權就很容易想,但這"永久",搞的很暈。有沒有哪位法學達人能解答小弟的疑問?謝謝
kissstarfish wrote:表示這份契約成立 你用現在的法條想去打民國78年時的設定...也許"現在"是不能將使用權以及地權分開買賣 但是那個時代就是可以接受阿 判決都給你答案了 +1看判決書已經很明確!只是浪費律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已經上訴兩次也花了十幾萬了吧!沒有贏面!A.日後稅金部分要對方負擔吧!B.花錢不然就是買回使用權。C.繼續告,但如果告不成還浪費是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