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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我好奇的想問一下,

一、
對法律而言,這種所謂在公設上的"永久使用權"。
是不是要等到房子舊到被拆光之後,才會失去這個車位的使用權利呢??

二、
如果舊屋拆掉之後,張姓議員仍然有使用權的話?
那舊地蓋新屋的時後,張姓議員仍然有同樣比例的使用權嗎??

感覺很難懂,如果是有限期的使用權就很容易想,但這"永久",搞的很暈。
有沒有哪位法學達人能解答小弟的疑問?

謝謝
和和氣氣助人為樂
幫蓋~~~
就讓水果幫我們追下去!!
從1樓看到這邊...
看的好累...

發現有趣的不是樓主跟議員怎麼了
而是回文...
kissstarfish wrote:
表示這份契約成立 你用現在的法條想去打民國78年時的設定...也許"現在"是不能將使用權以及地權分開買賣 但是那個時代就是可以接受阿 判決都給你答案了


+1

看判決書已經很明確!只是浪費律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已經上訴兩次也花了十幾萬了吧!

沒有贏面!

A.日後稅金部分要對方負擔吧!
B.花錢不然就是買回使用權。
C.繼續告,但如果告不成還浪費是律師費.
加油... 這種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也會很不爽。
恩...一樣很人多看到標題就殺人....
wow4608 wrote: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恕刪)
又要馬兒跑 又要馬兒不吃草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可否煩請您提供法院判決供大家參考?
版上法律人不少
或許多少還可以提供一點幫助
忘記背後 努力面前
建議將相關資料準備好~傳至壹周刊或蘋果日報!效果會比較好!
搞不懂...法官大人就不能把判決書寫的簡潔易懂嗎...
這種東西 看了五秒鐘就看不下去了
幸好有好心的大大做重點標註~
請洽110樓
如果張議員不是張議員,而買賣之價金又真有折價之事,且買賣雙方都瞭解有"使用權",那這件事真的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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