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eirene wrote:真是叫不動 電話中都是好好好...................................最後來了沒 ? 沒有阿...(恕刪) 強烈認同+1,不給錢才叫的動!給了就謝謝再聯絡...
11/05 第一次與建商協調一、買方同意滲水部份由建商負責修繕,但須書面告知買方修繕工法、開工與完工的日期,施工期間買方將不定期現場檢視,同時建商亦需同意於外牆塗上防水 PU 膜。滲水修繕後的保固,因為外牆為結構牆,亦即結構體部份;應照合約保固十五年。建商代表回答: 滲水部份是發生在內牆非外牆,不適用合約記載結構體部應保固十五年的規定。還進一步解釋結構體的保固指的是結構體有肉眼可見與穿透性的裂縫時才得以主張結構體有瑕疵。同時出示以打針方式修繕完畢的照片數張,二面各超過 300 公分的牆僅打了 3-5 針就聲稱修繕完成 。買方回答:就是因為外牆有縫細才會有水滲漏至內牆,難道內牆會自己生水呀?這是在簡單不過的道理了。另外,買方基本上也同意建商已修繕完畢的照片但須保固至少 3 年,也同時保證若日後再有滲漏水發生時,無異議接受買方退屋,並賠償買方的裝潢、傢俱因再度滲漏水造成的損失。建商代表回答: 還是堅持這是內牆漏水,與外牆是二回事。只能保固2年,如果2年內同樣地方再有滲水發生就再來維修,然後再重新算保固2年,以此類推。並一再強調維修方式保證沒問題的,且是完全正確的工法。買方回答: 如果你們一再強調保證沒問題與完全正確的工法,但卻堅持不能給書面文字的保證,就連賠償買方的裝潢、傢俱因再度滲漏水所造成的損失這部份也不能給書面文字的保證。在這種只能口頭保證的保證方式,買方怎能放心交屋呢?最後建商還是不同意!二、建商主動願意地磚全部重做,因為他們剩餘的地磚不足更換空心的部份,預估價15萬,可由買方自行雇工施作,並在尾款扣減15萬,賣方則不再有保固責任。買方回答:自行雇工施作是可以,但是自行雇工報價是30萬。因為建商的大批叫工、進料肯定是比自行雇工來的便宜。建商代表回答:不行,只能15萬。要不然空心的部份他們要用鑽洞、打針、灌漿補強的方式來修繕,如此依然可以要求買方交屋。買方回答:是你們建商歷經三次驗屋都無法解決地磚空心的部份,而且也是你們剩餘的地磚不足,所以才自動提說願意地磚全部重做。那麼買方就以實報實銷方式自行雇工施作。建商代表回答:也不行,只能15萬。而且再強調空心的部份他們也可以用鑽洞、打針、灌漿補強的方式來修繕,如此依然可以要求買方交屋。三、買方主張新成屋即發生多處滲漏水瑕疵情形,這是偷工減料與施工不確實所造成的瑕疵屋,影響爾後轉售價值甚鉅。因此,建商應給予減少價金的補償,請建商自行提供願意減少多少價金?建商代表回答:滲漏水的情形經過上述修繕後,保證不會影響爾後轉售價值。而且,滲漏水部份經修繕後就不構成瑕疵屋的要件,所以減少價金的補償是不可能成的。買方回答:可以同意你們說的不會影響爾後轉售價值以及修繕後就不構成瑕疵屋的要件,但請白紙黑字寫下來。同樣地,建商只能口頭保證,無法給書面的保證。既然你們一再又一再強調不影響轉售價值以及不是瑕疵屋的情形下,那就你們就原價買回呀!因為不影響轉售價值以及不是瑕疵屋嘛!建商代表回答:當然不行,但可以代為再出售,但能否以原價售出則不得而知。買方回答:天呀!剛才不是一再強調不影響價值以及不是瑕疵屋嗎?再來就看 11/13 的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結果,再上來報告。</</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