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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用比較白話大家也比較常聽到的三種解說,
平常大家會聽到的徵收分為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跟道路徵收

區段徵收 主要是當地政府考量到人口密度到一定的程度而找一些未重劃過之都計外成本(公告地價或是建物補償)較低的區域作為徵收,(例如竹北一期,二期由新竹縣政府徵收,高鐵重劃區由內政部徵收縣府協辦)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好處是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工程受益費)支出均由政府代墊,原徵收地主單純出地.缺點是可配回之土地比例較市地重劃為低.

市地重劃 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這邊我先提比較多地主自辦的;地主主動發起可經由民間公司代為申請 向當地政府往主管機關(內政部)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其規定只要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就可主張重劃,產生的工程等等費用可以由地主自行支付(無經費者可由原徵收土地之價值扣除代墊)所配回之土地通常比較多.

上開兩種徵收方式,依照土地法規地所配回土地不得低於40%.

至於道路徵收那就爭議性很大,地方政府沒有經費情況下,無力徵收地主因為土地跟建物補償跟政府之間的認定價值不同,加上經年累月地主每年所繳地價稅負,又無償提供使用,導致很多地主就開始封路圍地的事情常常發生@@

呼!!打太多字先休息一下,有空再慢慢寫@@

大包乖乖 wrote:
上開兩種徵收方式,依照土地法規地所配回土地不得低於40%....(恕刪)


這點修正一下 有點問題~
(一)區段徵收部分
土地徵收條例39條第二項: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這點講的是區段徵收的部份,如果是未曾辦理過農地重劃的地區,如果辦理區段徵收,發給比例是不得小於百分之四十。不過各縣市政府為了所謂的"財務考量",是從未聽說過有百分之五十的發給比例,比百分之四十多一點倒是有聽過,大部分都還是用最低標準的百分之四十來發給。

另外,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二項:
「抵價地發給比例因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或選擇高價區位土地較多者,致實際發給面積比例降低,視為以符合本條例第39條之規定。」
這點是說明,如果拿不回40%,縣市政府也"不會有錯"。明明公式計算有不利於私有土地分配的問題,地政司不修法還硬是凹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都已經建議好幾次,死都不改。

(二)公辦市地重劃部份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三項: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同意者,不在此限。」
這點講的是跟區段徵收剛好相反,也就是參與重劃負擔不得超過45%,也就是配回土地比例為55%。但是如果縣政府評估負擔將超過45%時,就必須先取得地主的過半同意,才能辦理市地重劃,例如目前臺北縣政府在辦理的新莊泰山塭仔圳市地重劃區,負擔高達50%,所以有辦理說明會,並開始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自辦市地重劃部份
這種就是有所謂民間重劃公司自己在辦理的,除非你有異議到縣政府,不然這種案子你原則上只會收到民間公司、籌備會或重劃會的來函。至於發還的比例,要看那個重劃公司的規劃,視各地區剩餘抵費地市價而有所不同,通常是50%,不過不管負擔比例多寡,一定要有過半的人數跟面積同意,否則他們是辦不下去的。

徵收分為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重劃分為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重劃,兩者適用法令、配地方式、分配比例都不同,且區段徵收是原始取得,市地重劃是自始取得,不要搞混囉~
MY wrote:
【權利變換】一詞有特...(恕刪)


大哥您果然是住在巷子裡的。呵
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劃定是劃定。只有真的要開闢之時,政府才會拿錢出來做徵收的動作。
也謝謝你的提醒,權利變化這詞確有其特定之意義,看來小弟真該把那本都市計畫名詞解釋再拿來K一K。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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