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e0315 wrote:
simonni wrote...(恕刪)
"還來?
不鬼打牆一下都不會發表言論了嗎?
講N遍了~私有跟共有比較個屁啊?
私人銀行帳戶內的錢就是個人的,其他人根本連表決權都沒有,你還在那表決啥?
強調多次~你若擁有私人透天且獨立地號,就沒有其他人能決定處理方式
因為你佔100%就是絕對多數,連0.001%持份都沒有的外人當然無權干預
而集合式公寓屬於整棟所有住戶共有(公設建物、土地)若5層10戶,無特殊規範之下任一戶持份就是10%,共有的資產依多數決議並無不妥
憲法第23條規範在4個情況下可以法律限制7~22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這條你永遠當作看不到看不懂+自行認定"必要者"的意義,只看得到無敵15條"
共有就是這麼麻煩阿,他也是私人財產你不得不承認,共有財產要是所有人都針對你,他們想幹啥就幹啥,他們把你的部份拿出來分你也要同意嗎?就跟把你銀行的錢拿來出來分的例子一樣,所以不管群體或個人就是不能決定私人財產如何使用,銀行的例子容易懂,共有的也可以這樣幹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防止 = 預防、禁止
避免緊急危難~ 避免 = 設法不使發生、防止
維持社會秩序~ 維持 = 維護保持
增進公共利益~ 增進 = 增加並促進、增強、加深、推進
強調的一直是預防、避免、促進
老房子是否會倒是未知,但已知水泥結構壽命為50年,新建物結構安全優於老公寓
至於爛尾或偷工減料這部份屬於不願參與都更的理由
與討論主題 : 都更條例多數決是否違憲無關
本篇討論內容已經夠多了,不用再東扯西扯
想發展支線請開另一篇討論"
你有要都更的理由我也有不都更的理由,但都更你就得經過我同意,因為是私人財產,我的房子壽命為50年,只要是好的能住人 50年就 50年又怎樣呢?預測房子會倒是未知數,你不能當作已經發生,未知數不能當作理由,爛尾或偷工減料也是未知數,我也當作一定發生呢?
"對於都更條例以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解釋是否違憲?有啥問題?
比起你公私不分&張冠李戴的言論~個人認為適切多了
1.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後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益侵害程度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執法按比例原則可以阿,共有部份大家都同意你的部份拿出來分,就來按比例原則如何?
"問題就在執政者怕影響輿論名聲,不敢依法強力執行
都更審議的目的之一是聽取不同意戶反對的理由,對其進行討論審議
理由正當則要求實施者必須修改不合理之處,否則不會核准該案
盡量都會希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經過都更審議協調還是不願意,你就要強迫我同意就不怕影響輿論名聲嗎?都更審議就是假民主,那又何必多此一舉,我不接受提出的方案就得停止,我的財產不允許個人禍群體決定,這是憲法付於我的權力
"你自己提不同意戶要當主委,我當然要告訴你自辦都更才會是由地主戶成立更新會
前面說過合建契約屬於私約,建商可以私下與各個地主以不同分配方式進行簽約
覺得自己分配合理再簽就行,但必須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
而權利變換屬於公約,在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之下,透過權利變換的多數決機制,並導入估價計算更新前後的房地權利價值並進行分配。(分配值與舊有房地佔比掛勾)
只要住戶跟實施者同意,以何種方式進行分配都沒問題(同案中可同時有權變分配和合建分配)
但當有不同意戶存在時,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就是以權利變換方式處理不同意戶
合約可以重簽,但如你先前所說由不同意戶來主導重新分配,已簽約的地主有權不簽新合約
除非舊約中有明訂實施者可要求換約的依據
否則依法實施者必須履行舊約,未履行當然有違約的問題
即便角色反轉,新的分配方式若經80%以上地主同意換約,亦屬多數決可成案
其中若有損害自身權益不合理的部份,可於都更審議協調會中提出主張,由政府去評定即可
我從來都不認為都更條例有違憲問題,反倒是你一直認定23條縮限人民權利違憲
沒有我"也要釋憲"的問題~該去申請釋憲的只有你"
自辦都更或申請都更審議前,建商都要告訴你蓋多大的房子,你能獲得多少坪數,吸引屋主同意,同意與反對是對立的,反對者為了保護利益上台當主委,角色對換你怎麼對付反對者,反對者反過來對付你,你同意都更現在反過來,你會不會為了保護利益也要求釋憲?不敢回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