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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都更條例中80%同意即可申請都更是否違憲?

odie0315 wrote:
simonni wrote...(恕刪)


"還來?
不鬼打牆一下都不會發表言論了嗎?
講N遍了~私有跟共有比較個屁啊?
私人銀行帳戶內的錢就是個人的,其他人根本連表決權都沒有,你還在那表決啥?
強調多次~你若擁有私人透天且獨立地號,就沒有其他人能決定處理方式
因為你佔100%就是絕對多數,連0.001%持份都沒有的外人當然無權干預
而集合式公寓屬於整棟所有住戶共有(公設建物、土地)若5層10戶,無特殊規範之下任一戶持份就是10%,共有的資產依多數決議並無不妥
憲法第23條規範在4個情況下可以法律限制7~22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這條你永遠當作看不到看不懂+自行認定"必要者"的意義,只看得到無敵15條"

共有就是這麼麻煩阿,他也是私人財產你不得不承認,共有財產要是所有人都針對你,他們想幹啥就幹啥,他們把你的部份拿出來分你也要同意嗎?就跟把你銀行的錢拿來出來分的例子一樣,所以不管群體或個人就是不能決定私人財產如何使用,銀行的例子容易懂,共有的也可以這樣幹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防止 = 預防、禁止
避免緊急危難~ 避免 = 設法不使發生、防止
維持社會秩序~ 維持 = 維護保持
增進公共利益~ 增進 = 增加並促進、增強、加深、推進
強調的一直是預防、避免、促進
老房子是否會倒是未知,但已知水泥結構壽命為50年,新建物結構安全優於老公寓
至於爛尾或偷工減料這部份屬於不願參與都更的理由
與討論主題 : 都更條例多數決是否違憲無關
本篇討論內容已經夠多了,不用再東扯西扯
想發展支線請開另一篇討論"

你有要都更的理由我也有不都更的理由,但都更你就得經過我同意,因為是私人財產,我的房子壽命為50年,只要是好的能住人 50年就 50年又怎樣呢?預測房子會倒是未知數,你不能當作已經發生,未知數不能當作理由,爛尾或偷工減料也是未知數,我也當作一定發生呢?

"對於都更條例以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解釋是否違憲?有啥問題?
比起你公私不分&張冠李戴的言論~個人認為適切多了

1.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後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益侵害程度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執法按比例原則可以阿,共有部份大家都同意你的部份拿出來分,就來按比例原則如何?

"問題就在執政者怕影響輿論名聲,不敢依法強力執行
都更審議的目的之一是聽取不同意戶反對的理由,對其進行討論審議
理由正當則要求實施者必須修改不合理之處,否則不會核准該案
盡量都會希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經過都更審議協調還是不願意,你就要強迫我同意就不怕影響輿論名聲嗎?都更審議就是假民主,那又何必多此一舉,我不接受提出的方案就得停止,我的財產不允許個人禍群體決定,這是憲法付於我的權力

"你自己提不同意戶要當主委,我當然要告訴你自辦都更才會是由地主戶成立更新會

前面說過合建契約屬於私約,建商可以私下與各個地主以不同分配方式進行簽約
覺得自己分配合理再簽就行,但必須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
而權利變換屬於公約,在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之下,透過權利變換的多數決機制,並導入估價計算更新前後的房地權利價值並進行分配。(分配值與舊有房地佔比掛勾)
只要住戶跟實施者同意,以何種方式進行分配都沒問題(同案中可同時有權變分配和合建分配)
但當有不同意戶存在時,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就是以權利變換方式處理不同意戶

合約可以重簽,但如你先前所說由不同意戶來主導重新分配,已簽約的地主有權不簽新合約
除非舊約中有明訂實施者可要求換約的依據
否則依法實施者必須履行舊約,未履行當然有違約的問題
即便角色反轉,新的分配方式若經80%以上地主同意換約,亦屬多數決可成案
其中若有損害自身權益不合理的部份,可於都更審議協調會中提出主張,由政府去評定即可
我從來都不認為都更條例有違憲問題,反倒是你一直認定23條縮限人民權利違憲
沒有我"也要釋憲"的問題~該去申請釋憲的只有你"

自辦都更或申請都更審議前,建商都要告訴你蓋多大的房子,你能獲得多少坪數,吸引屋主同意,同意與反對是對立的,反對者為了保護利益上台當主委,角色對換你怎麼對付反對者,反對者反過來對付你,你同意都更現在反過來,你會不會為了保護利益也要求釋憲?不敢回應嗎?
simonni wrote:
共有就是這麼麻煩阿,他也是私人財產你不得不承認,共有財產要是所有人都針對你,他們想幹啥就幹啥,他們把你的部份拿出來分你也要同意嗎?就跟把你銀行的錢拿來出來分的例子一樣,所以不管群體或個人就是不能決定私人財產如何使用,銀行的例子容易懂,共有的也可以這樣幹

對無持份的人來說是別人的私有資產,但對有持份的人則是共有資產
土地法規定:共有房地持份超過1/2同意即可出售,不同意者可優先收購
也是多數決限制你共有資產的財產權,限制你只能出售或是收購
都更條例多數決權利變換方式,並非你所說的多數人決定後,將你共持的資產拿出來分掉
權利變換方式並非沒收你的資產,而是將你共持的部份依估價方式換算成現金或分配權值
限制你只能出售或是分配新建物,將你持有部份變換成現金或權值,並非消滅你的資產


你有要都更的理由我也有不都更的理由,但都更你就得經過我同意,因為是私人財產,我的房子壽命為50年,只要是好的能住人 50年就 50年又怎樣呢?預測房子會倒是未知數,你不能當作已經發生,未知數不能當作理由,爛尾或偷工減料也是未知數,我也當作一定發生呢?

你當然可以有反對的理由,都審協調會提出讓執政單位去判定是否合理就好
一定會爛尾或偷工減料這部份也一起提出,讓政府去審查建商的實力與口碑也是好事
我不用預測房子會不會倒,我只需依23條之預防、避免、促進方式去推動都更即可
審議會自然會判斷是該預防、避免、促進,還是要保留老舊堪用的公寓


執法按比例原則可以阿,共有部份大家都同意你的部份拿出來分,就來按比例原則如何?

這部份前面回答過了,多數決議的是共有資產處理方式,不能決議排除你的共有權
比例原則的3要素
1.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你說說看你這句"共有部份大家都同意你的部份拿出來分"有符合原則嗎?


經過都更審議協調還是不願意,你就要強迫我同意就不怕影響輿論名聲嗎?都更審議就是假民主,那又何必多此一舉,我不接受提出的方案就得停止,我的財產不允許個人禍群體決定,這是憲法付於我的權力

你不同意就繼續找其他方案來協調,這就是要求辦理2公2私協調會的精神
不同意的理由必須是合法正當有依據的,否則也不會受理
就是執政者怕影響輿論名聲,所以常常搞到N公N私,造成都更時程漫長
你若認為"都更審議就是假民主"歡迎去推動修法
你還是看不清~憲法15條賦予你的財產權,可以有條件的被第23條限制
15條是憲法,難道地23條只是法律?
套用你愛説的一句~搞不清大小王了嗎?


自辦都更或申請都更審議前,建商都要告訴你蓋多大的房子,你能獲得多少坪數,吸引屋主同意,同意與反對是對立的,反對者為了保護利益上台當主委,角色對換你怎麼對付反對者,反對者反過來對付你,你同意都更現在反過來,你會不會為了保護利益也要求釋憲?不敢回應嗎?

提醒一下,一般情況"自辦都更"才會由地主戶組成更新會,然後才會有你所謂的主委一職
自辦都更是地主自行出資、設計、建造、發包、跑行政程序(資金可貸款,其餘可花錢委外)
自籌建築資金這部份,打趴一堆地主,所以自辦都更是極少數=真的沒幾個地主能當主委
還有個重點~自辦都更唯一的實施方式就是"權利變換"~沒想到吧!
不存在更新會能左右你的權值分配,一切依估價師合法計算分配比例後決定各戶權值
更新會能噁心你的就是設計暴醜外觀、不適用的格局、要求偷工減料.....等等怪招
不過更新會的人也是地主戶,將來也是要入住新建物的
你覺得會為了針對某戶而決定傷敵1000自損800,大家一起同歸於盡嗎?

與建商合作的民辦都更是協議合建or權利變換皆可
「 協議合建 」原則上需要「全體同意」後才能進行實施,不過如果沒有拿到全體同意,也可以就拿到同意的「 80% 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合建」,剩下不同意的所有權人,以「 權利變換 」方式實施。
送都更審議的先決條例是80%以上簽約同意,反對戶要求建商對某簽約戶進行換約減少分配
你想可能嗎?
最多就是建商為尋求同意簽約而讓利給反對戶
不存在為了增加你同意,而造成其他簽約戶的損失

最後再次回應
"本人一直認為目前都更條例&權利變換方式合理合憲,不存在要求釋憲的理由"
分配方式受多數決同意執行,只要合理合法,即便不如我意,也遵守此民主方式去進行
若其中有違反都更條例,造成我權益受損不符比例原則的情況
依法提出其違反都更條例之處,並要求修正即可。

我也想請你正面回應

你是否認為憲法第15條所列權利

不得因第23條所設之4項因素而對其權利有所限制?

odie0315 wrote:
對無持份的人來說是別...(恕刪)


"對無持份的人來說是別人的私有資產,但對有持份的人則是共有資產
土地法規定:共有房地持份超過1/2同意即可出售,不同意者可優先收購
也是多數決限制你共有資產的財產權,限制你只能出售或是收購
都更條例多數決權利變換方式,並非你所說的多數人決定後,將你共持的資產拿出來分掉
權利變換方式並非沒收你的資產,而是將你共持的部份依估價方式換算成現金或分配權值
限制你只能出售或是分配新建物,將你持有部份變換成現金或權值,並非消滅你的資產"

土地法規定:共有房地持份超過1/2同意即可出售 符合憲法 23條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土地出售才能獲得利益的情況下,在沒有其他方式獲得利益時,出售土地即為公共利益,房子除了都更能獲得利益外,房屋居住也是使用利益,甚至可以租賃收取租金,利益來源沒有非都更不可,房屋毀損使用利益消失,都更才是唯一獲利的方式
都更條例非沒收我的資產,但我的房屋使用權卻沒了,違反憲法15條 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就像是與人民的契約,任何人都須依契約內的遊戲規則生活,都更審議非常民主,但自由卻沒有了,民主未與自由綁在一起,這叫啥民主?

"你當然可以有反對的理由,都審協調會提出讓執政單位去判定是否合理就好
一定會爛尾或偷工減料這部份也一起提出,讓政府去審查建商的實力與口碑也是好事
我不用預測房子會不會倒,我只需依23條之預防、避免、促進方式去推動都更即可
審議會自然會判斷是該預防、避免、促進,還是要保留老舊堪用的公寓"

公權力若可以介入都更,我也講了直接公辦都更,一樣讓執政單位去判定是否合理,我不知道有民主沒自由的都審要他幹啥,預防、避免、促進 房屋毀損屬公共利益,但並非唯一選項,可這選項沒了,政府乾脆直接收回房屋使用權力,大家都一樣我也很贊成,然後由政府為每個人民分配房屋,沒高房價或買不起房的問題多好阿

"這部份前面回答過了,多數決議的是共有資產處理方式,不能決議排除你的共有權
比例原則的3要素
1.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你說說看你這句"共有部份大家都同意你的部份拿出來分"有符合原則嗎?"

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依據準則,套用到都更上講的還是多數決,私人財產就不允許個人或群體決定
我用比例原則把你財產分掉,為啥不行?我也可以不要分掉財產,控制你的財產也行,你每次要進入你的房子要經過我同意,全棟樓都是我的親朋好友,我要他們表決同意不難

"你不同意就繼續找其他方案來協調,這就是要求辦理2公2私協調會的精神
不同意的理由必須是合法正當有依據的,否則也不會受理
就是執政者怕影響輿論名聲,所以常常搞到N公N私,造成都更時程漫長
你若認為"都更審議就是假民主"歡迎去推動修法
你還是看不清~憲法15條賦予你的財產權,可以有條件的被第23條限制
15條是憲法,難道地23條只是法律?
套用你愛説的一句~搞不清大小王了嗎?"

有的用房屋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要用土地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2者合一分配坪數 各有正當理由,經過協調找各種方案我還是不滿意,你的用意就是要強迫我同意都更,都更審議部份違憲,未修法前可以不執行,15條23條都是憲法,但你理解錯誤,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都更不是唯一利益,房屋居住也是使用利益,也可以租賃收取租金,我房子沒壞為啥非要都更不可?

"提醒一下,一般情況"自辦都更"才會由地主戶組成更新會,然後才會有你所謂的主委一職
自辦都更是地主自行出資、設計、建造、發包、跑行政程序(資金可貸款,其餘可花錢委外)
自籌建築資金這部份,打趴一堆地主,所以自辦都更是極少數=真的沒幾個地主能當主委
還有個重點~自辦都更唯一的實施方式就是"權利變換"~沒想到吧!
不存在更新會能左右你的權值分配,一切依估價師合法計算分配比例後決定各戶權值
更新會能噁心你的就是設計暴醜外觀、不適用的格局、要求偷工減料.....等等怪招
不過更新會的人也是地主戶,將來也是要入住新建物的
你覺得會為了針對某戶而決定傷敵1000自損800,大家一起同歸於盡嗎?

與建商合作的民辦都更是協議合建or權利變換皆可
「 協議合建 」原則上需要「全體同意」後才能進行實施,不過如果沒有拿到全體同意,也可以就拿到同意的「 80% 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合建」,剩下不同意的所有權人,以「 權利變換 」方式實施。
送都更審議的先決條例是80%以上簽約同意,反對戶要求建商對某簽約戶進行換約減少分配
你想可能嗎?
最多就是建商為尋求同意簽約而讓利給反對戶
不存在為了增加你同意,而造成其他簽約戶的損失"

"自辦都更"可以不用自己辦,你可以聘請都更經紀人,現在住的房子土地可以融資 新蓋好多出來的房子可以付建築費用,其他 設計、建造、發包、跑行政程序 都更經紀人全部包辦,每戶出10幾萬吧,我多年前就問過了,可能有漲價了,權利變換分配坪數爭議最大,你獲利最大當然希望強迫其他屋主同意,若角色轉換你也會要求釋憲嗎?你沒回應阿

"最後再次回應
"本人一直認為目前都更條例&權利變換方式合理合憲,不存在要求釋憲的理由"
分配方式受多數決同意執行,只要合理合法,即便不如我意,也遵守此民主方式去進行
若其中有違反都更條例,造成我權益受損不符比例原則的情況
依法提出其違反都更條例之處,並要求修正即可。

我也想請你正面回應
你是否認為憲法第15條所列權利
不得因第23條所設之4項因素而對其權利有所限制?"

都更條例部份違憲,我的房子使用沒問題,你個人或群體不能以任何方式,強迫或控制我的房子使用權力,

23條對4項因素其權利可以有所限制,但不是無限上崗的限制,更不能假借任何理由限制別人的權力
simonni wrote:
土地法規定:"共有房地持份超過1/2同意即可出售 符合憲法 23條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土地出售才能獲得利益的情況下,在沒有其他方式獲得利益時,出售土地即為公共利益""房子除了都更能獲得利益外,房屋居住也是使用利益,甚至可以租賃收取租金,利益來源沒有非都更不可",房屋毀損使用利益消失,都更才是唯一獲利的方式都更條例非沒收我的資產,但我的房屋使用權卻沒了,違反憲法15條 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就像是與人民的契約,任何人都須依契約內的遊戲規則生活,都更審議非常民主,但自由卻沒有了,民主未與自由綁在一起,這叫啥民主?





你要不要看看你在說啥?
共有房地不能居住或出租獲利嗎?
即便純土地,不能出租獲利?
為啥依土地法出售共有房地不影響你15條的財產權?你房屋使用權沒了,合憲
並且怎麼符合了23條之"增進公共利益"
單純的出售行為並未變造成為公益設施,請問是賣房是怎麼增加公共利益的?

依都更條例去分配房產或現金影響你15條的財產權?你房屋使用權沒了,違憲

依土地法多數持有人決定出售共有房地,就不影響房地共同持有人的使用權?就不違反15條?

雙標的如此明目張膽、無所畏懼

心理素質非凡人所及,實乃奇葩


公權力若可以介入都更,我也講了直接公辦都更,一樣讓執政單位去判定是否合理,我不知道有民主沒自由的都審要他幹啥,預防、避免、促進 房屋毀損屬公共利益,但並非唯一選項,可這選項沒了,政府乾脆直接收回房屋使用權力,大家都一樣我也很贊成,然後由政府為每個人民分配房屋,沒高房價或買不起房的問題多好阿


這些想法建議你實際去推動,不予至評

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依據準則,套用到都更上講的還是多數決,私人財產就不允許個人或群體決定我用比例原則把你財產分掉,為啥不行?我也可以不要分掉財產,控制你的財產也行,你每次要進入你的房子要經過我同意,全棟樓都是我的親朋好友,我要他們表決同意不難



比例原本套用到都更或任何事件上來說,不僅僅是多數決而已
以都更來說如下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利侵害程度與獲得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那你說說看,非都更的情況下,你用比例原則來分掉或控制我的財產
如何符合下面比例原則之3要素?

請作答↓ (答不出來沒關係~預料之中)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有的用房屋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要用土地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2者合一分配坪數 各有正當理由,經過協調找各種方案我還是不滿意,你的用意就是要強迫我同意都更,都更審議部份違憲,未修法前可以不執行,15條23條都是憲法,但你理解錯誤,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都更不是唯一利益,房屋居住也是使用利益,也可以租賃收取租金,我房子沒壞為啥非要都更不可?


"都更審議部份違憲,未修法前可以不執行"
民國102年釋字709號公布後,部份違憲條例必須進行修正
於釋字709號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未進行修正的違憲條例已在103年後失效
違憲你說了算?你那位?萬王之王?

"所必要者外"憲法法庭解釋為"比例原則"
不是你異想天開的自行解讀,就算單已國文閱讀方式來解釋,你也錯的離譜
第23條(原文)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解釋↓
7~22條各權利,除了為執行4項情況依比例原則處理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解釋如下↓
7~22條各權利,除了為執行必要的4項情況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你一直強調都更不是必要的,所以違憲。對吧?

"自辦都更"可以不用自己辦,你可以聘請都更經紀人,現在住的房子土地可以融資 新蓋好多出來的房子可以付建築費用,其他 設計、建造、發包、跑行政程序 都更經紀人全部包辦,每戶出10幾萬吧,我多年前就問過了,可能有漲價了,權利變換分配坪數爭議最大,你獲利最大當然希望強迫其他屋主同意,若角色轉換你也會要求釋憲嗎?你沒回應阿


自辦都更是地主自行出資、設計、建造、發包、跑行政程序(資金可貸款,其餘可花錢委外)
↑我說過可以委外不是嗎?
自辦都更的確可以與銀行融資,委外自辦都更一條龍叫作全案管理(近6~8年才興起)
而服務費用是依全案總銷金額的5~10%計算,怎可能是一戶10幾萬而已
當作5%服務費,1戶20萬,簡單算給你看
10戶=200萬(總服務費)/0.05(5%總銷佔比)=4000萬(總銷)=1戶價值400萬
總銷4000萬,若是已多蓋10戶出售用來支付建築費用=每戶200萬
所以每戶20萬服務費是蓋出來20個停車格嗎?
自身經歷委建全案管理實例:台北市蛋白區11坪土地,建築成本3500萬,服務費約320萬
動輒至少2~3千萬以上的重建費用,不是所有老公寓住戶能承受的,即便可貸款
大多長輩都選擇以合建方式去進行都更風險較小,所以說自辦都更是極少數

權利變換爭議最大沒錯,但公辦或自辦都更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
都以權利變換方式交由第三方估價機構去判定,獲利大小不是地主能左右的
而民辦都更則可選擇協議合建去協商分配,不同意戶再以權利變換去執行

若角色轉換是否釋憲,我不是已經正面回應了嗎?
再給你溫習一次,我不需要也不會去申請釋憲
"本人一直認為目前都更條例&權利變換方式合理合憲,不存在要求釋憲的理由"
分配方式受多數決同意執行,只要合理合法,即便不如我意,也遵守此民主方式去進行
若其中有違反都更條例,造成我權益受損不符比例原則的情況
依法提出其違反都更條例之處,並要求修正即可。
都更條例部份違憲,我的房子使用沒問題,你個人或群體不能以任何方式,強迫或控制我的房子使用權力,

還是那句:違憲你說了算?你那位?萬王之王?

23條對4項因素其權利可以有所限制,但不是無限上崗的限制,更不能假借任何理由限制別人的權力
既沒沒收你房地,也沒不提供分配或補償,符合避險與公益,何來無限上綱之說?
假借任何理由???
都更是假的?
並不會執行?
實際上只是為了限制你權力的藉口?
你權利大到必須一堆人配合演戲只為了限制你?
這算被害妄想症嗎?

odie0315 wrote:
你要不要看看你在說啥...(恕刪)


"你要不要看看你在說啥?
共有房地不能居住或出租獲利嗎?
即便純土地,不能出租獲利?
為啥依土地法出售共有房地不影響你15條的財產權?你房屋使用權沒了,合憲
並且怎麼符合了23條之"增進公共利益"
單純的出售行為並未變造成為公益設施,請問是賣房是怎麼增加公共利益的?

而依都更條例去分配房產或現金影響你15條的財產權?你房屋使用權沒了,違憲

依土地法多數持有人決定出售共有房地,就不影響房地共同持有人的使用權?就不違反15條?
雙標的如此明目張膽、無所畏懼
心理素質非凡人所及,實乃奇葩"

土地能出租獲利,種莊稼能獲利,出售土地能獲利,蓋房也能獲利,但土地是共有的得大家同意,大家意見太多若只有出售土地超過2分之一同意,出售土地即為公共利益,其他的獲利超過2分之一同意也行,也算公共利益,房子沒跟大家共有只有土地,房屋使用利益大家都有,不是只有都更才能獲利

"比例原本套用到都更或任何事件上來說,不僅僅是多數決而已
以都更來說如下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利侵害程度與獲得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那你說說看,非都更的情況下,你用比例原則來分掉或控制我的財產
如何符合下面比例原則之3要素?

請作答↓ (答不出來沒關係~預料之中)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憲法層面 法律層面 都還沒講清 你講到執法層面,憲法 法律層面你是沒招了嗎?如何執法我沒意見阿,我講執法能把 憲法 法律層面講清?

""都更審議部份違憲,未修法前可以不執行"
民國102年釋字709號公布後,部份違憲條例必須進行修正
於釋字709號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未進行修正的違憲條例已在103年後失效
違憲你說了算?你那位?萬王之王?

"所必要者外"憲法法庭解釋為"比例原則"
不是你異想天開的自行解讀,就算單已國文閱讀方式來解釋,你也錯的離譜
第23條(原文)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我的解釋↓
7~22條各權利,除了為執行4項情況依比例原則處理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你解釋如下↓
7~22條各權利,除了為執行必要的4項情況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你一直強調都更不是必要的,所以違憲。對吧?"

我講"有的用房屋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要用土地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2者合一分配坪數"指的是 不同意的理由必須是合法正當有依據的,理由都很充分,我社區上次建商來談 各種方案都有一樣沒成功,建商要是有強制力不會比都審差
23條對4項因素其權利可以有所限制,但不是無限上崗的限制,更不能假借任何理由限制別人的權力

"自辦都更是地主自行出資、設計、建造、發包、跑行政程序(資金可貸款,其餘可花錢委外)
↑我說過可以委外不是嗎?
自辦都更的確可以與銀行融資,委外自辦都更一條龍叫作全案管理(近6~8年才興起)
而服務費用是依全案總銷金額的5~10%計算,怎可能是一戶10幾萬而已
當作5%服務費,1戶20萬,簡單算給你看
10戶=200萬(總服務費)/0.05(5%總銷佔比)=4000萬(總銷)=1戶價值400萬
總銷4000萬,若是已多蓋10戶出售用來支付建築費用=每戶200萬
所以每戶20萬服務費是蓋出來20個停車格嗎?
自身經歷委建全案管理實例:台北市蛋白區11坪土地,建築成本3500萬,服務費約320萬
動輒至少2~3千萬以上的重建費用,不是所有老公寓住戶能承受的,即便可貸款
大多長輩都選擇以合建方式去進行都更風險較小,所以說自辦都更是極少數

權利變換爭議最大沒錯,但公辦或自辦都更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
都以權利變換方式交由第三方估價機構去判定,獲利大小不是地主能左右的
而民辦都更則可選擇協議合建去協商分配,不同意戶再以權利變換去執行

若角色轉換是否釋憲,我不是已經正面回應了嗎?
再給你溫習一次,我不需要也不會去申請釋憲
"本人一直認為目前都更條例&權利變換方式合理合憲,不存在要求釋憲的理由"
分配方式受多數決同意執行,只要合理合法,即便不如我意,也遵守此民主方式去進行
若其中有違反都更條例,造成我權益受損不符比例原則的情況
依法提出其違反都更條例之處,並要求修正即可。"

委外自辦都更我問的時候是直接開價,而且是10幾年前的事,現狀有沒改我不知道阿
我沒不相信第三方估價,而是那部份能估價 那部份不行 房屋價值 土地價值 2者合一 每個理由都很充分正當,這部份沒解決到不了第三方估價
角色轉換你不釋憲不為自己利益爭取?真君子?還是偽君子?
私人財產分配方式受多數決同意執行,不符合憲法的用意,都更並非唯一公共利益,更不能為了都更否定或無視其他利益,你也不能否認有人會利用都更為自己獲取利益,拿刀子傷別人也可能傷到自己,角色反轉也不是沒可能,都更條例 都審 並不是唯一能順利進行的辦法,處理問題若無法達成共識,擱置爭議是最好的辦法,所以都更你最好有其他方案

"既沒沒收你房地,也沒不提供分配或補償,符合避險與公益,何來無限上綱之說?
假借任何理由???
都更是假的?
並不會執行?
實際上只是為了限制你權力的藉口?
你權利大到必須一堆人配合演戲只為了限制你?
這算被害妄想症嗎?"

沒收你房地,也沒不提供分配或補償,符合避險與公益,所以就可以強迫或控制我的房子使用權力?都更就是理由有問題嗎?大家權力一樣沒有誰的比較大,但你不能越界試圖掌控別人的權力,並以協商為名實為強迫別人,協商很民主自由卻沒了,那就是假民主
simonni wrote:土地能出租獲利,種莊稼能獲利,出售土地能獲利,蓋房也能獲利,但土地是共有的得大家同意,大家意見太多若只有出售土地超過2分之一同意,出售土地即為公共利益,其他的獲利超過2分之一同意也行,也算公共利益,房子沒跟大家共有只有土地,房屋使用利益大家都有,不是只有都更才能獲利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不是只有土地,包含建物也適用
你也承認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
不是只有都更才能獲利,但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不是嗎?




憲法層面 法律層面 都還沒講清 你講到執法層面,憲法 法律層面你是沒招了嗎?如何執法我沒意見阿,我講執法能把 憲法 法律層面講清?

解釋憲法跟法律?
大法官釋文解釋了你不信,你要我解釋?
我依釋文跟條例跟你說了N遍,你信了嗎?
裝睡的叫不醒,只要跟你想法有異的,即便孫中山來跟你說,你也不會信的


我講"有的用房屋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要用土地價值分配坪數 有的2者合一分配坪數"指的是 不同意的理由必須是合法正當有依據的,理由都很充分,我社區上次建商來談 各種方案都有一樣沒成功,建商要是有強制力不會比都審差
23條對4項因素其權利可以有所限制,但不是無限上崗的限制,更不能假借任何理由限制別人的權力

建商談不成主要就是簽約沒達8成,他連送件的機會都沒有,時間長了當然會退出
為執行促進多數人公共利益的都市更新,依23條限制了規劃區域中人民的財產權
限制其老舊房地以分配新房地或補償金的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何謂無限上綱?
不然你說說對其房地財產權的限制,怎樣是合理的範圍?
限制賣一半?不能賣?不得參與?賣地不賣房?必須整修?必須裝電梯?必須符合現行法規?
說白了~只要有任何限制對你來說都是不容允許的,你壓根不同意23條的限制力


委外自辦都更我問的時候是直接開價,而且是10幾年前的事,現狀有沒改我不知道阿
我沒不相信第三方估價,而是那部份能估價 那部份不行 房屋價值 土地價值 2者合一 每個理由都很充分正當,這部份沒解決到不了第三方估價

權變估價是依原房地在計劃都更範圍中價值比例,去分配更新後的價值比例(扣除共同負擔後)
就是房地價值全部一起估價,只要是有產權的部份全都包含在內,沒有其他計算方式
除了違建不納入計算,其餘會依樓層、方位、約定專用範圍、地段....等等因素一并考量
所以權變爭議大,大多是因為頂加跟一樓違建造成的
共同負擔包含興建當中所有成本、稅金、保證金、租屋補貼等等
舉例更新前總價值5000萬,更新後總價值18000萬
看下面圖解不難懂



角色轉換你不釋憲不為自己利益爭取?真君子?還是偽君子?
私人財產分配方式受多數決同意執行,不符合憲法的用意,都更並非唯一公共利益,更不能為了都更否定或無視其他利益,你也不能否認有人會利用都更為自己獲取利益,拿刀子傷別人也可能傷到自己,角色反轉也不是沒可能,都更條例 都審 並不是唯一能順利進行的辦法,處理問題若無法達成共識,擱置爭議是最好的辦法,所以都更你最好有其他方案

都更條例依23條精神去執行,多數同意=符合公益,既然合法合憲,又沒有明顯損害我權益
一切依法行政執行就好。單純的守法需要去被質疑是真君子?還是偽君子?
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這是你前面自己承認的,現在是要自己打臉?
有那一種公共利益是唯一的?草民想不出來怎麼唯一,請賜教!
都更並沒有"否定或無視其他利益"而是以分配補償方式提供多數人的公益目的
都更本來就是用來爭取利益的,這有啥好否認的!
建商要賺錢、住戶要電梯、要消防、要耐震、要車位、不要追垃圾車
更大的利益是,只要房屋順利完工交屋,即便室內坪數變少,但其價值還是老公寓不能比擬的,所以都更的目的是增加民眾利益,這點沒毛病
再怎麼反轉只要合法並符合多數決公益,就是民主解決問題的方式,愛怎麼轉有差嗎?
法律既然已提供少數無法達成共識的解決方式,只要達成了法訂多數決門檻,何來擱置的理由?
只要合法合規,有任何能加速推進方案的方式都能嘗試,但走都更條例的正規主線不需要擱置


沒收你房地,也沒不提供分配或補償,符合避險與公益,所以就可以強迫或控制我的房子使用權力?都更就是理由有問題嗎?大家權力一樣沒有誰的比較大,但你不能越界試圖掌控別人的權力,並以協商為名實為強迫別人,協商很民主自由卻沒了,那就是假民主

依民主多數決有限度的去限制少部份人的權力自由,民主一直是這樣進行的,有問題嗎?
而且憲法也給了一條可去限制人民權利的理由,從來就不是100%自由的
你心目中理想的民主自由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若不符,只能建議你去推動修法修憲
改變不了,就只能去適應,在這個國家就是遵守這國家的法律,沒啥好質疑的
你舉例看看全世界有那一個號稱民主的國家,其所有法條都能符合你的真民主?
法沒有100%完美的,能達到90%以上就屬近乎完善
只不過在都更條例方面,不巧你剛好是站在10%那邊而已

簡單以民主國家來舉例
台灣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是基於立委(民選=多數)去立法限制的,一定有人民認為速限過低而反對,但反對者就是站在少數這邊,必須遵守

德國高速公路有無速限路段,也是基於議員(民選=多數)去立法賦予的,也一定有人民認為無速限會增加危險,而他們同樣是站在少數這邊,必須遵守

美國比德國大27倍,理應更需要無速限高速公路,但他們也沒有這項權利
單純就是各國的民意多數決造成的結果
沒有完美的法,只有盡量貼近多數人民需求、期望的法
odie0315 wrote:
土地法 第 34-1...(恕刪)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不是只有土地,包含建物也適用
你也承認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
不是只有都更才能獲利,但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不是嗎?"

建物若只有打掉重建才能獲得利益,重建才能為公共利益,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我的房子能使用 能租賃不是只有重建才能獲得利益,你能否認嗎?我並沒有非都更才能獲利,土地出租 種莊稼 出售 蓋房能獲利,但只能選其中一樣獲利,隨便選哪個二分之一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你能找出土地不需二分之一同意就能獲利的方式嗎?你這是曲解憲法的用意

"解釋憲法跟法律?
大法官釋文解釋了你不信,你要我解釋?
我依釋文跟條例跟你說了N遍,你信了嗎?
裝睡的叫不醒,只要跟你想法有異的,即便孫中山來跟你說,你也不會信的"

你憲法解釋偏差而且固執,大法官釋文裡面沒限縮個人財產的解釋,我不知是不是你眼瞎,我是沒看到要你把解釋找出來,你找出來了嗎?

"建商談不成主要就是簽約沒達8成,他連送件的機會都沒有,時間長了當然會退出
為執行促進多數人公共利益的都市更新,依23條限制了規劃區域中人民的財產權
限制其老舊房地以分配新房地或補償金的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何謂無限上綱?
不然你說說對其房地財產權的限制,怎樣是合理的範圍?
限制賣一半?不能賣?不得參與?賣地不賣房?必須整修?必須裝電梯?必須符合現行法規?
說白了~只要有任何限制對你來說都是不容允許的,你壓根不同意23條的限制力"

23條限制不是無限上岡,都更不能成為"唯一"的公共利益,只有一種方式獲利才能成唯一的公共利益,即然非唯一公共利益,你要都更就是協商,協商非限制覺的你腦洞大開

"權變估價是依原房地在計劃都更範圍中價值比例,去分配更新後的價值比例(扣除共同負擔後)
就是房地價值全部一起估價,只要是有產權的部份全都包含在內,沒有其他計算方式
除了違建不納入計算,其餘會依樓層、方位、約定專用範圍、地段....等等因素一并考量
所以權變爭議大,大多是因為頂加跟一樓違建造成的
共同負擔包含興建當中所有成本、稅金、保證金、租屋補貼等等
舉例更新前總價值5000萬,更新後總價值18000萬
看下面圖解不難懂"

我管你權變啥內容,我對權變沒任何質疑不公平,你跟我講權變並不能解釋我的問題,你講了很多次權變,你是只有權變能講嗎?你要用啥為轉換標準 土地? 房子? 2合1?經過權變就能統一?你是不是要先經過共識再來權變?

"都更條例依23條精神去執行,多數同意=符合公益,既然合法合憲,又沒有明顯損害我權益
一切依法行政執行就好。單純的守法需要去被質疑是真君子?還是偽君子?
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這是你前面自己承認的,現在是要自己打臉?
有那一種公共利益是唯一的?草民想不出來怎麼唯一,請賜教!
都更並沒有"否定或無視其他利益"而是以分配補償方式提供多數人的公益目的
都更本來就是用來爭取利益的,這有啥好否認的!
建商要賺錢、住戶要電梯、要消防、要耐震、要車位、不要追垃圾車
更大的利益是,只要房屋順利完工交屋,即便室內坪數變少,但其價值還是老公寓不能比擬的,所以都更的目的是增加民眾利益,這點沒毛病
再怎麼反轉只要合法並符合多數決公益,就是民主解決問題的方式,愛怎麼轉有差嗎?
法律既然已提供少數無法達成共識的解決方式,只要達成了法訂多數決門檻,何來擱置的理由?
只要合法合規,有任何能加速推進方案的方式都能嘗試,但走都更條例的正規主線不需要擱置"

都更符合公益但非"唯一"公益,我的房子沒壞能使用 能租賃,而且還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假借任何理由,剝奪個人財產使用權力,你與我的態度不同就是爭議,爭議當然可以擱置,並且能使用其他方案解決釘子戶,方案並非只有一個,如果你沒本事找出其他方案,你就配合不搗亂讓別人來

"依民主多數決有限度的去限制少部份人的權力自由,民主一直是這樣進行的,有問題嗎?
而且憲法也給了一條可去限制人民權利的理由,從來就不是100%自由的
你心目中理想的民主自由與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若不符,只能建議你去推動修法修憲
改變不了,就只能去適應,在這個國家就是遵守這國家的法律,沒啥好質疑的
你舉例看看全世界有那一個號稱民主的國家,其所有法條都能符合你的真民主?
法沒有100%完美的,能達到90%以上就屬近乎完善
只不過在都更條例方面,不巧你剛好是站在10%那邊而已

簡單以民主國家來舉例
台灣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是基於立委(民選=多數)去立法限制的,一定有人民認為速限過低而反對,但反對者就是站在少數這邊,必須遵守

德國高速公路有無速限路段,也是基於議員(民選=多數)去立法賦予的,也一定有人民認為無速限會增加危險,而他們同樣是站在少數這邊,必須遵守

美國比德國大27倍,理應更需要無速限高速公路,但他們也沒有這項權利
單純就是各國的民意多數決造成的結果
沒有完美的法,只有盡量貼近多數人民需求、期望的法 "

限制人民權力非無限上崗本末倒置,人民權力受到憲法的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核心是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力,憲法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法治規範、保障自由與人權,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由他人或理由任意限制,各國國情不同風俗民情不同,德國高速公路無速限,產油國不用繳稅 免費上學 分配房屋,要不也學一下?我們也投票表決一下 政府分配房屋給人民 就不用都更了,好不好阿?
simonni wrote:"你也承認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不是只有都更才能獲利,但多數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不是嗎?"建物若只有打掉重建才能獲得利益,重建才能為公共利益,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我的房子能使用 能租賃不是只有重建才能獲得利益,你能否認嗎?我並沒有非都更才能獲利,土地出租 種莊稼 出售 蓋房能獲利,但只能選其中一樣獲利,隨便選哪個二分之一同意即為公共利益,你能找出土地不需二分之一同意就能獲利的方式嗎?你這是曲解憲法的用意





不光鬼打牆,還加鬼遮眼,我上面不是說了嗎?
你自己說了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即為公共利益
民辦都更至少80%同意,但對你來說這不算公共利益?
到底是誰在曲解?

啪~
你憲法解釋偏差而且固執,大法官釋文裡面沒限縮個人財產的解釋,我不知是不是你眼瞎,我是沒看到要你把解釋找出來,你找出來了嗎?

來來來~看看是誰偏差且固執還瞎
應你要求找出大法官釋文中,明確說明依23條以法律限縮人民財產權的解釋給你看看

釋字第596號(以下頡自 理由書 第2段)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
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
,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

啪啪~
23條限制不是無限上岡,都更不能成為"唯一"的公共利益,只有一種方式獲利才能成唯一的公共利益,即然非唯一公共利益,你要都更就是協商,協商非限制覺的你腦洞大開

請你正面解釋一下,以23條限制人民財產權,怎樣的限制才能符合你所謂的"不是無限上岡"
再請你解釋,那一條解釋文說明都更必須是"唯一"的公共利益,才能依23條限制人民權利?

啪啪啪~
我管你權變啥內容,我對權變沒任何質疑不公平,你跟我講權變並不能解釋我的問題,你講了很多次權變,你是只有權變能講嗎?你要用啥為轉換標準 土地? 房子? 2合1?經過權變就能統一?你是不是要先經過共識再來權變?

為啥要講很多次權變你不知道嗎?
因為你根本看不懂權變的執行方式跟其意義,所以只能循循善誘,奢望你有一天開竅
來~再跟你解釋第N遍
Q:你要用啥為轉換標準 土地? 房子? 2合1?
A:依土地持分大小、建物坪數、樓層景觀、方位、約定專用範圍、地段....等等因素一并考量
權變計算標準就是依整體綜合條件方式計算,僅此一方式,沒有其他分拆計算方式
例:2戶作權變估價,A戶2000萬,B戶3000萬。全案權值佔比A戶40%,B戶60%
新建物總銷價格扣除共同負擔後=1億,分配就是A戶40%=4000萬,B戶60%=6000萬
很難理解嗎?真不行還是去問問你數學老師吧~
Q:經過權變就能統一?
A:你能問出這問題就代表你已質疑權變不公平了.....
以3家估價機構進行估價報告,然後選其中一份對屋主最有利報告為執行方式。
至此確實已統一其估價標準
Q:你是不是要先經過共識再來權變?
A:民辦合建都更達成100%同意的話,不需要再進行權變
80%以上同意,剩餘不同意戶才會以權變方式進行
估價報告出來後,反對戶亦可選擇參與合建簽約,並非只能依估價方式分配
權變估價計算是不用經過反對戶許可,即可直接進行估價
估價報告出來後會提供給反對戶,並明列更新前後該戶估價金額,供其衡量是否參與都更
為何會一直協商盡量達成100%是因為政府希望減少爭議
在無法達成共識,且無其他合法的反對理由的情況下
依法就執行權利變換以補償金方式排除反對戶產權,以利都更推行之公益

啪啪啪啪~
腫了吧?

都更符合公益但非"唯一"公益,我的房子沒壞能使用 能租賃,而且還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任何人不能假借任何理由,剝奪個人財產使用權力,你與我的態度不同就是爭議,爭議當然可以擱置,並且能使用其他方案解決釘子戶,方案並非只有一個,如果你沒本事找出其他方案,你就配合不搗亂讓別人來

同上反問:
請你解釋,那一條解釋文說明都更必須是"唯一"的公共利益,才能依23條限制人民權利?

無解的爭議可以擱置。而依法有解的爭議,就依法處理,不需要以駝鳥心態去面對
我知道我知道~你奇招最多了
臺面上依法推行,臺面下有啥招需要報告給你嗎?
哼!難道我學過如來神掌也要說給你聽嗎?

限制人民權力非無限上崗本末倒置,人民權力受到憲法的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核心是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力,憲法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法治規範、保障自由與人權,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可由他人或理由任意限制,各國國情不同風俗民情不同,德國高速公路無速限,產油國不用繳稅 免費上學 分配房屋,要不也學一下?我們也投票表決一下 政府分配房屋給人民 就不用都更了,好不好阿?

再同上請問:以23條限制人民財產權,怎樣的限制才能符合你所謂的"不是無限上岡"
憲法那一條告訴你"人民的基本權核心是永遠不可侵犯的權力"??? 你自訂的?
你也知道各國民情不同,現行法律就是盡量貼近該國人民需求而立訂的
你認為都更條例違憲,就去申請釋憲讓都更條例能修改至更完善
沒辦法釋憲,表示現行制度就是依法可行、符合民情,就不用那麼多"你認為"
政府分房很好啊!
歡迎你去推行公投讓其實現,我看好你!!!
Wow這樓居然還沒倒
稍微滑一下
感覺也不像樓主說的好玩
超認真爭論的
然後另一外反對方
因為舉的銀行錢來投票的例子太爛
爛到我覺得根本是來亂的
看起來也很認真

你們要不要
別再吵法律條文
拿實際的例子來佐證如何?

例如八成同意確實不能算是公眾利益
但這個年代公眾利益隨便抓一大把
退縮更新美化市容
退縮增加避車彎
隨便都找得到理由

其實最大的問題是
你買的房子到底是不是你的
一個毫無爭議屬於你的房子要怎麼樣
地坪要大於建坪
然後又擁有房屋所有權狀
拉回來看社區
以我自家為例
房屋權狀36.54坪
土地只有8坪
所以如果土地可以分切的話
我的房子是蓋在別人的土地上
如果土地主人不願意續租
那就走地上權的處理方式
以存在的建築可以繼續住
但是不能修繕
直到房屋毀滅
可是不能做任何修繕的房子能住嗎

所以你的房子蓋在不是你的土地上
不要再說什麼我自己的私產
只能說抱歉 不全是
你可以參考最近的切割房議題及相關判決
simonni

都更佔最大利益者當然希望強迫你同意都更,美其名是為了環境 生活品質 都市市容等...,世上自私自利的人講的話都是糖衣毒藥,為了自身利益那管他人死活,飛鳥盡 良弓藏 狡兔死 走狗烹

2025-01-20 23:07
saleaark

你這個說法是建立於別人幫你都更,你們也可以自己發包貸款,我同事就自己找住戶溝通,4層8戶公寓 ,重蓋後多的樓層賣掉,還掉貸款每戶還賺200萬

2025-01-21 0:17
憲法沒在管這種小事啦 。
不要動不動就憲法 。

憲法說有居住自由,不代表20%的人可以否定80的人的居住自由 。
oldman2023

沒有喔,中共可是也照顧釘子戶喔 。賴清德的台南鐵路東移死了人,難道你不知道?

2025-01-21 12:32
simonni

中共有照顧釘子戶,但是少數個例不能當通則,強拆得有很多咧

2025-01-2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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