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yeh wrote:
如果沒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購權",這個交易會是無效的。
錯錯錯.
交易依然有效,法律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買受人取得的所有權並不會被取消,未受通知的共有人只能對賣出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要自行舉證所受之損害,實務上,只要買賣價位正常,大概就是多花訴訟費.
omniyeh wrote:
當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土地給第三人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俾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稱之為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購權」(又稱「優先承買權」)。
只有他共有人放棄優先承購權,這個出售給給第三人的交易才能成立。
如果沒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購權",這個交易會是無效的。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一第 4 項規定,其中共有人將自己持有的部分出售他人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 與他人相同的價格、條件 」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omniyeh wrote:
我知道通知是共有人之間的義務,即便是沒通知,但買賣過戶,登記機關也不會管這個,就會過戶成功。
但最後事情爆出來,依法律規範,其他未受通知的共有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交易無效,撤銷登記的。
還是黑大實務上看到這種情況都是判買賣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