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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子共同持有,兄弟姊妹想處理掉房子?

omniyeh wrote:

如果沒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購權",這個交易會是無效的。


錯錯錯.

交易依然有效,法律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買受人取得的所有權並不會被取消,未受通知的共有人只能對賣出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要自行舉證所受之損害,實務上,只要買賣價位正常,大概就是多花訴訟費.
lichujen wrote:
交易依然有效,法律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買受人取得的所有權並不會被取消,未受通知的共有人只能對賣出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並要自行舉證所受之損害,實務上,只要買賣價位正常,大概就是多花訴訟費.


不對喔 ! 這屬於侵犯其他共有人權利的行為。其他共有人可以根據土地法第34條提起訴訟,主張其優先購買權,並請求法院撤銷該買賣行為。

一些不會被法院撤銷的,是受通知的共有人法律常識不足,未在很短期限內湊夠錢,或是置之不理,後來才一敗塗地。

當然有一些熟悉這些事物的有心人士,會利用漏洞,讓當事人無法收到通知,或是轉成公告的方式等,讓其他共有人來不及反應等。
lichujen

O大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看高院判例,也可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2024-11-12 21:48
omniyeh

好吧 ! 我也不是該行專業人士,沒看實例,以為依法條是可以判無效撤銷的。

2024-11-13 11:14
預算不夠辦新青安, 直接協議買下3/4 持分, 談不攏 就讓其他3人去賣, 有人出價 你有優先購買權, 通常買持分會比較低於市價, 一樣辦房貸買
lichujen

這是賣整間不是賣持分!題目看清再作答喔!

2024-11-12 21:50
omniyeh wrote:
當共有人出賣其持分(應有部分)或公同共有土地給第三人時,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俾使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稱之為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購權」(又稱「優先承買權」)。

只有他共有人放棄優先承購權,這個出售給給第三人的交易才能成立。

如果沒通知,他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購權",這個交易會是無效的。

《 土地法 》第 34 條之一第 4 項規定,其中共有人將自己持有的部分出售他人時,其他共有人可以用「 與他人相同的價格、條件 」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


共有是共有

優先權是優先權

買賣是買賣

這事簡單點看啦

土地法第34條的優先承購權是共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他本身並沒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就是這是共有人之間的問題 和外人無關

所以如果賣出了應有部分或是全部

共有人他們之間的通知義務

純粹屬共有人間的權力和義務

共有人沒有進行通知就出售他人並辦理完成移轉登記

這是共有人之間的問題

共有人應負他們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賠償是賠償 旦不影響其出售處分的法律效力


就是只要過完戶 買賣就有效 有損害 請在另案自行求償

善意第三人的權益需要受到法律的保障

如果你有辦法證明民法第87條的情況

那是另外民法第87條的問題

沒有辦法證明前..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就是會被保障
反正你現在就是想辦法買下來再說
黑羽斷翼 wrote:
所以如果賣出了應有部分

共有人他們之間的通知義務

純粹屬共有人間的權力和義務

共有人沒有進行通知就出售他人並辦畢移轉登記

這是共有人之間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

賠償是賠償 旦不影響其出售處分的法律效力


就是只要過完戶 買賣就有效 有損害 請在另案自行求償


我知道通知是共有人之間的義務,即便是沒通知,但買賣過戶,登記機關也不會管這個,就會過戶成功。

但最後事情爆出來,依法律規範,其他未受通知的共有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交易無效,撤銷登記的。

還是黑大實務上看到這種情況都是判買賣有效 ?
有這類似經驗過來人經驗告訴你 如果初期沒協調好
最後一定是變價分割處理 因為光房子鑑價要賣多少
你們有四個人 一定有四個意見 談不攏
但現實上大家都不想吃虧
要買四分之三持分 如果你身上資金不夠
還是要做好賣的準備 就算要賣也沒那麼簡單 光找哪家仲介也是每個人有意見
光要跟其他兄弟姊妹租我就覺得不可能
每個人只拿四分之一租金 他們一個月那能拿多少錢
如果是你 你要嗎?
omniyeh wrote:
我知道通知是共有人之間的義務,即便是沒通知,但買賣過戶,登記機關也不會管這個,就會過戶成功。

但最後事情爆出來,依法律規範,其他未受通知的共有人是可以向法院請求交易無效,撤銷登記的。

還是黑大實務上看到這種情況都是判買賣有效 ?


我知道的都有效

旦有部份無效的我也看過

這是我前文後來補充的

善意第三人的權益需要受到法律的保障

如果你有辦法證明民法第87條的情況

那是另外民法第87條的問題

沒有辦法證明前..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就是會被保障


會出現買賣無效大多是卡在民87或是其他原因

而非單純的未通知

未通知就是事後求償..民184和185吧..


這一類事後的求償很多.我隨便找一個..你看一下





下面這個你可以看一下..部份的共有人轉讓自己名下的持分

其他共有人提起所有權轉讓無效的訴訟 他要以共有人優先權的權益買下

被告連法庭都沒去 就嬴了
如果你無法單獨吃下其它持份
有兩種方式進行
1. 跟銀行貸款吃下全部
2. 大家一起賣房,拿現金各自翱翔


我去年才跟老家鄰居買這樣產權的房子
繼承人各有持份,但只有一人住在那
其它人當然想換現金
其中一位還欠銀行一堆卡債...搞到持份差點被法拍
被法拍大家拿到的利益也不會比較多....

有機會再來分享這個故事
感謝大家熱心的回覆

另為請問在網路上看到一段文章內容

只要你的房屋持分權沒有超過二分之一,也沒有跟其他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最好就不要有久住的打算,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共有人數超過一半以上同意,或是對方擁有房產三分之二的持分權就可以直接申請法拍做處分。

所以我想請問,就算我跟另外3人的其中1人買到持份,這樣就達成房子產權我總共佔二分之一持份,這樣房子還是會被整個賣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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