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這麼久,不知道事情是否已解決。一般來講,程序違建必需辦理變更使用,實質違建的管制每個縣市都不同,有些必需拆除後才能辦理變更使用,但像高雄市對於違建辦理變更使用有一定的處理原則。從樓主的案子來看,應該是既成巷道的土地尚未辦理徵收,而產權仍屬私人產權,而樓主家的樓梯又剛好占到既成巷道的土地才會導致今天的結果,有時候這種事真的是很無奈,因為通常占用公用地役的狀況比較沒有轉寰的餘地,不過還是希望樓主的事能圓滿的解決。
lshb wrote:2.你也可以一口氣將整條街通通檢舉,這樣就會有人出來運作不要拆。...(恕刪) 看樓主這圖我各人看法應該是真的有鬼建商的二次施工如果拆除大家的路確實變的很寬檢舉其他?看不出其他鄰居有何可檢舉的而且檢舉人的資料有外洩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