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 wrote:
我老了,看法想法與...(恕刪)
cacaca1208 wrote:
毀約賠上保證金好像...(恕刪)
現在的焦點不是在毀約。 這不是毀約的問題是這個
成屋不動產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的15項第二和六、七 和 十二。
和第12項的。
根據15,所以是賣方事由。成立的話,甚至可以向房仲和賣方求償。契約無效吧。
而最差也是應該是15%上限。
但實際上,再看看。上法院還有得打……。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866026ec-3719-4a41-898c-cda58b1b32d9
十五、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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