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a73525 wrote:
所有權狀 地籍資料等東西
都是在告知我成交之後我跟他要才給我的
簡單來說~簽斡旋之前~我除了一張斡旋書什麼都沒看過(恕刪)
仲介有主動告知該土地是買賣區域嗎?照目前來看來應該沒有..你都沒提過..
那..你有主動問過該塊土地的所有是在買賣區域內嗎??照目前來看來應該一樣沒有..因為你都沒提過
那..為什麼你會主動的認知..這塊地應該是買賣區域內的土地??
為什麼?
畢竟你說了...土地是從你想買的該屋和隔壁後門打開都可直接進入的??
並不是單純一定要從你想買的這間房子才能到達的土地?
所以為什麼你會主觀的認定??該土地是屬於你們買賣的區域?
黑羽斷翼 wrote:
仲介有主動告知該土...(恕刪)
你看錯重點了
他有沒有誤導是不是故意的並不是重點
而是
我在看屋時 簽斡旋前後 甚至3天後告知成交後
我除了一張斡旋書什麼都沒看到過
仲介在執行業務時,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於雙方當事人簽約時,仲介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與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如果仲介違反上開規定(例如常見仲介未先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待要簽約時買方才第一次看到,讓買方措手不及),仲介可能會被處以申誡、停業、廢止證書等行政處分。如果涉及故意隱匿或提供不實資訊,輕則仲介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重則買賣契約可能無效或被撤銷,甚至仲介可能有刑事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嫌。
這樣還不算疏失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