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888 wrote:交屋一年多,8/1...(恕刪) 報告看來是設備商的問題但須由建商提出損害賠償而且以這樣的報告來看其他台的機械車位應該也是一樣的規格設計建議請所有車位所有權人一起向建商提出由第三方複查所有車位並提出損害賠償
每次看到這種機械車位出這種包就覺得台灣的機械工業真的很濫很濫很濫很濫...這麼簡單兩邊都裝上可變電阻一發現兩邊不一樣高就立即鎖住這麼簡單10幾年前歐洲進口的大龜都有...台灣不要說大龜了...不管是機械車位還是大小龜都沒這種"低科技"的安全配備...
t0015263 wrote:ML350賓士原廠定位為「運動豪華休旅車」,查公路監理站登記為『自用小客車』,機械停車位限制為「轎式小型車」,兩者定義皆為不同!...(恕刪) 你自己都點出「定義不同」了,請問一下升降車位廠商他何德何能有這個權力來訂「車型定義」?他對自己定的車型定義「轎式小型車」又有很清楚的界限嗎?有公告嗎?是大眾應該知道的嗎?按照監理單位的分類加上長、寬、高、重量的限制才有白紙黑字的證據力。不然現在這麼多跨界休旅倒底是算什麼車?
這種機械式停車位很麻煩的就是一定要定期檢查、保養,建議先找第三公正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可以的話最好連消防安檢都一起做,然後針對缺失部份該如何改善請公正機構提出完整報告,找廠商報價,然後由管委會出面向建商求償,並要求依照公正機構提出的改善計畫跟報告進行改善,並且要求建商應支付1~3年的定期保養費用(這部分當然是要跟建商喬啦)。上述部分因為涉及全體住戶的權益,所以千萬不能有任何妥協的空間,要讓建商知道你們全體住戶堅定的要求,之後你們管委會可能也要開會討論管理費的合理性,例如:管委會有沒有規劃一年安排幾次的機械停車位、電梯、消防等安檢保養?保養費用有沒有包含在管理費裡面?停車位是不是每一戶都至少有一個?這些都應該要徹底檢討改善,不要這次機械停車位有問題就檢討停車位,下次換消防有問題才來檢討消防,要跟建商打就要一次全面性的檢討,一次要求建商改善,確定符合相關規定了後續的養護工作才是管委會跟全體住戶的責任。
依據民法第498條 瑕疵自工作交付完成後一年始發現者不得求償。依您說交屋一年多,看來已經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很難向建商求償,只能向機械停車設備保養廠商求償,求償範圍只限當次損害之直接損失(即修復車輛或醫療費用)。
knift wrote:你自己都點出「定義不...(恕刪) 所以你買了賓士休旅車ML350<SUV>,之後你會親朋好友說我買了賓士小型車<saden>嗎???個人認為,休旅車跟轎車要區分並沒有這麼難,但是跨界休旅旅車確實不好區分,建議就以車長/車高/車寛/車重的指標下去認定!畢竟crossover是這幾年才出現的產品。